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成就是无法歪曲或否认的

何德龙 博士、副教授、大校
国防部政治学院
09:10, 15-10-2024

(共产主义杂志)尊重和保护信仰宗教自由权是越南共产党和越南国家一贯坚持的观点。个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利用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国家、民族、人民、社区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的人权和宗教报告时常出现“越南政府限制宗教自由”等歪曲事实的内容。这是子虚乌有和赤裸裸的诽谤,其目的在于破坏全民族大团结力量,破坏越南共产党和越南国家。因此,阐明越南在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们在河内大教堂庆祝圣诞节 _图源:toquoc.vn

各种敌对、反动势力实行“和平演变”战略,不遗余力地破坏越南革命。这些阴险伎俩之一,就是利用宗教问题进行破坏,将其视为消除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越南当今社会主义政权的一大“突破口”。近年来,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成立的咨询机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定期发布报告,对包括越南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人权和宗教自由状况发表评论、评价和批评。自2012年以来,尽管越南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但USCIRF仍连续提议将越南列入“特别关注国”,简称“CPC” 名单。 2023年5月,USCIRF继续建议美国国务院将越南列入“CPC名单”,认为越南“加大控制与镇压”、“严重打压宗教”、“骚扰、迫害”、“胁迫”、“没收财产”……

美国国务院个别人士和USCIRF中那些敌对、反动分子的恶意和不客观的态度与评价,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据此,不干涉别国内政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义务(1

上述公然的歪曲和指责不仅没有准确反映越南法律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承认和保障;不仅没有准确反映越南落实宗教自由信仰权利的实际,而且也故意忽视越南在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各种敌对、反动势力的深层阴谋和黑暗的政治目的,就是采取全面措施,大肆制造宗教信仰热点,造成全国各地政治、文化、社会动荡。同时,利用宗教信仰这个“导火索”,煽动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各宗教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由此,分裂全民族大团结,面向干涉内政,破坏越南党和国家,破坏越南目前正在进行的革新进程。

事实上,越南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成就建立在以下科学基础之上:

第一,越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一贯受到尊重和保护,这在越南建国以来的法律文件中已得到明确体现,并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在国际法与国际惯例中,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畴,是国际法与国际惯例以及世界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之一。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强调:“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规则形成史上的重要文件,由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被视为适用于所有国家、民族和民众的共同标准,首次规定了必须在全球范围内保障的基本人权,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不仅适用于联合国会员国,也适用于这些国家管辖下的领土。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越南于1982年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种权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自以礼拜、戒律、躬行及讲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任何人所享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胁迫侵害之” 。

一般而言,宗教信仰自由均已在国际文件中作出规定,比如宣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利公开、单独或集体行使信仰和宗教自由;禁止基于信仰或宗教的歧视等内容。

根据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越南所颁布的法律文件符合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惯例。具体而言,在宪法方面,1946年《宪法》第十条强调:“越南公民享有下列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在国内居住、旅行和出国的自由”; 1959年《宪法》第26条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 1980年《宪法》第6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活动”。1992年《宪法》第70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13年《宪法》增加了有关人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地肯定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不被歧视”;第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越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最高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越南国家颁布法律文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

《宪法》下的法律文件也体现出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的一贯性。例如,1955年6月14日由胡志明主席签署颁布的关于宗教问题的第234/SL号法令第一条规定:“政府保障人民的信仰自由和礼拜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自由权利。每个越南人都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第234/SL号法令第15条明确规定:“信仰自由和礼拜自由是人民的权利。民主共和国政府始终尊重这一权利,并帮助人民实现这一权利” 。国会2004年6月18日通过的《宗教信仰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权利” 。这是自第234/SL号法令以来,直接规范宗教信仰领域的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法律文件。为细化2013年《宪法》规定,2016年11月18日,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宗教信仰法》,包括9章8节68条,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仰活动、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与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机关、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措施。即使是暂时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也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依照拘留、临时监禁相关法规被拘留、临时监禁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正被采取送进劳动教养所、强制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等措施的人员,有权使用宗教书籍,表达宗教信仰”。

可以看出,越南宗教信仰政策和法律体系体现了越南党和国家的持续性和一贯性,符合越南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同时满足有宗教信仰人员的愿望。

第二,越南宗教信仰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民主,尊重并为各宗教神职人员、信徒和合法宗教组织在法律面前健康、公正、平等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1945年9月3日,胡志明主席主持临时政府第一次会议,讨论宗教信仰等六个紧迫问题时指出:“殖民主义和封建实行分化信教同胞和不信教同胞的政策,以便于统治。我建议我国政府宣布:信仰自由,信教和不信教同胞团结”(2。之后,胡志明主席签署了两项关于宗教信仰的法令,其中,1945年9月20日第35/SL号法令规定“对于寺庙、陵墓、教堂、一切宗教场所,不分宗教,均须尊重,不得侵犯”;1945年11月23日第65/SL号法令明确了东方博古学院保护越南全国所有古籍的任务。

继第35/SL号法令和第65/SL号法令之后,迄今为止,越南党和国家颁布了30多份有关宗教信仰的文件,满足人民宗教信仰生活的需求。为了在最高法律层面确认越南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国会成立以来,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已在五部宪法中得到确认,包括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和2013年宪法。许多其他重要文件也已颁布(3。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18日,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颁布了《宗教信仰法》(自2018年起生效)。这是对2013年《宪法》关于越南宗教信仰的条款规定的细化。该法共有9章8节68条,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仰、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与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机关、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措施。 《宗教信仰法》具体规定了政府、各部委、人民委员会和各级宗教信仰行政管理部门在信仰和宗教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祖国阵线和各团体动员信教和不信教同胞加入全民族大团结联盟,为建设和保卫祖国做出贡献的作用和责任。此外,《宗教信仰法》还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义务等。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越南宗教信仰文件和规定体系日趋完善、民主,满足全体越南公民宗教信仰生活的需求;同时体现了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各宗教神职人员、信徒和合法宗教组织在法律面前健康、公正、平等发展创造最佳条件的方针政策。

第三,为保护每一位宗教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过上“利于人生、益于道法”生活的愿望,越南法律对利用宗教、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不可能有无政府的自由或没有原则的自由(4。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与每一个具体国家、民族的政治社会制度、经济、文化、社会条件有关,不可能存在一个笼统的、抽象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也不可能把一个国家、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观念去套用到或衡量、评价另一个国家、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水平。在各国家、民族的对外关系上,不可能把一个国家、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强加给另一个国家、民族并强迫其遵守。

2013年《宪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法活动”。为细化2013年《宪法》规定,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确保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涉及宗教信仰的严禁行为,例如基于信仰或宗教的歧视和偏见;强迫、诱骗或阻止他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等。

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罪的认定,由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改补充案)第164条规定:1- 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止或强迫他人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曾因上述行为受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但仍违反规定的,处1年以下劳改或者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有组织的;滥用职权;犯罪2次以上;导致游行示威;对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3- 犯罪人员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相关职业或工作,期限为1至5年。

第四,近年来,越南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这是越南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生动体现。

在当今越南社会现实生活中,宗教的多样性、和谐与平等得到鲜明体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每个人都完全自由地选择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没有一种宗教保持独尊地位,而是交织并存;各宗教的神职人员、信徒积极参与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的社会慈善运动,为国家全面发展做出了切实贡献。

据越南政府宗教事务部发布的资料显示,除了建立和完善宗教信仰领域的法律体系外,近年来,越南在实践中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而显著的成就,具体如下:

支持宗教组织按照其章程、规定和越南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旨在确保和支持宗教活动正常、大规模地开展,吸引大批信徒参加。目前,全国有经批准登记的集中宗教活动团体3700个,被任命、推选为宗教神职人员的6500余人;任命、选举和提名担任宗教职务的16783人; 36个省市有62个宗教培训机构;各宗教团体有报刊15种,大多数宗教团体都开设了自己的网站,为宗教活动服务,传播宗教。宗教界人士、神职人员依法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同其他公民一样被选举为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第十五届国会中有五名代表是宗教界人士。据各省市统计,目前,2021年至2026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共有1万余名宗教神职人员、僧侣、信徒(5

支持宗教组织和人士参与国际活动。2011年以来,已有近2000名宗教界人士出国参加培训班和出席宗教相关国际会议、研讨会;近500个外国代表团、3000多人次来越进行交流、互动,在越南宗教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参加越南宗教组织举办的宗教活动,其中包括许多在越南隆重成功举办并受到国际舆论高度评价的重大国际宗教活动,如亚洲主教团协会全体大会(2012年)、联合国卫塞节(三次:2008年、2014年、2019年,计划2025年再次举办);在同奈省春禄县举行的世界道明会大会(2019年)等。越南宗教组织还积极参加区域和国际宗教会议和论坛,例如亚欧会议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亚太地区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等。

鼓励和支持宗教组织和个人参与各种社会保障活动。目前,全国有各种形式建立的宗教组织幼儿园约300所、慈善班约2000个、职业培训机构12个、慈善医疗机构500余个;佛教、天主教、高台教等组织的近 800 个社会救助机构正在照顾超过 1.2万名孤儿、残疾儿童、孤独老人、精神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6。越南总理亲切会见并表彰宗教组织为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做出的贡献(2016年、2019年、2022年)。会见中,各宗教团体表示赞同党和国家的立场,愿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主权贡献力量。

另一方面,许多重大的宗教活动得以展开。例如,对于佛教而言,在第九届任期(2022-2027年)的第一年,越南佛教协会治事理事会和各省市分会积极开展该年度工作以及整个任期的活动计划。在国际活动方面,越南佛教协会代表团出席了2023年4月底由印度文化部与国际佛教联合会在印度共同举办的全球佛教峰会。此外,越南佛教协会还派遣许多代表团出国参加会议和研讨会等。

对于天主教来说,除了越南主教团年会等常规活动外,近年来,特别是2023年越南天主教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越南与梵蒂冈外交关系的升级,签署了《关于圣座常驻越南代表和圣座常驻越南代表处的章程的协议》。

对于新教来说,2023年3月,越南新教在胡志明市组织了以“爱的春天”为主题的宣讲活动。该计划由胡志明市新教教会与Franklin Graham牧师共同组织,有 2000 多名志愿者参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新教教会正在开展活动以争取获得法人资格。

另一方面,各本土宗教按照已向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计划正常运作。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是一些本土宗教为重大庆典做准备的年份,如明理道—三宗庙创立100周年(2024年),高台教也将庆祝创立100周年(2026年)或越南净度居士佛会成立90周年(2024年)等。与此同时,本土宗教仍然按照计划举行一年一度的仪式。宗教活动稳定,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7

如此看来,越南宗教信仰自由相关法律不仅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而且满足了参加宗教信仰生活的个人对于过上“利于人生、益于道法”生活的愿望。因此,对于利用宗教、违背越南传统文化、带有迷信色彩、牟取暴利、违反法律、违背社会道德的非法活动,必须予以谴责和严厉处置。可以肯定的是,在越南根本就不存在各种敌对、反动势力常常散布的“越南政府限制宗教自由”或“压制宗教”之类的事情。这些歪曲事实和诽谤性的论调都是敌对、反动势力用来实施其破坏越南党、国家和人民阴谋的伎俩。因此,与其他国家一样,越南不接受利用宗教信仰自由来破坏和平、独立和国家统一,或煽动暴力,分裂人民、民族和宗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尊严、荣誉和财产,或妨碍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越南政府始终肯定并一贯执行这一政策。

上述论据作为越南保障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权所取得的成就的丰富而生动的法律和实践基础,是任何人都不能歪曲或否认的。方济各教皇2023年9月8日在承认梵蒂冈圣座常驻越南代表的章程的协议之际致越南天主教社区的信中写道:“多年来,在这种互信的基础上,并且通过圣座代表团的年度访问以及越南与圣座联合工作小组的会议得到巩固,我们一步一步地共同前进,并且通过认识到共同点并尊重差异,我们将能继续一起成长。我们能够通过相互倾听一起前行,通过相互理解而倾听,即使每个人的经历各不相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共同为越南人民和教会利益寻找最佳方式”(8。因此可以肯定,越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不仅符合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惯例,而且符合各宗教教职人员、信徒以及与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思想、感情和正当愿望。各敌对、反动势力关于越南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论调不仅是恶意的、蓄意歪曲事实的、赤裸裸的诽谤,否定越南在保障和落实人权与宗教信仰自由所取得的成就,而且违背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予以强烈谴责和驳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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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暂译为“1998 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Congress.gov,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5th-congress/house-bill/2431:~:text=International%20Religious%20Freedom%20Act%20of%201998%20%2D%20Declares%20it%20to%20be,and%20development%20assistance%20to%20governments

(2)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四卷,第八页

(3)例如:国家主席1946年2月18日第22/SL号法令确定了节假日、历史纪念日和宗教节日;国家主席1949 年 6 月 18 日第 49/SL 号法令规定宗教土地税和农作物税;1953年10月4日“关于宗教政策” 的第315/TTg号条例;国家主席1955 年 6 月 14 日“关于宗教问题”的第 234/SL 号法令;部长会议(现政府)1977 年 11 月 11 日“关于若干宗教政策”的第 297-CP 号决议继承了 1955 年 6 月 14 日第 234/SL 号法令;越共六届中央政治局1990年10月16日“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宗教工作”的第24-NQ/TW号决议,由部长会议1991年3月21日“关于宗教活动”的第69/HĐBT号条例具体化;越共九届七中全会2003年3月12日“关于宗教工作”的第25/NQ号决议;政府1999年4月19日“关于宗教活动”的第26/1999/NĐ-CP号条例;1999年6月16日关于指导实施政府1999年4月19日“关于宗教活动”的第26/NĐ-CP号条例若干条款的第01/1999/TT-TGCP号意见;政府宗教事务部 1999 年 6 月 16 日“关于在越南合法居住的外国人的宗教活动”的第 03/1999/TT-TGCP 号意见;越共中央政治局1998年7月2日“关于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的第37/CT号指示;政府2005年3月1日关于指导实施《宗教信仰法令》若干条款的第22/2005/NĐ-CP号条例;政府2012 年 11 月 8 日关于实施《宗教信仰法令》的详细规定和措施的第 92/2012/NĐ/CP 号条例

(4)参见:Conference Report: “Selective Service Act of 1948”(暂译为“1948年选择性服役法”),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No. 2438,1948 年 6 月 19 日,https://tile.loc.gov/storage-services/service/ll/llmlp/act-1948/act-1948.pdf

(5)政府宗教事务部:《越南宗教与宗教政策》,宗教出版社,河内,2022 年,第88-97页

(6)政府宗教事务部:《越南宗教与宗教政策》,宗教出版社,河内,2022 年,第88-92页

(7)(8)参见:朱文俊:《2023年越南宗教信仰生活,典型事件与政策建议》,《宗教研究》杂志2024年第1(239)期,第38-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