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生效时兑现劳工和工会相关承诺面临的挑战及举措
(共产主义杂志)美国宣布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之后,剩下的11个国家共同起草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及进步协定》的新一项协定,并于2018年3月8日在智利签署该协定。这是越南所签署的有史以来水准最高的贸易协定。在谈判过程中,“劳工”一章不仅对越南,而且对许多其他国家是一个难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结社自由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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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成员国(包括日本、加拿大、越南、文莱、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及澳大利亚)于2017年3月8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签署CPTPP。图片来源:Reuters
一、从本质上看,结社自由权被视为人类的文明成果。劳动者联合起来创造集体力量以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因此,结社自由权一直是各项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到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结社自由是全球化和融入国际经济过程不可逆转的趋势。
和其他各项新一代自贸协定一样,CPTPP不设定有关劳工的具体标准,而仅重申所有国际劳工组织 (ILO)成员国均有义务尊重、推动和执行的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所示的各项劳工标准。那些原则包括:(一)雇员和雇主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二)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三)禁止使用童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四)消除一切形式的就业与职业歧视。
11个CPTPP缔约国对ILO各项基本公约的批准工作并不相同,其中关于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的第87 号公约是获批最少的,11个缔约国中只有六国批准。这表明了不少国家对劳动关系中结社自由问题的关切。
第87号公约规定了互惠原则:一方面雇员、雇主及其组织须尊重所在地法律,另一方面,所在地法律不许阻止实施公约中所示的各种权利。各结社组织仅可以在劳动关系中代表劳动者为唯一目的而成立,不得从事政治活动或具有其他性质的活动。
“劳工”一章要求各国履行两项任务:在法律承认和维持有关基本劳动权以及实施与基本劳动权有关规定的义务,包括劳动者的结社自由权。“劳工”一章要求CPTPP缔约国自从协定生效(2018年12月30日)之日起,不得拒绝有效实施对各方经贸与投资造成影响的劳工法律。这可被视为包括越南在内的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相当大的压力。
二、在越南,结社自由是2013年版《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目前,越南劳动者还不能自由选择独立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系统的自己的代表组织,越南工会是劳动者的自然代表组织,无论是否是工会会员;这样一来,尚未真正符合1998年ILO宣言的总体精神。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变化,但工会参加处理劳动关系的作用仍存在不足。据工人和工会研究院近期进行的研究考察资料,自1994年至2018年10月,全国共发生约6700次罢工和集体停工,但由基层工会发起组织的非常少。
另外,实际上,我国目前工会活动仍存在许多空白,虽然具备成立所需的所有条件,但85%的民营企业、65%的外资企业尚未有基层工会。有的地方工会出现变成雇主权利保护组织的危机,而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那么,在CPTPP生效,劳动者的结社自由权和工会活动中的健康竞争的原则必须在实际上得到认可和实施的时候,会发生哪些情况?
三、在融入国际经济和兑现参加各项新一代自由贸协定时作出的相关承诺过程中,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想方设法确保在严格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同时保证政治社会稳定。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于2016年11月5日签发关于“在越南参加各项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背景下有效推进融入国际经济进程和保持政治社会稳定”的决议指出:“若不对履行各项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承诺,……满足将各项承诺细化到国内法律的要求进行仔细研究和筹备并采取合理的路线图和步骤,将会对体制的创新完善和复杂敏感问题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标准也不仅对国家管理提出新挑战,而且还可能对政治社会稳定、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作用及运行造成影响。”(1)
研究结果表明,在劳动关系中实现结社自由权将对治安秩序情况造成以下影响:(一)各种敌对和反动势力将彻底利用结社自由权来实施成立和推动转化劳动者的新代表组织这一阴谋,以破坏越南党、国家和人民的革新事业,同时实现反对政治组织公开化。(二)党对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面临诸多新挑战。那是工人阶级乃至劳动者的各个代表组织将出现逐渐脱离党的领导的危机,各工会组织集中资源来相互竞争,吸引会员,以劳动者为服务、代表及保护的中心。(三)多次罢工、怠工发生导致游行示威和暴乱的危机将出现。结社自由若得不到严格规定并在现实中得到良好管理,可致使罢工、集体停工事件增多,给劳动关系、企业生产效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影响。此外,罢工事件有可能出现大规模的联系,如果不加以控制,将导致游行示威和暴乱,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四、当CPTPP生效时,为制定合理的主张和举措,既认真履行ILO的各项劳动国际基本标准,又确保政治社会稳定,我们应落实好以下若干措施:
第一,提出具体指导方向以将主张、政策制度化成整个政治体系的切实行动,各有关部门建立结社自由权的实施体制。提高认识和法律能力,尤其是对有关劳工的国际法律,首先是对于各行业、各级政府、企业主要干部,从事诉讼工作的干部、律师队伍及直接从事国际经济融入工作的人员。
第二,发展主动性的安全思路,树立创造性的安全思路,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过去,我们主动确保治安秩序,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上,政治社会环境稳定的国家才能发展。当今,我们也要明确以促进经济社会高速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保证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基础。我们应认识到实施结社自由权乃至有关劳工的各项国际标准是保障基本人权,让人民享有“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国家在所有领域上深广融入国际时期推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三,完善劳工—工会相关法律:目前,越南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有关劳动者组织的调整内容,例如:(一)成立和加入企业级的劳动者组织,包括向国家机关登记的手续、选举产生执委会、通过章程和规定以及以后的非企业级;(二)对该组织的运行活动进行管理;(三)劳动者组织如何参与企业的对话、协商、罢工机制,尤其是在可以有一家以上的工会—劳动者组织的地方。这是需要研究、完善并纳入法律系统的问题。
第四,制定实施结社自由权时治安秩序保障战略、计划及提案,旨在动员整个政治体系和全民、旅外越南侨胞的力量,防止各种敌对和反动势力利用有关劳工—工会的各项国际标准的实施来制造政治和社会动荡的行动。人民公安是核心力量,着力掌握情况,发现并及时制止敌对势力利用代表劳动者的其他组织的成立来培育反对政治力量,进行“颜色革命”、“街头革命”的阴谋诡计。加强宣传力度,揭发敌对势力的阴谋诡计,让工人、劳动者充分了解,避免被利用、拉拢参与各种破坏治安秩序的活动。中央各部委单位配合防范外国在开展各种技术和立法援助项目来兑现CPTPP有关工会—劳工的各项承诺时实施的各种施加影响和转化活动。及时主动斗争,从严处理各劳动者代表组织在运行中的违法行为。从而,严格处理一切试图利用劳工—工会问题来制造政治-社会动荡的行为。
第五,主动应对有演变成游行示威、政治暴乱倾向的罢工、怠工活动。实施结社自由权意味着可能会有很多代表组织,针对一个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会有许多不同观点,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作出调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若不处理好该问题,可导致社会冲突,引起其他消极后果,例如大规模罢工、游行示威等。当罢工、怠工活动释放失控信号,公安力量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参谋;从而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提出依法解决方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治安秩序,避免事件蔓延到其他地方。发挥主动、灵活、创新及负责任的精神。强化省级、县级公安力量,使之日益强大、全面、了解基层尤其是工业区、加工区所在地,旨在主动确保治安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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