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越南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黎成龙
越共中央委员、司法部部长
08:45, 25-02-2022

(共产主义杂志)胡志明主席—越南民族解放英雄、世界文化名人、越南革命的天才领袖和伟大导师,与世长辞已经五十余载,但他老人家关于国家与法律的观点和思想是无价的遗产,是永远照耀着越南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1960年1月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关于公布越南民主共和国新宪法的政令 _图源:越通社

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胡志明思想是在越南具体条件下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马列主义,传承并发展本民族良好传统价值并吸收人类文化精华等过程的产物。其中,胡志明关于国家与法律的思想是关于国家与法律的本质、作用和职能,关于国家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法律,在培养、培训干部、公职人员队伍,在预防和打击腐败、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浪费中的组织与运作的要求的观点体系。该思想具体表现于以下论点:

第一,“以民为本”—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首要论点。

继承了越南民族数千年建国卫国历史长河中总结出的重大经验,胡志明主席认为:“在当今世界中,没有什么比人民更宝贵。没有什么比人民的团结力量更强大”(1。他老人家直接领导、指导起草的1946年版《宪法》第一条就强调:“越南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内一切权力属于不分种族、男女、贫富、阶级、宗教的全体越南人民”(2。“民为本”,一切事情都来源于人民,能否办成都取决于人民。没有人民就永远不会有革命力量和革命运动。得了官僚主义、刁难等弊病,不仅表明脱离群众,不了解人民,无法实现崇高的革命事业,而且还使得民众失去信念、远离党和制度。要想真正以民为本、真正贴近民情,就要:“对民有益的事情就尽量去做,对民有害的事情就尽量避免……总之,要得到人民爱戴,要得民心,首先要爱民,要把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要有大公无私的精神”3)

在民主宪法和法律基础上建设由共产党领导的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是贯穿着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老人家强调:“越南是民主国家。一切利益都是为民惠民的。一切权限都属于人民……乡镇政府到中央政府都是人民选出来的……总之,权限和力量都在于人民”4)。“我们应该明白,从全国到村的各个政府机关都是人民的公仆,就是为人民担起共同的工作,而不是压在人民头上的”5)。“人民当家作主,那么主席、部长、副部长或者委员做什么?做公仆。做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革命官老爷”6)。胡志明主席希望建立的国家是发挥起“为人民担起共同的工作”,关照人民的生活和为人民谋福祉的国家。那是以人民的关切为己任,以人民的问题为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人民福祉为奋斗目标的国家。他老人家曾强调:“我们夺取了自由、独立,但民众还是在饿死、冻死,那么自由、独立也无济于事。人们只有吃饱穿暖,才明白自由、独立的价值。我们必须着手实现:第一,使民众有饭吃。第二,使民众有衣穿。第三,使民众有房住。第四,使民众能上学。我们的目标都在于这四点”7)。胡志明主席希望建设的国家是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他曾强调:“虽然人民掌握了政权,但国内阶级斗争和帝国主义侵略图谋仍然存在。因为要建设经济、国防、社会文化,所以党仍要组织、领导、教育群众,带领劳动人民走向完全胜利”8)。党对于国家的领导是为了保证国家始终真正为民有民治民享的。

第二,关于独特、强大而英明的国家组织机构。

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体现在他老人家直接领导、指导设计的关于国家组织机构的规定。胡志明主席直接领导、指导设计了十分独特的国家组织机构,体现在他老人家生前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上。1946年版《宪法》被视为富有胡志明思想印迹的一部宪法,“一部简明扼要、连贯且对所有人都通俗易懂的宪法。这是一部在多方面上堪称楷模的宪法”9)。1946年版《宪法》按照民主、法治思想进行设计,形成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原则和方式,确保滥用职权不会发生以及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得到认可、尊重、维护和保证。国家机构由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和地方政府等基本要素在“团结全民……,确保自由民主权利,实行强大而英明的人民政权”10)原则指导下设置的,在1946年版《宪法》序言中表述的。对于国家机构的每个基本要素,胡志明主席都就组织与运作方式作出较为具体的指引,确保这些要素能够彰显民有民治民享的本质。据此,国会(1946年版《宪法》称为人民议会》被明确为“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第22条),处理全国所有共同事务;政府是“全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第43条);法院“在审判时,法官只服从法律,其他机关不得干涉”(第69条)。在国家权力设置上,1946年版《宪法》对于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法院)予以明确分工,同时明确这些机关之间的权力监控。对于地方政府,他老人家关心设计考虑到农村与城市不同特点的地方政府模式11)

第三,关于建设国家机构的干部队伍,将党的利益放在首位,“忠于国、孝于民”,不断修养和锻炼。

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还蕴含着他老人家关于干部和干部工作十分深刻的观点。在他老人家看来,“干部是一切工作的根基”12),“诸事成功还是失败均取决于干部的优劣”13)。正因如此,胡志明主席高度重视干部工作,并给国家机构的干部、公职人员队伍提出很高要求,其中首要标准必须是“忠于国,孝于民”“勤、俭、廉、正、大公无私”“将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党的利益就是民族的、祖国的利益”“除了民族、祖国的利益,党就没有任何其他利益”14)。他老人家要求干部、党员要不断修养和锻炼,“坚决纠正缺点”,特别是“三种极其危险的弊病”即“主观臆断”(表现为“理论薄弱”“空头理论”)、“狭隘病”(表现为“地方主义、本位主义、个人主义、贪图地位名利、贬低能干的人”15),自尊自大、鄙视别人、不想了解和学习他人的优点”16)),吹嘘浮夸。就个人主义而言,他认为这是“一种毒力很强的细菌,因为它会引起十分危险的弊病”,如“贪婪病”“懒惰病”“骄傲病”“好名病”“不守纪律”“狭隘之心”“地方主义”“领袖主义”17)。他老人家也指出了干部、党员要坚决纠正的其他“弊病”,即“有名无实”“拉帮结派”“鼠目寸光”“个人主义”“懒惰”“嫉妒”“ 阿谀奉承”18)。特别是,他老人家还就具体领域干部的标准专门提出嘱托。对于民选机关,胡志明主席认为人民代表必须是“值得代表”人民的“德才兼备”的人。“那些当选的人将要致力于维护祖国的独立,为同胞谋求幸福。要时刻铭记并践行这句话:国而忘家,公而忘私”19)。“那些想当革命官老爷的人,就一定不要选”20)。对于人民法院,干部要“公平、廉政、纯洁”“贴近民情,理解民心,帮助和学习人民”。对于人民检察院,干部要“公平、正直、客观、慎重、谦虚”。他也对“干部训练”(按照“做什么学什么”的精神)、“干部培养和任用”(“必须重视人才,重视干部,重视每一个对我们共同工作有用的人” “要了解干部”“要正确提拔干部”“要善于任用干部”“要正确分配干部”“要正确帮助干部”“要保护干部”“爱护干部”“批评干部”)21)提出了十分具体的指引。他老人家嘱咐要避免用人中的弊病,如“偏向于任用亲戚、熟人、朋友,以为他们比外人更可靠……偏向于任用那些阿谀奉承的人,而讨厌正直的人……偏向于任命那些性格上与自己合得来的人,而规避那些合不来的人”22)。在他老人家看来,要正确任用干部,就要“自己要有宽大的胸襟才能大公无私、不带偏见地对待干部,使干部不被抛弃。要有宽宏的精神才能接近那些自己不喜欢的人。要耐心教导,才能支持那些还落后的同志,帮助他们进步。要保持理智,才能不被那些一无是处的人包围着,才不会远离好的干部。要有开朗友善的态度,同志们才乐意与自己打成一片……为使干部能办事,要让他们放心且享受工作”23)

第四,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中反对腐败、浪费和官僚主义。

他老人家发表了大量关于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演讲和文章,并将贪污、浪费和官僚病视为内患,“殖民、封建的盟友”“人民、部队和政府的敌人”并要求“必须清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24)。正因如此,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中,必须坚决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由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发起的越南反腐倡廉、治理不正之风的工作,已经和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受到党员、干部和人民理解、热烈响应和支持,就是对胡志明思想的继承和对他老人家指引的践行。

第五,关于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组织严格执法。

本着“万事均需法治神灵”的精神,胡志明主席特别关注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组织严格执法等工作。他说道:“一个国家必须赏罚分明,人民才得以安宁”25)。他认为,法律是“保护人民权利”26)、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而且必须让法律越来越民主,越来越好。法律需要蕴含着公平、人文、正义、造福劳动人民和人类的价值,并由宪法和各部法律所肯定。法律首先是为调整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调整国家干部、公职人员的行为而制定的,以保证人民拥有“以为所有人谋求自由幸福为唯一目的……将人民权利放在首位”27)的政权,拥有“全民团结和广聚人才……能干的政府”28),“所有人都承诺将努力工作,一心为国为民”29);践行“对民有益的事情就尽量去做,对民有害的事情就尽量避免”30)的方针。法律需要为保证所有民众享有自由和温饱幸福生活而制定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吸引广大人民参与提供意见建议的民主途径来形成的,同时要确保可行性、符合国情。由他老人家直接指导起草过程的各部宪法都通过十分民主、吸引广大人民提意见的方式来制定的。

此外,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还蕴含着关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宪法、维护人权和儿童权利的极具特色的观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关于法律调整宗教生活的观点,关于律师、国际法至上等的观点。

越南革新时期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实践

越南党、国家和人民始终珍视、透彻领会并努力创造性运用胡志明关于国家与法律的思想的核心、基础性价值。实行革新事业35年多来,越南党和国家已关心研究、继承和创造性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来领导和指导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完善的实践,使得法律体系越来越同步、统一、可行、公开、透明。在1994年1月20日至25日召开的七届期中全国会议上,越南共产党正式主张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主张在党的八大、九大、十大的文件中得到一贯肯定。到了2011年的十一大,越南共产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中正式强调:“由共产党领导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1)是越南正在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八大特征之一。

继承以往各部宪法,特别是由胡志明主席直接指导起草的1946年版《宪法》,2013年版《宪法》彰显了党意民心、民主创新精神,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满足新时期祖国建设保卫的要求。2013年版《宪法》明确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与控制”(第二条第三款)。“国家保障和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公民权利,以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人人享有温饱、自由、幸福的生活,拥有全面发展条件的目标”(第三条)。“人民通过直接民主途径,通过基于国会、人民议会的代议制民主途径和通过国家其他各个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第六条)。“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在丧失人民的信任后将被选民或者国会、人民议会罢免”(第七条)。“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并开展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职员必须尊重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坚决与腐败、浪费和一切官僚主义、专横跋扈的现象做斗争”(第八条)。迄今,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系统设置有序,满足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要求;包括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国会)、国家主席、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国家审计署、省级、县级和乡级的地方政权系统(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河内、胡志明市、岘港等部分地方还设置或者试点设置城市政府模式。同时,还配备了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财政资源以及相关条件来保证足以完成被赋予的政治任务和专门业务。

紧紧围绕党的主张,在1992年版《宪法》(2001年修改补充案)和2013年版《宪法》基础上,越南基本上建立了充分、同步、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发展经济社会、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防安全和推进融入国际社会提供了法律框架。迄今为止,除了国家的关键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业法》《企业法》《投资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大多数经济社会领域都有适用的法律文件。与这些法律体系一起颁布的还有一系列必要的实施细则文件,旨在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国家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责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可以说,这些成就是越南党、国家和人民正在学习、践行和创造性运用胡志明主席留下的思想遗产,包括关于国家与法律的思想遗产的生动证明。

尽管如此,当前国家建设与保卫事业,正给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和国际融入等过程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完善和执法组织、反对腐败、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浪费等工作迈出更加坚实的发展步伐。部分地方的国家机构设置不够合理,效率欠佳,不少领域的行政手续还繁琐;一部分干部、公务员、职员的能力、品质和纪律意识未满足要求;存在刁难、“微腐败”现象,引起民众和企业的不满,多地守法意识不强,纪律规矩不严。这是十分需要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来处理、整顿的问题,特别是在党领导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完善、法律改革、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法律至上的生活方式倡导以及各种民族传统道德价值的弘扬上。

2020年12月,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总理阮春福与出席2021年司法工作部署暨2021-2025年任期展望视频会议的代表 _图源:越通社

继续在建设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

从实践的要求出发,可以肯定的是,为继续在今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完善进程中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需要落实以下若干重点任务:

第一,继续在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乃至各阶层人民中宣传、普及和贯彻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乃至胡志明思想,使之扎根于每个干部、公务员、职员和各阶层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之中。确保有效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21518日“关于继续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推进学习和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风格’的第05-CT/TW号指示”的第01-KL/TW号结论。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今后需要在各政治、法律、行政培训院校中讲授的国家与法律相关教程以及我国国民教育系统中讲授的胡志明思想课程中进行更加系统、全面和充分地阐述。

第二,继续在越共十一届和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指引下推进党的建设和整顿,旨在增强和巩固党的声望和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执政地位和作用。正确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内的党员的领导、检查、监督作用。加强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的政治品质、道德、生活作品锻炼,确保该队伍深刻领会革命道德并带头尊法守法。推进打击腐败、治理不正之风的斗争,打消那些认为推进反腐败斗争将阻碍发展、遏制个人创新力的疑虑,克服那些在斗争和揭发部门、单位内部腐败和不正之风中较为普遍的恐惧心理。继续研究完善在打击腐败、治理不正之风,特别是在监督、揭发和举报腐败和不正之风中发挥人民及其代表机构作用的机制。

第三,继续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和2013年版《宪法》精神指引下完善践行民主的体制。密切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联系。真正透彻领会胡志明主席的教诲“不可远离群众。远离群众是孤独。独孤就必遭失败”32。有效践行各种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包括基层民主)。发挥人民群众在践行民主和建设廉洁高效的国家机构中积极主动的作用。这也就是在实践中对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运用,因为“一个‘民’字贯穿着胡志明事业的所有思想和行动,是胡志明人生的一切。在胡志明语言中,在他老人家的词汇中,‘民’字用得最多,频率最高。他提到为人之道,他找到革命道路也是为了制定为民行动的计划。因此,他用了整个人生和事业来践行亲民的理念”33。胡志明主席曾强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推动革命向前发展”34

第四,继续推进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保持国家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本质。进一步划分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增强政治体系以及国家机构运作中的公开性、透明性和问责制。确保国家权力控制机制的效力和效率,加强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构各个部门活动的监督作用。在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区域差异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地方政权模式。继续完善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对于干部、党员、公务员的监督机制,确保党内衰退得到预防和整改。眼下,需要正确、充分落实党在十三大文件中所明确的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方向。

第五,在我国当前的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建设中继续创造性运用胡志明思想。各级领导干部需要深刻透彻领会并践行胡伯伯关于“善用干部”的思想。首先,国家机构以及政治体系中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做好这几点:“使得干部大胆说话,大胆提意见……使得干部大胆负责,大胆办事……不应骄傲自负,而是要倾听,要征求下级的意见……要大胆提拔干部—提拔干部必须靠工作、才干,为了鼓励其他同志加倍努力”35

第六,需要本着“对民有益的事情就尽量去做,对民有害的事情就尽量避免”36)的精神,更加深刻贯彻胡志明对建设完善法律的思想,尽早建立易于遵守且守法成本低、效力和效率强、具有国际竞争力、以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助力改革创新、在新形势下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防安全要求的统一、配套、可行、公开、透明、稳定的越南法律体系。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体制,注重保障人权,发扬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落实党的各项主张、决议和2013年版《宪法》,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继续狠抓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坚决坚持落实各项打击腐败、治理不正之风的举措,确保建立真正廉洁、运作顺畅高效、为民惠民的国家机构。继续在各项法律法规中更加充分和深入制度化胡志明思想下的各项革命道德准则,使得这些革命道德标准越来越扎根于干部、公务员、职员履职尽责以及日常行为之中。

积极组织落实党的十三大决议和至2030年、展望2045年越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一系列重大主张和方向,就是政策制定、立法和执法工作者们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运用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的契机。可以肯定的是,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已经、正在并将永远照耀着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进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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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十卷,第453页
(2)各时期越南宪法(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2013年《宪法》):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9年,第八页
(3)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51-52页
(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六卷,第232页
(5)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64-65页
(6)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十卷,第572页
(7)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175页
(8)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八卷,第274页
(9)蔡永胜:越南立宪史,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1997年,第26页
(10)各时期越南宪法(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2013年《宪法》):同上,第八页
(11)临时政府主席19451122日“关于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方式”的第63/SL号政令,19451221日“关于城市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的组织、权限、分工和工作方式”的第77/SL号政令,1958年地方政府组织法
(12)(13)(1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309280290页
(15)(16)(17)(18)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276278295-296297-301页
(19)(20)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166168页
(21)(22)(23)请看: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309-318318319页
(2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七卷,第355页
(25)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189页
(26)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八卷,第262页
(27)(28)(29)(30)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2147848151页
(31)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70页
(32)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278页
(33)苏辉若、黄志宝(主编):胡志明时代越南发展主说研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8年,第426-427页
(34)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2卷,第376页
(35)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319-322页
(36)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51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1年11月第9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