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市场法律 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阮诚伦
大南大学
08:38, 19-09-2024

(共产主义杂志)越南正在提升碳市场建设和运营能力,以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为低碳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新动力。但要实现既定目标,为减缓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必须完善碳市场法律法规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碳市场和碳市场法律法规

 “碳市场”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中。

通过2002年9月25日签署和加入《京都议定书》和2016年4月22日签署和加入《巴黎协定》,以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越南自2005年以来出台了多项法律文件,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提供依据。

在2020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第139条专门规定了碳市场。因此,这是越南法律历史上首次发布并明确规定了构成国内碳市场法律框架的基本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以及有权在国内碳市场上进行交换和交易的主体;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依据;管理机构和组织在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方面的职责;适合国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碳市场的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节点。

但为了使该规定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并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政府和自然资源环境部随后又先后颁布了法规文件。同时,为确保碳排放权市场有效运行,2022年1月18日,政府总理发布《关于必须进行温室气体盘查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业和设施名单》的第01/2022/QĐ-TTg号决定。截至 2022 年 11 月,越南共有 276 个 CDM 项目,已发放近 2940 万个碳排放权(1。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越南承诺到2030年将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14年减少至少15%,并推广可再生能源,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除了COP26外,越南将与其他国家讨论并商定减排的具体措施,力争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为履行在COP26上的承诺,政府总理于2024年5月2日签署并发布了 “关于加强碳排放权管理,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第13/CT-TTg号指示,其中提出需紧急实施的举措,包括:1-根据第06/2022/NĐ-CP号议定的规定,发布部门层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2-研究建立国家碳排放权登记体系;3-建立现状数据库,评估到2030年及展望2050年国家、区域和地方各层级森林减排和碳吸收的潜力; 4-完成越南碳市场发展计划。

越南法律规定的碳市场一些基本内容

 关于碳市场的概念,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第35款规定:“碳排放权是可以商业化交易并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CO2)或一吨二氧化碳(CO2)当量的权利的证书”。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39条一款规定:“国内碳市场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换和抵消机制获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碳排放权的活动”。

越南2020年《环境保护法》中的“碳排放权”和“碳市场”两个概念,体现了对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认识。碳排放权是记录和交易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权的一种方式,而碳市场是这些碳排放权进行交换和交易的地方。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概念与国际法、国际惯例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基本一致。

然而,建立概念虽然重要,但只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步。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和碳市场的形成对包括越南在内的所有国家来说都是复杂且巨大的挑战。

对于碳市场主体,越南法律并未对碳市场主体作出具体规定。然而,通过研究和汇总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上述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主要主体:

 一是国家主管部门。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39条第8、9、10、11款、第164条第8款和第06/2022/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建设和运营碳市场中的职能和任务。其中,国家负责组织运营国内碳市场;落实排放权交换机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承诺。财政部牵头、协调自然资源环境部及有关部委建立国内碳市场。自然资源环境部主要负责碳市场运营,如分阶段、年度提请政府总理批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总量,并按照规定组织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给相关主体等;组织运营国内碳市场并参与国际碳市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部委、省级人民委员会,例如农业农村发展部、工贸部、交通运输部,这是能源、农业、土地使用和林业、废物管理以及工业过程等领域的主管部委,也必须与自然资源环境部协调配合来有效地运作碳市场。

二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39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温室气体的设施必须对该法第91条第三款规定清单中的温室气体进行盘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并享有在国内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因此,该清单由政府总理发布,并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形势,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每单位产品和服务的燃料和能源消耗水平每两年更新一次。目前,适用第01/2022/QĐ-TTg号决定规定的清单包括工贸、交通运输、建筑和自然资源环境四个领域的企业。

 除上述两类主体外,越南还参照京都议定书模式实行碳排放权交换与抵消机制,因此,在越南建设和实施计划和项目的外国组织等主体均可参与。此外,还可能有与碳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参与。那是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机构和组织,包括联合国机构和计划、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

 越南发展和实施碳市场的路线图通过第06/2022/NĐ-CP号议定第17条规定得到细化。该路线图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2年至2027年底,为准备和试点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碳排放权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与碳排放权交换活动管理规定;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制度;自2025年起建立并组织试点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第二阶段自2028年起:越南将于2028年正式组织和运营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此外,还将补充和制定有关国内碳排放权与区域和全球碳市场对接和交换活动的规定。这表明越南致力于融入和参与全球碳排放权市场网络,同时促进减缓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

 可以看出,此项规定的优点是制定了适合越南国情的路线图。划分阶段可以让越南有时间准备、适应和应用。这个期限并不太长,与越南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一致。

关于碳市场的运作,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碳市场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第06/2022/NĐ-CP号议定,可以得出一些基本信息:

第一,可以在国内碳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对象包括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这些主体必须根据第 06/2022/NĐ-CP 号议定规定的形式由自然资源环境部确认。从国内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与抵消机制下的项目和计划所获得的碳排放权数量符合越南的法律和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单位也必须与分配相一致。越南国内碳市场适用的配额分配方法将以“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配额”(2为基础。

第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与碳排放权在交易平台上的兑换,依照第06/2022/NĐ-CP号议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据此,一吨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相当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与抵消机制下从项目和计划中获得的一个碳排放权,允许在交易平台上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抵消单位,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

该法规还允许各单位通过竞价获得额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转让未使用的配额、借用下一年的配额以及使用碳排放权来抵消排放,原则如下:1-各单位可以竞价获得额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2-各单位可以转让未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3-各单位可以借用下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4-各单位可以使用项目的碳排放权来抵消超过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排放量;5-当单位停止运营、解散或破产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将自动撤销;6-各单位要为超出配额的排放付费。

第三,关于越南碳排放权交易与抵消机制下参与碳排放活动计划和项目的登记、评估和批准的规定。据此,实施该计划和项目的主体包括国内和国外组织,并且需要向自然资源环境部提交注册文件。该材料须包括申请书、计划、项目文件、技术报告、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自然资源环境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材料进行评估,并决定批准或者拒绝该计划和项目。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越南正致力于实现碳市场的透明化,在确定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简单、透明的规定。

当前越南碳市场法律完善方向

在气候变化成为全球严峻挑战的背景下,越南碳市场的发展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第06/2022/NĐ-CP号议定只是该活动的初步法律框架,但仍需进一步开展工作以完成相关文件,以确保该市场的透明度、效率和可持续性。据此,为完善越南碳市场法律,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制定碳市场运作的具体规则。目前,虽然已经出台第06/2022/NĐ-CP号议定,但对于碳排放权如何交易、评估、确认和管理,仍缺乏详细规定。这使得加入市场变得不明确,并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更清晰、更详细的指引,以创造稳定、透明的交易环境。

二是补充有关森林碳排放权权属和管理规定。越南森林规模较大,是一个有发展森林碳排放权潜力的国家,但尚未建立合适的管理法律框架。因此,有必要研究完善以下几类法规来为森林碳排放权市场运行奠定基础(9:1-补充有关与森林所有权的关系之下的森林碳排放权权属规定; 2-增加法规来确认森林碳排放权是森林资产,因此被视为森林商品,类似于木材或林产品;3-建立统一的森林碳排放权制度,使其能够按照现行规定通过减排协议、交换、转让和抵消的方式进行转让;4-制定国家森林碳排放权管理条例。森林碳排放权评估是进行研究和分析以确定森林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森林碳排放权的价值纳入森林的总价值中,并为保护森林和加强碳封存创造激励机制。

三是补充完善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目前,工贸部已出台多个意见,对钢铁、塑料等重点行业制定了具体的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并出台了强制性实施路线图,迫使企业逐步改变以便适应。如果企业达不到标准,将受到行政处罚。从长远来看,这些标准将帮助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应用先进技术,并按照2025年的路线图,成为参与碳市场的潜在企业。同时,为确保企业从一开始就严格遵守,需要增加关于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合规的规定。为了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可靠性,需要加强对合规性的监控和评估。

四是制定和颁布鼓励投资和发展减排项目的具体机制。 2020年《投资法》为清洁能源投资项目发展创造了诸多有利机制。然而,受经济衰退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越南乃至全球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相对缓慢。随着2025年碳市场试点阶段的临近,政府需要制定一种机制来刺激企业和私营部门组织对减排项目的投资。这将为市场创造稳定的供应,从而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投资减排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森林可持续管理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在减少排放的同时创造商业机会。增加外商投资也是帮助越南碳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机会。参与国际市场也将为越南提供学习和分享经验的机会,从而提高国内市场运营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