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 为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成功实施作出贡献

苏林 博士、教授、大将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公安党委书记、公安部部长
02:39, 10-05-2024

(共产主义杂志)在领导越南革命的过程中,越南共产党始终坚持建设一个民主、纪律、为人民服务的国家的主张。处理好党的十三大决议、十三届六中全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新时期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NQ/TW号决议所指出的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就是越南共产党表达这一观点的方式。

人民公安干警为民众办理公民身份证手续(裴越德 摄) _图源:nhiepanhdoisong.vn

历史上的民主与民主践行

人类社会发展史经历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体现了民主的进步:原始民主(在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下);奴隶主民主(在奴隶制度下);资产阶级民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而如今是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值得一提的是,封建制度不被认为是民主的,因为封建阶级的统治披着超自然力量的神秘外衣,人民的民主意识和争取民主的斗争与奴隶制相比没有显着的进步。

在社会主义民主出现之前,资产阶级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随着西欧反对封建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而诞生的(从15世纪持续到18世纪)。意识形态领域以资产阶级代表性思想家(典型是哥白尼、布鲁诺、莎士比亚、塞万提斯、列奥纳多·达·芬奇、米开朗基罗、笛卡尔、伏尔泰、卢梭等)为核心的反对神权政治,要求自由、权利平等和保护科学真理的斗争给予了决定性的打击,导致了封建制度的终结。在那个时期,民主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已经比较充分地形成,这是人类历史进步的重要阶梯。资产阶级民主的产生,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伴随着资产阶级为废除封建生产方式、推翻封建阶级统治而进行的激烈阶级斗争过程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诞生是人类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具有自由、平等权利的突出价值观。但是,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仍然是少数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民主。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资产阶级的民主理念和思想,深刻地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性质、目的和利益。资产阶级民主是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统治权力和资本主义政权的工具、方法和伎俩,最明显地表现在社会上的政治制度、机构和机制上。因此,资产阶级民主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诞生并发展了数百年,虽然经过了伪装和调整,至今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显然仍是一种资产阶级集权方式,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受到资本主义本质的限制。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开启了一个新时代——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代,世界许多国家的劳动人民获得了掌握国家、掌握社会的权利,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民主)来行使最广大人民的权力,建设起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保障最广大人民权利的真正民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诞生标志着质的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备到完备的发展过程,包括有选择地继承了过去不同民主制度的价值,同时又自行补充和深化了新民主制度的价值。社会主义民主是质量上高于人类历史上各种民主制度的民主,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主人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实现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不断扩大民主,提高劳动者的解放水平,吸引他们自愿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事务,使民主成为一种社会活动的习惯。

越南共产党关于民主、践行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观点

胡志明主席生前肯定:“我国是民主国家。一切利益都是为民惠民的。一切权限都属于人民。革新和建设事业是人民的责任。抗战救国事业是人民的工作。乡镇政府到中央政府都是人民选出来的。中央到乡镇的团体都是人民组织起来的。总之,权限和力量都在于人民”1

在多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越南共产党都高度重视在促进集体民主、发挥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来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基础上制定方针和政策。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1986年)提出了国家全面革新路线,强调推进民主,为国家发展创造强大动力。经过近40年的革新,越南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日益创新、正确发展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越南共产党肯定越南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民主被纳入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实现的越南革命总目标,即:民富、国强、民主、公正、文明。同时,越南共产党还肯定:“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的动力”2。民主是国家发展的目标,表现为面向建立一个没有压迫、剥削和不公的美好社会制度;确保并最大限度地发扬人民在所有领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当家作主权利。民主是国家发展的动力,表现为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时,会在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中充分发扬积极性和自觉性,解放劳动力,发展生产力,激发国家一切潜力,为国家发展形成强大合力。因此,可以肯定,越南社会制度的本​​质是民主,确保全体人民都能践行民主,同时维持秩序、遵守纪律、尊重法律,并严惩任何侵犯人民主权的行为。

由于民主在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越南共产党关心领导统筹践行民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由法律制度化,受法律保障,以有效的机制、政策、法规、原则和措施为基础,保证全体人民都能行使其民主权利。践行民主和加强法制是一个统一整体的两个方面,是辩证关系而不是对立的,是社会管理的规律性问题。这种辩证关系表现在,法制加强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当法律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和崇尚时,民主就自然而然且实质性地得以实现。民主如果没有规矩、没有法律依据,就会导致混乱、无序,社会就难以平等发展,就会导致无序的民主,甚至成为发生违法行为、损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土壤,这时反而成为反民主的了。因此,除了民主,加强法制,就意味着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法管理,社会的任何领域都不能缺乏法律的规范或者没有调整的法律。通过这一点,助力严明社会规矩,保证法律法规在社会秩序中得到维持,从而助力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成功实施。

党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明确提出:“民主是与纪律、规矩紧密联系的,必须由法律制度化,受法律保障……国家颁布法律,依法组织和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3。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强调:“发扬民主必须与加强法制、弘扬公民责任、维护纪律、规矩和弘扬社会公德齐头并进”4。越南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继续肯定,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掌握和处理好的重大关系之一5。因为这是重大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关系,反映了越南的政治制度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天然属性。社会主义法制一旦建立,就有利于建立秩序和规矩,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民主,反对一切破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加强法制,就是加强立法和执法,依法行政,保障各领域、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祖国建设和保卫中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的实践

越南共产党强调,建设和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是全体人民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共同事业。只有当人们本着民主和尊重法律的精神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时,这一事业才能实现其目标。因此,处理好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纪律之间的关系,将有力地促进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在领导建设和保卫祖国的过程中,越南共产党始终认识并处理好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思维认知和行动中日益清晰地体现出来。在制度和政策建设方面,颁布了许多关于践行民主、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宪法》和许多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中6。在党的领导、国家管理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决心和努力下,越南国家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和完善,为民主的践行创造了最佳条件。人们能更多、更直接地参与祖国建设和保卫的进程;同时,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受到法律保护。

政治体系践行民主,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很多创新。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倾听并加强与各界人士的对话。党、国家、各组织和社会上的民主不断扩大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得到更好发扬。在党领导下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之间的联盟为基础的民族大团结力量,在民富、国强、民主、公正、文明的目标统一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加强。越南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很好地发挥了在凝聚和建设全民族大团结;巩固和扩大组织,发展团员和会员,组织一系列高效务实的竞赛运动中的作用;与国家一道,关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为国家取得的成就积极贡献力量。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执法活动的效能和效率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活动的监督活动受到重视,聚焦国家重大事务,助力严明社会规矩。特别是党、国家和公安力量注重建设和维护一个安全有序和健康的社会,使得人们获得就业和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维护治安秩序任务的机制、政策、法律体系和有利条件;同时,在人民群众权益受到侵害时,尽最大努力予以保障。

除了取得的成绩和优势外,近年来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实践表明,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以为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作出贡献,正面临一些困难、挑战和短板。法律体系仍然繁琐、不稳定、层级较多;一些法律文件质量不高,不切合实际。执法问题还存在诸多短板,有效执法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的纪律和规矩仍然不严,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持续存在。尊重法律的意识尚未成为社会中各个组织和个人经常性的习惯。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侵犯、妨碍、限制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保护。与此同时,各种敌对势力、政治投机分子、不良分子持续破坏民主和社会法制、规矩的践行,利用复杂事件来煽动“公民抗命”,试图将普通民间矛盾和冲突转化为对抗政府的破坏行为。这是宣扬无视法律和规矩的态度和行为的险恶阴谋,目的是废除越南社会主义法制、推翻人民政权,直接威胁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

造成上述困难和不足的原因,首先是对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缺乏充分认识和经验。法律体系是在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的,边做边总结经验,难免存在局限性和不足。定期审查、修改和补充法律法规是必要的,但这也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不稳定、不一致。许多新机制投入运行,对那些还较笼统的或者颁布时尚未在实践中产生效力的法律法规部分规定的影响因素难以完全预测。一部分群众民主意识不充分,民主实践能力没有提高,一些干部的执法能力不强。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保障机制,没有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新形势下助力处理好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若干举措

为按照越共十三大确定的方针和部署,为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成功实施作出贡献,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落实以下一些基本举措:

一是继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政治社会组织对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意义、重要性和作用的认识。必须统一认识和宣传,使全体人民理解到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越南政治制度的本质,其重要的内容已在党的决议中不断得到肯定,那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社会共同权力的主体。一切人民都有权依法践行民主,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置身法外。

在提高全社会意识的同时,要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模范作用,首先是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越南祖国阵线和各级政治社会组织、干部和党员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率作用。要继续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都从人民群众的正当愿望和权益出发,由人民参与提供意见建议,确保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从提出倡议、参与论证、辩论到监督实施过程等所有环节,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涉及人民利益的决策。

二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专业化、现代化、公正、文明、廉洁、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司法体系。越共中央政治局2002 年 1 月 2 日关于《今后司法工作若干重点任务》的第08-NQ/TW号决议指出,需要建设廉洁强大、逐步现代化的司法机关,为建设和保卫党和国家作出贡献。越共中央政治局2005年6月2日关于《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明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设廉洁强大、民主、严明、捍卫正义、逐步现代化,为人民服务,为越南社会主义祖国服务的司法制度。人民武装力量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必须始终绝对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国家;积极参与司法改革进程;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实现捍卫正义、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上各个组织和个人的正当权益。贯彻落实好《基层民主条例》,保证严惩一切侵犯人民群众践行民主的权利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做好这一点,也有助于最有效地打击和驳斥那些利用民主问题破坏越南革命的敌对、反动势力。

三是继续发挥人民公安在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中的核心作用,为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成功实施作出贡献;主动预防和挫败各种敌对势力一切针对祖国保卫事业、要求人民公安力量“非政治化、民事化”的破坏图谋和活动。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建设一支绝对忠于党、忠于祖国和人民的人民公安力量,使之在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中始终发扬责任精神,贯彻落实好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政治任务;按照党的十三大决议和中央政治局2018年3月15日关于《继续创新和重组公安部组织机构,使之精简高效》的第22-NQ/TW号决议精神有效组织落实建设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逐步现代化,部分力量直奔现代化的重点任务,为力争到2030年建成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现代化的人民公安力量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创新群众动员工作,激发和推动人民群众更好更多地参与到基层的“全民维护祖国安全”运动中来。同时,人民公安力量要真正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可靠后盾;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严明,及时发现那些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严惩一切利用民主破坏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行为。

四是继续梳理、补充和同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国防安全相关法律;建立机制和政策来充分发扬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权利并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与此同时,要结合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加强有关处理好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理论研究、实践总结工作,包括历史和当代民主和法制的共同问题、研究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发展国家过程中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认知发展过程和现状,明确指出优点、缺点和原因、经验教训;阐释理论和实践依据,以便提出科学可行的观点和举措来提高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严明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效果,为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成功实施作出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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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六卷,第232页

(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 28页

(3)《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同上,第28-29 页

(4)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170页

(5)参见: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2021 年,第一册,第119页

(6)1980年《宪法》(第12条)、1992年《宪法》(第12条)、国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4月20日关于《在乡、坊、镇实行民主》的第34/2007/PL-UBTVQH11号法令、政府1998年9月8日《关于在机关活动中实行民主的条例》的第71/1998/ND-CP号政令、政府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于2008年7月1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乡、坊、镇实行民主的法令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和第26条实施细则》的第09/2008/ NQLT-CP-UBTƯMTTQVN号决议、第十五届国会于2022年11月10日颁布的《基层民主实施法》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4 年 4 月第 10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