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创新并推动国会最高监督活动提质增效 助力权力控制并成功组织落实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王廷惠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主席
08:59, 01-12-2022

(共产主义杂志)除了立宪、立法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等职能,国会的最高监督在国家权力设置、运行、实施和控制机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继承并弘扬过去76年的光辉传统,深入贯彻党的纲领、观点、路线,面对新时期国家发展任务,国会继续大力创新思维和做法来推动最高监督活动提质增效。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会见海防市黎真区选民 ——图源:越通社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越南国会始终彰显其在国家权力设置、运行、实施和控制的全部机制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始终肯定一个为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而行动的国会的本领。在胡志明思想和党的观点、路线的光芒指引下,历届国会一直狠抓行动来充分、及时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党的决议制度化成法律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督,使得法律在实际上生效,发挥代议制民主机制在践行民主、保障和维护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规矩、助力控制国家权力中的作用和实效。

除了立宪、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等职能,国会是唯一被人民赋予对国家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旨在控制权力,保证有效组织落实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目前,越南国家权力控制按照多种方式进行:以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和控制的原则控制,每个国家机关内部控制,以党对国家机构内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控制;以监察、检查、审计机制以及行使司法权和参与行使司法权的各国家机关的活动来控制;以履行树标杆当表率、“自查自纠”、自我批评和批评责任与树立执政道德、职务越高越要当表率相结合进行自我控制;以基于公开、透明原则、问责制、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良好治理来控制;通过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和社会论证来控制;通过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论证进行控制等。其中,国会的最高监督是当前越南权力控制机制中重要且具有基础性的权力控制方式。

一、结合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落实新时期国家发展目标、任务,肯定国会在国家权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充分发挥代议制民主机制,提升国会的运作效力、效率的问题,一直受到越南党和国家关注,特别是最高监督活动。这体现在党的路线和主张中:

2006年4月召开的越共十大强调了以下主张:“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的原则,其中需要“建立健全公权部门活动和决定合宪性、合法性的检查、监督机制”(2;同时明确“继续创新国会的组织与活动……更好履行国家重大事务决定任务和最高监督职能”(3。越共中央政治局2008年3月28日“关于国会和国会党组的组织、活动若干问题”的第144-TB/TW号结论通知强调,正确认识监督活动的重要性、积极完善法律依据、创新监督方式和加强国会常委会的紧密领导,是助力国会监督活动提质增效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认识。党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明确越南党和国家奋斗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八大特征之一是:有着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得一提的是,权力控制原则首次在党代会文件中得到认可。据此,“研究制定、补充具体的制度和具体运行机制来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和控制的原则”(4。十一大强调继续创新国会的组织与活动,保证国会真正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更好履行决定和监督国家重大事务,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预算分配和执行;监督各司法机关的活动以及预防、打击官僚主义、腐败、浪费的工作”(5

2016年4月召开的越共十二大强调在发展新时期坚持推进建设、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从而提出了以下指导方向:“继续创新国会的组织和活动,保证国会真正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行使好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最高监督等职能,特别是针对国家资源的管理、使用……完善机制来推进民选机关活动,特别是国会、国会代表的立法活动以及对由国会、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者监督、考核机制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国会的监督与党、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的检查、监督以及人民监督之间的联系”(6

继承并发展往次党代会文件所确定的关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包括创新国会的组织和活动的任务,越共十三大强调需要:“创新方式,推动活动提质增效,发扬民主、法治,提高国会的组织和活动,在行使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最高监督等职能中的专业性……,完善宪法保障机制,对由国会、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者的监督、信任投票机制”7。在十五届国会一次会议开幕会上,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要求:“继续创新、提升专题监督活动、质询活动效力和效率”、“着重对监督后结论、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落实越共十三大决议,贯彻总书记的指示,创新并推进监督工作被明确为提升国会运作效力、效率的核心、关键环节。包括最高监督活动在内的国会全部监督活动必须紧扣越共十三大文件,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相关决议、指示中提出的重点任务,特别是那些受到关注的重大问题,如增长模式、稳定宏观经济、经济结构重组、国家重大项目实施,行政改革、国家机构和公共事业单位重组和精简,各种文化、社会保障、国际经济融入与合作、国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等问题。国会的监督活动既要紧扣并及时满足社会的需要、民众和选民的思想感情和意愿;同时必须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提供实践信息来完善政策、法律,增强组织和个人在履行法律规定中的责任,强化受监督组织、个人的运作效率(8

这样一来,可以说,优化国会最高监督活动和国会各部门监督活动效率,是按照党关于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路线创新越南国会组织和活动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二、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要求就是建立同步的法律体系,其中宪法至上得到保障,并出台机制来有效控制国家机构各部门的活动,尤其是发挥国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监督职能和作用。

1946年出台的越南首部宪法规定:“议会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最高监督权未得到充分体现,仅规定了国会在“控制和批评政府”(第36条)中的权限。此外,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基于“打造一个属于人民的强大而英明的政府”(1946年《宪法》序言)思维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法律地位和彼此关系的规定,对助力控制国家权力有一定的作用。

1959年《宪法》在越南国会监督权方面迈出了一步,即规定:“国会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43条)和“国会是越南民主共和国唯一拥有立法权的机关”(第44条)。尽管监督权尚未像之后颁布的各部宪法那样被视为国会一项重要的职能,但1959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国会在当时越南国家组织架构中的性质和地位,确定更详细,范围和对象更广,如关于国会对政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活动的规定(第53条)。尽管国会监督权至高无上的性质未在《宪法》措辞中直接提及,但《宪法》对这一监督权的规定包含了这一性质,而且监督范围开始覆盖了国家的活动。

到了1980年《宪法》,特别是1992年《宪法》,“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行使最高监督权”(9正式得到肯定。在此基础上,国会最高监督权的内容以及国会行使这一权限的方式,也通过《宪法》《国会组织法》《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等文件的规定得到细化。可以说,1980年和1992年《宪法》不仅体现对国会监督权的重要发展步伐,而且还将这一权限推向新高度。按照1980年和1992年《宪法》规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的最高监督不仅是最高权限,而且还是越南国会的一项特殊宪法职能。

继承并发展过去各部宪法的核心价值,2013年《宪法》本着“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的决议行使最高监督权”(第70条)的精神正确体现国会的最高监督职能。对于省级以下,根据2014年《国会组织法》,国会常委会是有权监督人民议会活动的机关;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在若干具体事务和领域有权监督地方的活动(10。根据2015年《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国会常委会监督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国会代表团对地方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监督活动等。

在立宪史上,2013年《宪法》首次按照“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和控制”(第二条第三款)的原则确定权力控制的问题,保证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助力防范和制止滥权、越权、超越人民的授权等现象。

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制度化和完善,特别是《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关于组织实施国会及其常委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各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若干监督活动的条例》(11是统一、高效实施国会的最高监督活动、国会常委会和上述机关监督活动的基本而十分必要的法律依据。此外,国会将《宪法》规定的权力控制机制具体化到了国家组织机构相关法律和其他专门法,如《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审计法》《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反腐败法》等。在此基础上,国会具体规定了这些机关的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以助力逐步形成符合每一个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性质的具体权力控制机制。

三、贯彻党的观点、路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落实阮富仲总书记在十五届国会一次会议开幕会上的指示:“继续创新、提升监督活动,特别是专题监督、质询活动效力、效率,发扬民主,增强辩论性,深入分析阐明各种成绩、优点以及短板、不足,找出原因、经验教训并提出有效可行的举措。注重对监督后结论、建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国会监督在内的国会的活动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而行动的精神。

在此精神指引下,通过审议报告、专题监督、质询和解答质询、信任投票等活动,以及国会常委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围绕各种重大问题、当务之急,涵盖所有领域的监督活动结果,国会会议上的最高监督权得到加强。通过监督活动,肯定了政策、法律的正确性,及时发现了各种不足和短板以建议补充、完善政策、法律,为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提供依据;同时就组织、个人的政治责任提出建议,确保纪律和规矩,让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并更好履行自己的任务。国会的最高监督效果充分体现在每一个监督活动中,具体如下:

第一,审议各部门的报告,得到切实、负责任、高效进行,对助力控制国家主席、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权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关于经济社会情况、犯罪和违法行为防控工作、案件执行工作、反腐败工作、信访工作以及选民意见建议汇总工作等报告得到仔细讨论。原本被认为是敏感的、往往是滥权、越权、“小圈子利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高风险地带的领域得到国会审议以及广播、电视直播,体现了国家机构活动的公开透明。以说明、辩论等方式来创新对各报告的审议,以及具有辩论性的发言,营造了国会讨论的活跃氛围,使得对报告内容的审议、评估变得更加务实、高效。从而,使得政策、法律在生活中落地申根,符合实践,迫使各国家部门要正确、认真、公平地行使自己被交付的权限;及时整顿、克服组织落实过程中的不足和短板;同时是国会评价各机关以及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者履职尽责的根据。

第二,质询活动不断得到创新和完善,成为国会活动中一种卓有成效的最高监督方式,一直受到各阶层人民的关注。本着建设性、负责任的精神,加强辩论、对话,确保民主、公开,质询活动对国家机构以及各国家部门负责人的活动产生强劲影响,推动有效落实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通过质询活动,行政管理的各种不足、短板以及相关部门、个人的责任得到分析、阐明。

步入十五届国会的任期,本着“未雨绸缪”的精神,国会常委会和国会领导始终主动就组织质询的方式、选择质询议题的程序、手续以及颁布质询决议等提出初步意见。质询活动的决议制定工作有落实的要求和举措以及具体的完成期限,是显著的创新之举,使得国会对质询后各项承诺和要求的履行的监督更加及时、可行和有根据。选择议题和创新国会会议上的质询方式,助力提升了质询活动效果,确保各项质询内容瞄准重点,逐渐成为议会文化;从而帮助国会代表评估接受质询者围绕被赋予的权限履职尽责的能力。质询会的结果表明了提出质询和接受质询的人狠抓实际、务实、热情、坦率、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受到多位国会代表、全国选民、人民认可和好评。

第三,对专题监督报告的审议受到重视,主要根据国会成立的各监督组的监督结果。在会议上,国会都安排足够时间来审议、讨论各监督组的监督结果报告,大多数得到广播、电视直播,供选民和人民跟踪、关注。近期,专题监督活动继续得到完善,助力弄清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社会生活各领域组织执法中的短板、不足和违规行为。国会选定并进行监督的许多专题涉及范围广,涵盖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如国家行政组织机构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城市土地规划、管理、使用,规划工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等。

在国会的最高监督会上,各监督组结合图片展示作报告是一个创新的做法,提供更多生动的信息和例子,产生积极效应;为国会代表审议、讨论、深入全面评估监督内容创造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国会印发了关于监督结果的决议,为协助政府、各部委、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指导、调控工作中作出相应调整提供依据,从而整改各种短板、不足,加强行政管理效力和效率,弄清各组织、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以采取妥善处置的办法,不断强化行政纪律;同时,帮助国会能够评估、检验、补充、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助力更好履行立法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职能。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审议来及时修改、补充和颁布,以符合《宪法》、国会的法律、决议和国会常委会的法令、决议。截至目前,尽管国会尚未依据《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第14条规定采取行使最高监督权的专门流程来审议任何一项涉嫌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通过各监督专题的实施,国会的监督组指出了涉及被监督专题的法律体系的短板,在此基础上建议权威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助力确保同步、充分、及时,提升法律法规的质量。在国会各监督组的报告基础上,国会颁布了相关决议来及时克服那些被指出的短板、不足和障碍,包括抓紧核查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的主要任务、举措。此外,为使法律法规监督活动得以经常展开并确保持续性、一致性、系统性,国会常委会印发了第560/NQ-UBTVQH15号决议指导组织实施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法律法规监督活动;据此,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要向国会常委会4月份会议汇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律法规文件监督结果,以便在5月份提请国会会议审议。

第五,二次监督活动受到特别关注,体现了对国会决议落实情况的关注和监督到底,增强受质询人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迫切问题继续通过多个视角得到仔细分析和审议。借此,全国选民和人民看到了政府、各部委在指导、调控工作中的努力和责任以及代表在监督、跟踪国会各项要求落实情况中的责任。在每个任期的中后期,国会就任期起始至监督时各项专题监督决议、质询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对政府成员进行监督,以评估受监督部门兑现承诺的情况。

第六,对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者的信任投票,继续是特别重要的监督内容,体现着对任职者的努力、结果的信任程度和客观公正认可、评价。从而帮助那些接受信任投票的人清晰地看出自己的责任,明确纠正不足、缺点,奋斗磨炼的方向,旨在提升能力和活动成效,很好履职尽责。这也是控制领导干部,包括主要和高级领导干部权力的直接方式。信任投票的结果是衡量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任职者活动成效的“尺子”,同时也是获得高度信任的人继续发挥和奉献,那些未获得高度信任的人奋斗纠正缺点、提升工作成效的动力源泉。

除了取得的结果,国会的最高监督活动仍有一些需要认清的短板,今后要加以整改才能更好满足全国选民和群众的期待。可以肯定的是,创新国会最高监督活动,是在越南党和国家狠抓权力控制问题以建设和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意义重大而真正迫切的问题。

四、为继续创新和进一步提升国会的最高监督质量,力争集中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会成立的其他机关,由国会选举、批准的任职者,助力控制权力和有效组织落实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国会着重落实好以下若干内容:

第一,增强对加强党对国会活动的领导的认识,其中需要正确认识党对国会监督活动,包括国会最高监督活动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朝着以下方向增强对国会监督活动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创新和推进监督工作是提高国会活动效力和效率的重点、关键环节。国会的监督活动需要紧紧围绕越共十三大文件,越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各项决议、指示提出的重点任务以及总书记同志的指示;紧扣国家的实际情况以及实践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需要,反映全国选民和群众的思想、愿望和期盼。监督活动必须提供实践信息来完善政策、法律,突出组织、个人在遵守法律规定中的责任,强化受监督组织、个人的活动成效。

充分认识国会的监督活动作为一种权力控制方式的地位、作用,国会的最高监督活动与国会各部门、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监督活动之间的关系;其中,国会的最高监督处于中心地位。同时,增强对监督职能与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监督活动与法律制定、施行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在那些存在多种障碍、不足的领域;把国会进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监督活动的结果与政府实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质量检查、控制活动的结果紧密融合起来,确保有效衔接。继续推进教育、培训、培养、宣传工作,让监督主体和受监督对象正确认识国会监督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第二,研究、进一步明确国会的最高监督范围、对象、方法、形式,有效组织落实有关监督活动的法律规定,严明监督活动开展中的纪律、规矩,集中于以下若干具体内容:提高国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计划制定质量;有效发挥国会常委会指导、调节、协调监督活动的作用,确保主动、统一,避免重叠,符合具体条件和环境,发挥监督活动成效;增强辩论性,深入弄清讨论和审议各项报告中的问题和责任;继续提升专题监督活动质量,其中在制定监督报告和决议中着重采用来源于监察、检查、审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信息,在专题监督活动中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力度;继续创新组织质询和解答质询的方式和方法;增加国会常委会会议上的质询活动,其中着重审议、颁布有关质询的决议来及时弄清和处理质询问题并作为监督落实情况的依据;加强对那些未整改的监督建议的审查,视之为国会和国会各部门的经常性任务;经常性开展法律规范性文件监督并每年定期报告国会,扩大并紧密对接法律规范性文件监督与政策落实情况监督,从而进一步彰显国会的责任,确保法律能在生活中落地见效。

加强对涉及对外交往、国防安全、捍卫国家独立、主权,推行对外路线,扩大国际合作,引进外商投资等方面的内容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助力提升越南国会在各国际和地区场合的地位、作用和贡献。

第三,朝着以下方向加强国会在防控腐败、不正之风、浪费中的监督:开展各种监督活动(质询、专题监督、问责、法律规范性文件监督、公民信访和选民建议受理工作监督等),国会及其常委会、国会各部门、各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必须注重防控腐败、不正之风、浪费的内容,将之明确为必须全面、公开进行并突出重点的经常而重要的任务;集中于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风、舆论关注的腐败、不正之风、思想政治、道德、生活作风堕落等的领域。发挥反对腐败、不正之风的中央和省级领导小组、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群众和新闻媒体在监督活动中的参与机制,包括监督防控腐败、不正之风的法律落实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将反对不正之风的内容整合到反腐败工作的报告中去。据此,每年,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向国会汇报这项内容,国会司法委员会牵头、协调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进行审查。在年底的会议上,在必要情况下,可安排国会在审查厉行节约、反对腐败的报告的同时审查反腐败工作报告。

第四,健全国会与各党组织、越南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在监督活动中协调联动机制,旨在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来推动权力控制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国会与党的各级检查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国家审计署在权力控制活动中协调联动、共享信息的关系。加强互通并明确划分国会的监督活动与人民议会的监督、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群众的直接监督之间的监督内容。

第五,核查、总结、评估并研究建议修改、补充有关监督活动的若干法律规定,特别是《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使之符合新形势下权力控制要求。确保国会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活动的最高性质,继续创新对国会选举、批准的任职者的信任投票工作,在必要情况下依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成立临时委员会。

鉴于对国家权力组织原则和国会在国家权力控制机制中的最高监督作用的全面考虑,可见创新和优化国会的最高监督活动质量是国会长期以来实施的问题,其表现于那些旨在控制国家权力、有效组织落实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思维和做法的创新之举。监督首先要基于十分建设性的精神;在“建设”与“防治”之间,建设仍是根本、长期的;防治是有力、彻底、迫切的;必须弘扬好模式、好做法、好人好事的榜样;客观公正评价以继续完善体制和法律体系,继续提升组织落实环节的成效,使所有工作变得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国会必须始终自我创新,国会的每个部门在行使权限、任务和对选民的责任过程中控制自己的活动,以便真正“开启国会活动中前景美好的新局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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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越共十大文件: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06年,第126页
(4)(5)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247、248-249页
(6)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177-178页
(7)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年,第一册,第175-176页
(8)国会党组2021年6月24日关于“印发国会党组落实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行动计划”的第2362-QĐ/ĐĐQH14号决定
(9)1980年《宪法》第82条和1992年《宪法》第83条
(10)例如民族委员会监督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情况;文化、教育、青少年儿童委员会监督对青少年儿童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外委员会监督各部门和地方的对外交往、对外经济活动,监督国际协议的签署、加入和履行等
(11)国会常委会2017年1月11日“印发国会及其常委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若干监督活动组织落实条例”的第334/2017/UBTVQH14号决议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年9月第9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