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及其在当前越南社会发展管理中的运用

段赵龙 博士、副教授—阮氏秋庄
越共中央理论委员会委员、第三区政治学院院长—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
08:32, 25-09-2024

(共产主义杂志)胡志明主席留下了一套关于建设廉洁、强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而深刻的观点体系。研究运用和创造性发展胡志明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价值是一项意义重大的任务,有助于补充相关理论依据和知识基础,助力今后一个时期组织实施各项任务和举措来确保社会发展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服务人民利益为最高宗旨管理社会发展,确保仁义法治体系的人性和包容,确保福利、社会安定、人类安全等政策的可持续性(图中,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总理范明正在安沛市视察抗洪救灾工作) _图源:越通社

胡志明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

胡志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是一套全面、深刻的观点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法治国家必须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机关任务分工明确。

胡志明主席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只是人民为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即:“我国是个民主国家,最高地位属于人民,因为人民是主人。在革命机构里,从扫地的人、厨师到国家主席,每个人都被分工为人民的勤务员”(1。在建立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政体过程中,他老人家主张权力统一、各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中分工明确。这是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理念出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从本质上看,人民利益的统一是人民权力和国家权力统一的前提,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独有的特征。 1946年和1959年两部宪法对国家权力结构的设置方式清晰地体现了胡志明主席关于国家权力统一的思想。

胡志明主席指出,当人民的权力交给国家时,国家权力必须是统一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必须是透明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划分的目的在于控制权力、保证法治性和在实践中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而不是为了妥协或分化权力;因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虽然有一定的分工,但三权并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互约束”,并且统一在建设一个保证人民全面当家作主权利、一切为了人民的国家这一共同政治目标上。

第二,法治国家必须是一个合宪、合法的国家。

在胡志明思想中,国家的诞生必须遵循公理与正义,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设置和运作。八月革命成功后,胡志明主席立即对越南民主共和国符合公理和正义的诞生进行了严谨的论证。他首先揭露了法国殖民主义和日本法西斯主义近百年践踏越南民族神圣权利的罪行;接下来,他以犀利的论据和论证,向进步人类证明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诞生是合宪合法的。

另一方面,胡志明主席认为,一个合宪合法的国家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和运作的国家。在政府第一次会议(1945年9月3日)上,他把“制定一部民主宪法”确定为当务之急之一,并“要求政府尽快按照普选制举行大选”(2。他老人家认为,说到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首先,国家机器必须服务于人民的合法权益。据此,民主宪法必须由人民代表机构制定,由人民投票表决。因此,他要求尽快按照普选方式举行大选,让全体国民选出自己的代表机构,因为“通过大选,全民选出国会。国会将选出政府。这个政府真正是全民的政府”(3

第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理社会。

在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是法律占据最高地位,规范整个政治体系和社会所有主体行为的原则。胡志明主席在向凡尔赛会议(1919年)提交的《安南人民的诉求》中强调,必须“以颁布法律的制度取代颁布政令的制度”(4。但是,与法律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权力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不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代表的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人民革命政府成立后,胡志明主席立即主张“尽早”举行全民选举,以选出国会。 1946年1月6日,国家独立后举行的第一次大选,选出了第一届国会。1946年11月9日,国会通过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46年《宪法》对于建设一个依法治理的越南社会具有根本价值,明确、透明、合理地规定了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肯定并确立了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为制定法律来细化宪法规定提供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国会讨论并颁布一系列重要法律,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关心人民生活。

作为国家主席,胡志明主席始终致力于为越南民主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奠定基础。具体来说,他直接主持起草1946年和1959年两部宪法,签署颁布16部法律和613项法令来治理国家。要高效地管理社会发展,首先需要有正确、合理、完备的法律体系;有能力和力量指导、执行、支配和控制所有组织,以确保公共机构高效地运转。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因此,关键任务是要宣传,使人民群众能了解、自觉履行、充分遵守。他认为,要“使人民群众懂得享受民主权利,懂得运用民主权利,敢说话,敢做事”(5。他在1959年《婚姻家庭法》讨论会上指出:“此法的颁布,还不是一切都完成了,还需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才能贯彻落实好”(6;同时,“人民议会代表和干部必须在人民中深入广泛宣传《宪法》,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7

与此同时,胡志明主席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保证公正严明,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干部队伍在执法中主动作为、发挥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所参加的群众革命团体的纪律”(8;反过来,如果干部和党员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国家“对那些不廉者,不论其处于什么地位,从事什么职业,都要严惩不贷”(9。他还坦率地指出并批评那些利用职权违法、侵犯民主自由和人民利益的干部,认为这是全党深刻的教训。

第四,法治国家需要道德与法律的统一。

在胡志明思想中,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然而,法律只有体现出高尚的道德价值观时,才能发挥对社会最大的作用。他说:“司法问题和所有其他问题一样,此时此刻,是一个为人和处世的问题。为人和处世,就是要爱国爱民,热爱那些遭受苦难和压迫的人们”(10。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不仅体现在以道德作为规范法律内容、创造法律力量的基础,而且体现在以道德教育同法律的威慑力相结合来规范人的行为,面向真善美的价值观。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胡志明主席始终希望建立蕴含崇高人文价值的政治文化,服务于建设“完全独立”的国家,使得人民“获得完全自由,同胞们谁都有饭吃有衣穿,谁都能上学”的事业(11。胡志明思想将政治因素与道德因素完美结合、统一,体现在为了美丽祖国的理想与实现该理想的实践中,他本人就是一个光辉的典范。他写道:“从政府主席到小机关里的收发员或清洁工,都是拿人民的工资、为人民办事的,务必受到人民信任”(12;据此,干部、党员队伍要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主张、政策、法律,“从行动、言论到待人处事,都必须使人民信任、信服、爱戴”(13,以及“必须尊重人民,让人民相信,为人民做出榜样。欲得民服,必先得民信。欲得民信,必先清正”(14

更为特别的是,胡志明法治思想蕴涵着深刻的仁义法治元素,法律不是惩罚的工具,而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益的工具。在道德教育和法律力量运用相结合的工作中,他仍然关心并把道德培养和修养放在第一位,时刻提醒干部队伍要发扬表率精神,当然,如果做不了表率,就要用法律来处理。这是一种体现人性与包容的观点,因为最重要的还是干部、公务员和民众的法制意识与道德基础,而不是死板地用法律去处理事情。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共产党统一全面领导之下的。

可以说,这就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区别所在。历史实践证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解放事业取得成功,在抗击侵略者和建设国家的斗争中取得许多胜利的决定性因素。八月革命(1945年)的成功,粉碎了法国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的统治枷锁,给我国带来了独立和自由,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这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民族革命史上的第一次,一个成立仅15年的政党就成功地领导革命,夺取了全国政权”(15。据此,党的领导作用和重任在《宪法》——越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中得到确认(16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也离不开共产党对国家的总体领导,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组织的领导。胡志明主席通过研究俄国革命,认识到“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能将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劳动人民从奴隶的枷锁下解放出来”(17。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在提出国家权力组织理论时,并没有彻底解决执政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之后,马克思主义学说和列宁领袖提出并深入分析国家和共产党之间的关系,但主要侧重于理论性和宏观性的内容。胡志明主席是越南共产党的直接创立者和锻造者,也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组织者,因此,他有实践依据来发展关于共产党领导国家权力设置,确保按照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社会发展管理目标的观点。

胡志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在当前越南社会发展管理中的运用

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管理社会发展、保障社会进步与公正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之一。基于胡志明思想,同时立足革新时期国家实际,越南共产党出台了许多政策,重点领导、指导和引导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据此,自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以来,民有、民治、民享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就,“国家组织机构不断完善,运行更加高效;保证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同步实施”(18,为按照社会主义方向管理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在革新35多年间,颁布的法律和法令数量迅速增加。在2006年至2021年期间,国会通过了329项法律和法令(19;仅在 2023 年和 2024 年头几个月就审议通过了 18 项法律和 18 项决议(20。专业性、透明度、问责制、权力下放科学性和效率得以改善;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朝着精干化、专业化方向建设,道德品质优良,适应任务要求。国家权力运行的组织基础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一贯原则;其中,“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和控制”(21,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之间密切的互动关系(22。反官僚主义、反腐败斗争和行政、司法改革事业取得了很大突破;政治体系运行质量提高,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维护等。

然而,除了积极成效之外,党也坦率地看待一些短板,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的方面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管理的要求”(23。为了克服短板,力争“有效和严格地管理社会发展,确保社会安全和人类安全;实现社会公正进步”(24,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继续运用和创造性发展胡志明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其中需重点落实好以下主要任务:

一是保证国家组织和运行合宪、合法、高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正确恰当地运用法律进行社会发展管理;实行“党领导、国家管理、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为人民当家作主充当核心”的总体运行机制(25,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此外,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将此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和核心要求,旨在规范各种社会关系,满足个人、组织和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宣传、普及、教育,使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宪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到遵法守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力争把法律塑造成规范社会各主体行为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中,干部、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要在遵法守法方面做出人民群众的表率,即“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26;杜绝在公务活动中出现认识不足、藐视法纪、知法犯法,以致于受到纪律处分,损害党的威信和声誉,侵蚀人民的信任的状况。另一方面,要把道德基础教育、培养工作与社会管理中运用法制手段结合起来,本着重视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道德和法律意识这一根本基础的精神确保仁义法治系统的的人性和包容。

第三,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设置、运作和管理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扩大民主,严明纪律、规矩,确保福利、社会安定、人类安全等政策的可持续性;同时,实施合理的资源配置,推动国家快速、可持续的革新进程。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干部和人民群众正确有效运用法律的技能和知识,服务国家革新事业和社会发展管理,倡导和弘扬法律的人文性、引领性、说服力和创造性。突出建立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凡是对人民有利的事情都要尽力去做,凡是对人民有害的事情都要尽量避免”的原则,以公正、文明、公开、透明的态度检查、监督和控制权力(27

第四,完善国家权力的分工、协调和制约机制,确保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原则。为此,要不断完善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在检查和监督国家权力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参与的机制;继续把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进行制度化;更明确地规定“各国家机关在法治原则基础上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作用、地位、职能、任务和权限”(28以及“通过法律体系来控制权力”(29

此外,研究和补充直接民主形式,使人民能够对制定和修改政策法律或解决社会问题向民选机构提出建议,以提高人民的监督效率和作用;本着“人民知情、讨论、参与、检查、监督、受益”的方针注重建立科学、巧妙、务实的群众动员方法。

第五,正确处理党领导与国家角色在社会发展管理的关系;继续完善国家机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和各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权力统一在人民身上,把服务于人民利益作为最高目标,建立一个廉洁、进步、高效的政府等。

继续创新立法程序,扩大民主,确保立法的可行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加强国会组织和运作的民主化、法治化和专业化,特别是在履行监督政府职能方面的工作(30,围绕着“确保国会真正作为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精神(31。另一方面,要继续增强司法工作作用,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并在社会上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法律作出贡献;但是,除了坚决打击犯罪,防止和打击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因为“赏罚严明,人民才能安宁”(32之外,还必须保持越南人宽容、仁慈和人道主义的传统,避免冤假错案和处理不合情合理的情形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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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七卷,第434页

(2)(3)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7、153页

(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一卷,第441页

(5)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5卷,第293页

(6)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2卷,第301页

(7)范玉英—裴廷峰:《胡志明关于越南新型法治国家的思想》,劳动出版社,河内,2003 年,第109页

(8)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4卷,第242页

(9)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六卷,第127页

(10)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法律出版社,河内,1990 年,第174页

(11)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187页

(12)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122页

(13)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七卷,第55页

(1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69页

(15)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七卷,第25页

(16)2013年《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越南共产党——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与人民紧密相连,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自身的决定上对人民负责

(17)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2卷,第563页

(18)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 年,第一册,第71页

(19)参见:范文灵:《关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越共中央理论委员会网站,2022年1月5日,http://hdll.vn/vi/nghien-cuu---trao-doi/mot-so-van-de-ly-luan-va-thuc-tien-ve-xay-dung-va-hoan-thien--nha-nuoc-phap-quyen-xa-hoi-chu-nghia-o-viet-nam.html 

(20)参见:宝燕:《立法计划制定和实施迎来许多务实高效的创新之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网站,2024年4月13日,https://quochoi.vn/tintuc/Pages/tin-hoat-dong-cua-quoc-hoi.aspx?ItemID=86213

(21)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

(22)2013年《宪法》第二条也确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23)(24)(25)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一册,第89、116、173页

(26)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六卷,第130页

(27)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65页

(28)(29)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一册,第174-175、203页

(30)立法对行政的权力制约,是通过《宪法》、《国会组织法》和其他多项法律承认的机制和形式进行的,如工作报告、质询和答复质询、说明、信任投票、专题监督等

(31)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一册,第175页

(32)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