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国际经验表明,并没有一个调整数字生产关系的唯一适用模式,但成功国家的共同之处在于积极构建新的制度,协调运用法律、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政策来规范数字时代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借鉴经验需要有选择性,要符合各国的具体条件、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避免机械照搬或忽略重要的内生因素。

工人在中国浙江省一家半导体生产线上工作 _图源:中国日报

数字时代生产关系创新方面的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表明,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不能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必须积极主动地引领和指导。以下列举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为完善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提供重要启示。

中国:政府主导数字经济并管控数字平台的生产关系

自2019年以来,中国率先正式将数据认定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同等重要的战略性生产要素。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转折点,塑造了国家主导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精神已通过一系列国家战略得以制度化,例如“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2035数字中国规划”。

数据制度体系的构建也与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以及国家数据中心的建设同步进行。其目标不仅在于保护公民隐私,更在于将数据资产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于阿里巴巴、腾讯和滴滴等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中国政府正在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迫使这些企业在旨在缩小数字经济不平等的“共同富裕”框架下,调整其价值分配模式,使其更加公平。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数字平台劳动关系已被正式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案例,要求数字平台企业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最低工资、合理工时和社会保险。这表明,中国在承认生产关系中的新型主体以及建立适合数字平台实际运营的劳动保护框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从中国汲取的经验包括:需要积极构建及时有效的法律框架,以明确数据所有权和治理机制;清晰界定平台企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以及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数字经济中的非传统就业形式纳入其中。

韩国:在灵活的劳动保护框架下发展数字平台

韩国政府通过数字新政战略(2020-2025),确立了将公共数据系统发展为促进私营部门创新的战略基础设施的方向。开放国家数据库并确保公平的访问机制,为数字创业企业社区和数据驱动型创新服务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另一个亮点是平台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其中包括外卖员、内容创作者和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政府强制要求平台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提供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与此同时,韩国建立了“公共数字就业交易平台”——一个由政府运营的,旨在协调数字劳动力的供需、监控工作条件、保障职业安全并提高工作分配过程透明度的平台。

韩国的经验表明,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保险生态系统,使其能够覆盖非正规劳动群体,同时构建一个数字就业数据库,以便在数字化环境中连接和保护劳动者。

爱沙尼亚:数字政府与数据驱动的生产关系透明化

爱沙尼亚是全面数字化国家的典范,该国大部分生产关系,从所有权和劳动力到交易,都已实现数字化,并在开放数据平台上运行。被称为“X-Road”的核心数字基础设施允许公共和私人数据库通过单一的电子识别系统连接和互通,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并消除大部分行政中间环节。

爱沙尼亚数字政府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府不仅推动数字化,而且注重公民对数据的控制权。每个人都有权知道谁在何时出于何种目的访问了自己的数据;他们也有权拒绝或阻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数据。这种做法建立了一种基于数据透明、民主化和信息权力重新分配给人民的原则的数字生产关系形态。

从爱沙尼亚模式中汲取的经验是,需要加快数字政府的发展,尽快完成并实施《数据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并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设施。这是确保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协调生产关系时实现透明、公平和高效的关键要素。

德国:数字生产中的社会共识和三方协调

德国是将数字化产业发展与基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生产关系改革相结合的先驱。德国通过工业4.0计划,不仅着力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和自动化,还同步革新劳动关系和社会谈判机制,以适应数字化生产方式。由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组成的“创新三角”模式,在技术、人力资源和法律制度方面发挥着同步协调的作用。在此框架下,主要工会和企业协会开展集体谈判,以重组智能制造、数字物流和数据驱动制造等领域的办公、社会保障和收益分配制度。与此同时,德国政府也在利用大数据优化社会福利体系,协调再培训项目,帮助传统劳动力适应日益自动化和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环境。

德国模式的经验表明,需要在数字化环境中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劳动者);将数字化转型战略与社会福利改革和全面再培训政策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排斥风险,增强数字化进程的社会包容性。

从先行国家的经验来看:

首先,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不能被动调整。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先行的法律框架来引领而非被动地应对数字生产力快速转型。政策需要具备战略眼光,并能灵活适应新的所有制、组织和分配形式。

其次,传统的法律框架虽然构建于现代生产关系的背景下,却未能跟上数字化实践的快速变革。数据、算法和数字平台的出现,要求为数据经济制定“新的游戏规则”,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治理、平台企业的责任,以及非传统劳动形式的法律框架。

最后,政府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义为“数字扶持型政府”。政府不仅要进行调节,更要成为创建数字基础设施、保护弱势群体,并在生产关系重组过程中确保公平分配的主体。

一些政策建议和发展方向:

调整生产关系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或行政上的解决办法,而是基础性的结构要求,旨在确保数字时代经济的适应性、兼容性和指导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构建数据制度并确立数字空间的所有权

随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资料,构建现代化的数据制度是形成符合快速转变的生产力特征的新型生产关系的迫切需求。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在全面识别、分类和规范数据资产方面仍不完善。为数据经济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必须制定具有很强法律效力的数据资产专们法律文件,明确数字领域诸如各主体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力体系,并根据透明、公平和负责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数据利用授权、定价和监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私数据共享机制,同时保障个人数据安全,有助于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并降低数据集中于少数大型技术平台的风险。只有数据权得到合法化和妥善保护,数据驱动的生产体系​​才能朝着透明、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调整劳动法以适应新的劳动模式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新的劳动形式,例如数字平台劳动和跨境数字劳动以及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运行方式的其他劳动活动实施形式。现行的劳动法规主要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数字平台上开展工作,条件灵活,制度约束较少。

这就需要制定范围更广的法规。针对数字平台劳动活动的法规需要结合灵活的、不依赖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机制进行同步设计。这种模式允许劳动者根据相应的灵活“缴纳—享受”原则缴费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还需要研究适用于数字劳动环境的新型集体谈判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劳动者、数字平台运营商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协调利益和工作条件的机制。这是确保新生产结构下社会公平、职业安全和劳动力稳定的关键一步。

改革数字经济中的分配关系

在数字经济中,价值的创造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数据、连接和数字互动,而非仅仅依赖传统的直接劳动或物质资本。然而,当前的分配机制仍然主要基于物质所有权,而大部分数字价值集中在控制数据和运营数字平台的实体手中。这加剧了价值创造者(平台用户和劳动者)和价值占有者(平台所有者、科技公司)之间的利益差距。为在新背景下调整分配关系,有必要逐步建立数据价值共享机制,确保包括平台用户和劳动者在内的数据创造者能够从数据利用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此外,还需要研究和实施适当的调节工具,例如对跨境平台征税、建立基于数字价值的新税基,以及鼓励基于数据集体所有权的企业和组织模式,例如数据合作社或社区平台。

塑造政府的角色

数字时代生产关系的成功调整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协调和保护作用。然而,这一角色需要重新定义,从行政控管理、制模式转向“数字扶持型政府”模式。数字扶持型政府模式不仅应着重于制定法规和法律框架,还应积极投资和发展核心数字基础设施,包括开放数据、国家数据中心、电子身份识别系统和网络安全,将其视为如同过去工业时代电力、道路、学校和医院一样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同时,数字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实现一体化、实时运行、全流程透明化,并优化在线公共服务,以提高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此外,政府还需在保护数字环境中的弱势群体、规范数字市场的负面影响以及促进国内外实体间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跨部门数字化转型协调中心将有助于提升预测能力和应对突发问题的政策响应能力,同时确保数字制度调整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创新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数字生产力

数字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具备充足数字技能、技术思维和灵活学习能力的人力资源。然而,当前的教育培训体系仍主要以满足传统生产体系的需求为导向,因此未能真正适应数字经济的需求。未来一段时间,需要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进行全面改革,重点是构建国家数字技能框架,并更新培训项目,使其更加注重技术融合、跨学科学习和终身学习。结合在线学习平台和灵活的认证机制发展“开放教育”模式,将有助于劳动者快速提升技能,并在技术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支持职业转型。

此外,还需加强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之间的合作机制,确保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从而培养一支能够立即满足数字时代企业需求的劳动力队伍。尤其应优先支持妇女、少数民族同胞、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数字技能培训项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他们被排除在国家数字化转型进程之外的风险。

试点推行并制度化数字生产关系模式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而法律体系却无法立即跟上步伐的背景下,允许在“监管沙盒”中测试新的生产模式已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策略。诸如“个人数据银行”、“数字合作社”、无形生产区或非营利性数字平台等模式可以在各创新中心进行试点。这些试点项目需要与评估政策影响、收集实践反馈以及制定分阶段制度化路线图的机制相衔接,以便在模式被证明有效后进行推广。“通过试点进行探索”的方法使政策更加灵活,并缩小了在调整数字生产关系方面与先行国家的制度差距。

总体而言,所提出的政策导向和建议并非旨在对社会经济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零散调整,而是旨在构建一个全新的制度生态,使数字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能够和谐发展。这是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迅速蔓延并重塑着全球社会经济结构的背景下,成功实现快速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先决条件。

总之,在发展数字生产力的背景下,生产关系的转型需要置于长远和同步的视野之下。首先,理论框架和战略方向需要明确将数字生产力作为新发展阶段的核心驱动力,并将数字生产关系作为必须主动规范的政策空间。重点投资数据基础设施、发展数字教育、再培训和提升劳动力技能是确保数字化转型成果公平、包容分配的前提。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数字生产关系的专门协调机构,使其能够进行跨部门协调、多方参与磋商,避免政策碎片化、单一或重叠等状况。此外,深入研究数字资产成为主导因素背景下数据所有权模式、数字产业和职业规划以及价值分配机制也是战略方向之一。总体上看,调整数字时代生产关系是一次历史性的转变,有助于重塑整个社会的组织结构。这一过程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需要企业界的协作与责任共担,需要民众的参与,也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适应。在发展与公平、创新与稳定、经济效益与社会可持续性之间取得平衡,将是衡量生产关系重组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以适应数字经济中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