1992年宪法修改工作中紧迫的核心问题(*)
03:17, 13-10-2013
(共产主义杂志网)落实国会2013年1月2日通过的决议,《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向全民征求意见。这一重要事件受到全国人民的深切关注及大力支持,成为全民中广泛的政治法律运动。
落实党有关研究、修改、补充《1992年宪法》的主张,第十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有关《1992年宪法》修改、补充的决议以及《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成立的决定。本着严肃认真且负责任的工作精神,修宪草案委员会已为宪法执行情况作总结并将《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国会提出初步的意见。在第四次会议上,国会颁布指示,征求人民对国会听取国会代表意见后制定的《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提出的意见。
在总结《1992年宪法》及相关法律执行情况、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及党的其他文件、继承《1992年宪法》及过去各部宪法的基础上,《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确定了应加以修改且贯穿《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所有章节、条款的九项基本内容。这就是《1992年宪法》修改工作中紧迫的核心问题。
第一,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体制化并进一步深化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主张。这一内容在《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尤其是前言和第一章即“政治制度”中得到具体阐明。据此,前言部分朝着有关国家和民族历史传统、立宪历史,新时期的革命任务、国家建设目标及我国人民对宪法颁布和修改的愿望等内容更加概括而简练的方向得到修改。有关“政治制度”,修宪草案更全面地阐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地位,朝着人民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以及通过代表机构、国家其他机构实行国家权力方向的有关人民当家作主权的观点,本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精神对“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构之间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中具有分工、协调及监控关系”原则予以补充和发展。
第二,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调集各社会力量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贯彻这一观点,修宪草案在前言及具体各章节、条款中继续肯定并进一步阐明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将全民族大团结视为国家建设、保卫与发展事业的巨大动力和力量的思想,保留《1992年宪法》中有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工会的规定,同时强调越南祖国阵线、工会及各政治社会组织在动员人民实行自己当家作主权、代表并维护人民合法而正当的权益、关照其成员的利益、实现监督及社会论证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肯定并进一步阐明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作用和责任。修宪草案更全面地彰显越南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以马克思主义、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与人民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在人民面前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任,党的组织及党员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领导的本质及作用。
第四,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人的因素的作用,更深刻地体现保障并尊重人权、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好落实的观点。据此,修宪草案已对《1992年宪法》的第五章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布局成为置于第一章即“政治制度”之后的第二章即“人权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旨在肯定人权及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修宪草案将其他章节有关人权及公民权利的规定划入第二章,凸显人权、公民权利、国家及社会在尊重、保障和维护人权及公民权利的责任等内容并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离不开公民义务。修宪草案继续肯定并明示《1992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补充生命权、人体组织和器官捐献权、遗体捐献权、隐私生活不可侵犯权、文化价值享受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等作为我国近30年革新过程的结果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一些新权益。同时,修宪草案还按照权利的组别对相关条款进行重新排列,以确保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统一性。
第五,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和保护环境。为具体化这一内容,修宪草案已将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及有关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的文件中所确定的观点予以体制化,进一步明确经济的性质和规模、国家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中的管理作用、所有制、土地制、经营自由权等。此外,修宪草案还概括地指引性地阐述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等内容,其细节将由法律规定。
第六,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保护好社会主义的越南祖国。修宪草案确定保卫社会主义的越南祖国是全党、全民、全军及整个政治体系的应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安全及对外等各方面上得以体现的重要任务。修宪草案肯定并进一步阐明人民武装力量在保卫祖国事业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对外任务与国防安全任务在建设祖国、维护国家独立、主权、统一及领土完整、执行国际义务、致力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等事业中的密切联系。
第七,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据此,修宪草案继承《1992年宪法》中国家机构体系的本质及总体模式,对党有关建设法治国家的观点进行法制化,进一步弄清各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监控原则,进一步明确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机构的职能并对这些机构的若干任务、权限予以调整,补充宪法委员会(若按照第二方案)、国家选举委员会及国家审计署等若干独立的宪定机构。
第八,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确保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此,对外政策应朝着符合新形势的方向得到修改和补充,肯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世界各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对外路线,愿意做国际社会可信赖的朋友和伙伴、负责任的一员。
第九,修改立宪技术及宪法修改流程是为了确保宪法的效力、稳定性及长久性。修宪草案继续肯定宪法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基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同时补充并明确规定一切违犯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是确保政治社会稳定及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和制度民主和进步本质的因素。因此,修改宪法是国家至关重要的大事,应发扬人民的爱国精神及发挥其当家做主权,广泛鼓励各阶层人民、专家学者及各级部门、行业建言献策,使得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满足新时期国家建设、保护和发展事业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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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杂志2013年9月第851期(摘译)
在总结《1992年宪法》及相关法律执行情况、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及党的其他文件、继承《1992年宪法》及过去各部宪法的基础上,《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确定了应加以修改且贯穿《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所有章节、条款的九项基本内容。这就是《1992年宪法》修改工作中紧迫的核心问题。
第一,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体制化并进一步深化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主张。这一内容在《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尤其是前言和第一章即“政治制度”中得到具体阐明。据此,前言部分朝着有关国家和民族历史传统、立宪历史,新时期的革命任务、国家建设目标及我国人民对宪法颁布和修改的愿望等内容更加概括而简练的方向得到修改。有关“政治制度”,修宪草案更全面地阐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地位,朝着人民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以及通过代表机构、国家其他机构实行国家权力方向的有关人民当家作主权的观点,本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精神对“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构之间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中具有分工、协调及监控关系”原则予以补充和发展。
第二,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调集各社会力量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贯彻这一观点,修宪草案在前言及具体各章节、条款中继续肯定并进一步阐明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将全民族大团结视为国家建设、保卫与发展事业的巨大动力和力量的思想,保留《1992年宪法》中有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工会的规定,同时强调越南祖国阵线、工会及各政治社会组织在动员人民实行自己当家作主权、代表并维护人民合法而正当的权益、关照其成员的利益、实现监督及社会论证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肯定并进一步阐明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作用和责任。修宪草案更全面地彰显越南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以马克思主义、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与人民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在人民面前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任,党的组织及党员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领导的本质及作用。
第四,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人的因素的作用,更深刻地体现保障并尊重人权、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好落实的观点。据此,修宪草案已对《1992年宪法》的第五章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布局成为置于第一章即“政治制度”之后的第二章即“人权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旨在肯定人权及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修宪草案将其他章节有关人权及公民权利的规定划入第二章,凸显人权、公民权利、国家及社会在尊重、保障和维护人权及公民权利的责任等内容并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离不开公民义务。修宪草案继续肯定并明示《1992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补充生命权、人体组织和器官捐献权、遗体捐献权、隐私生活不可侵犯权、文化价值享受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等作为我国近30年革新过程的结果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一些新权益。同时,修宪草案还按照权利的组别对相关条款进行重新排列,以确保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统一性。
第五,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和保护环境。为具体化这一内容,修宪草案已将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及有关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的文件中所确定的观点予以体制化,进一步明确经济的性质和规模、国家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中的管理作用、所有制、土地制、经营自由权等。此外,修宪草案还概括地指引性地阐述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等内容,其细节将由法律规定。
第六,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保护好社会主义的越南祖国。修宪草案确定保卫社会主义的越南祖国是全党、全民、全军及整个政治体系的应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安全及对外等各方面上得以体现的重要任务。修宪草案肯定并进一步阐明人民武装力量在保卫祖国事业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对外任务与国防安全任务在建设祖国、维护国家独立、主权、统一及领土完整、执行国际义务、致力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等事业中的密切联系。
第七,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据此,修宪草案继承《1992年宪法》中国家机构体系的本质及总体模式,对党有关建设法治国家的观点进行法制化,进一步弄清各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监控原则,进一步明确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机构的职能并对这些机构的若干任务、权限予以调整,补充宪法委员会(若按照第二方案)、国家选举委员会及国家审计署等若干独立的宪定机构。
第八,修改《1992年宪法》是为了确保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此,对外政策应朝着符合新形势的方向得到修改和补充,肯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世界各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对外路线,愿意做国际社会可信赖的朋友和伙伴、负责任的一员。
第九,修改立宪技术及宪法修改流程是为了确保宪法的效力、稳定性及长久性。修宪草案继续肯定宪法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基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同时补充并明确规定一切违犯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是确保政治社会稳定及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和制度民主和进步本质的因素。因此,修改宪法是国家至关重要的大事,应发扬人民的爱国精神及发挥其当家做主权,广泛鼓励各阶层人民、专家学者及各级部门、行业建言献策,使得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满足新时期国家建设、保护和发展事业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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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杂志2013年9月第851期(摘译)
作者: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阮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