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在庄重、荣誉和富有责任感的氛围中,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8日9时50分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为建国卫国事业开辟新时期的历史性政治—法律盛事。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阮生雄

《宪法》是凝神聚力、认真、科学和真正民主的工作过程的结果。也许在越南立宪史上,这是吸引国内外广大民众参与并提出多层面的民主的实质性意见的一次罕见的政治—法律活动。本着倾听、理解并从民众意见中吸收和筛选智慧精华的精神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位国会代表尽心尽力的工作,《宪法》(修正案)终于得以高票通过。这证明《宪法》能够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党意民心在《宪法》中乳水交融。这是越南民族、人民、国家在面对时代新挑战下稳步前进的坚实政治—法律保障;是全党、全民和全军一心一意推动《宪法》走进生活的因素;是越南稳步迈入全面推进国家革新事业,经济与政治、建国与卫国等各方面同步发展、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期的保障因素。

首先,《宪法》已对越南党和国家有关提高人民主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优势,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得以更充分更深刻体制化。这是贯穿《宪法》内容的基本观点,其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本质、目的、力量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据此,《宪法》(修正案)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做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就在《宪法》(修正案)的前言部分就隆重宣布越南人民是“制定、施行和维护本宪法的主体”;其后,对人民使用国家权力的形式予以充分补充,这些形式不仅有过去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的代表民主形式,而且还包括直接民主形式,即在国家征求民意时予以表决,其中包括就宪法征求民意。《宪法》(修正案)继续对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予以肯定。这一使命是由历史赋予的、人民承认的并得到宪法确认的。此外,《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深入阐明党的先进性本质并明确指出“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就自己的决定对人民负责任”。由各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社会阶层、民族、宗教和旅居海外越南人社团和模范个人组成的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其代表并保护人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宪法》(修正案)对越南祖国阵线对国家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予以补充。这些新颖的政治—法律思维是萌生于对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理的深刻认识的。国家的力量依靠全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那是继续推动越南与时共进向前发展的宝贵规律和价值。

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以强调并写入《宪法》的重要位置即第二章。这既是对由胡志明主席任起草委员会主任的1946年《宪法》的继承,又体现了有关越南党和国家对重视人的因素,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主要资源和目标的观点体制化更加充分和深刻的新认识。据此,《宪法》(修正案)肯定了国家“承认、尊重、保护、确保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在涉及国家防务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规范、民众健康的必要场合下根据法律规定,人权及公民权利才受约束”等原则。这是有利于提升国家在处理人权、公民权利的关系中的责任,防止国家机关、干部职员随便加减、限制等弊端的根本性原则。这也是所有人、所有公民维护并实行自己的人权、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在这些基本原则基础上,《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其中对符合越南所缔约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的若干新权利予以紧密、准确和可行的补充。

发展经济应与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实现社会进步、公平,保护环境密切、和谐结合的观点在《宪法》(修正案)的同一章(第三章)中得以体制化。本章中的各项规定属于宪法层面的具有对目标、方向及基本政策的概括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等所有领域高速、可持续发展提供最高的法律依据。

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在过去和当前国际新形势下一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宪法》(修正案)肯定,保卫祖国是全民的事业,也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高贵权利。国家有责任巩固和加强以人民武装力量为核心的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事业。发挥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安全及对外等一切领域的综合国力,建设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以不断加强保卫祖国能力,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

有关对外方面,《宪法》(修正案)隆重宣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友好、合作与发展;在尊重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关系多边化、多样化,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和开展国际合作;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缔约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各国的朋友、是值得信赖的伙伴和负责任成员国,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及世界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对外路线。

为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肯定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原则;同时还补充有关越南国家权力组织的新一条原则,那就是,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仅得到分工和协调,而且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均得到监控。这是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中得到补充的新一条原则,《宪法》(修正案)已将之进行体制化。这一原则是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作用和责任并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人民所托付的职能、任务和权限,限制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防止官僚主义、腐败和浪费的宪制基础。同时,这也是建立国家权力监控机制以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保障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的坚实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宪法》(修正案)已对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规定予以调整,以进一步弄清和阐明每个机关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的分工、协调和监控。据此,国会被确定为人民最高代表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宪、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对国家活动进行最高监督等权力。

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元首,在对内、对外方面代表国家,统领所有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

《宪法》明确指出,政府不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会的执行机关,而且还是行使执法权的机关。补充了政府在国家组织机构中这一新的地位和作用既反映国家权力分工、协调与监控的原则,又明确政府不仅仅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旨在为政府对国家和人民独立负责任、接受国会的最高监督以及人民的监督和论证机制创造充分的地位和独立的权限。

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并行使司法权。这样规定是为了明晰体现国家权力的分工、提高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责任,一个国家的公平和正义集中体现于通过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司法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并对司法活动进行检察。同时,基于司法改革方向,为了确保行使司法权中的独立性、加强审判工作中的辩论,《宪法》也补充了有关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宪制性基本原则。

为了革新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满足新时期国家发展的要求,《宪法》规定了基本地方政府模式,为未来的《地方政府组织法》予以具体化奠定宪制基础。据此,“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各行政单位设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其在符合由法律规定的农村、城市、海岛、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特点基础上建立的”。《宪法》(修正案)还对有关中央和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级与分工等原则性问题予以规定;确保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创新、灵活、自主权、自我负责等精神。

国家选举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首次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作为宪制机构得以体制化,并在《宪法》(修正案)的单独一章中得到明确规定。这是现代的立宪、法治趋势。

上述两个机构在越南《宪法》中得到规定是继续发挥民主,实现所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越南国家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为人民充分实施自己在选举和监控国家权力工作中的当家做主权创造便利条件与机制。

据此,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国会代表的选举活动,指导及引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国家审计署的任务是对国家公共财政与财产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审计。

虽然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仍未按照党的相关文件所提出的内容建立《宪法》专职保障机构以对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中的违宪行为进行监控,但是《宪法》已强调并明确规定责成国会、国会有关部门、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其他机关及全体人民有责任维护《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均受到惩罚。在此基础上,未来颁布的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法律将为形成《宪法》保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旨在确保《宪法》真正成为所有人、所有组织及所有机构尊重和维护的“法治神灵”。

与前几部《宪法》相比,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已具体规定《宪法》的效力及制定与修改流程、手续,其表明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日益得到完善与发展。

据此,《宪法》是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文件均应符合《宪法》。人民责成国会实施若干立宪权,诸如:成立宪法草案委员会,就宪法草案展开讨论并在三分之二国会代表赞成时通过《宪法》以及决定就《宪法》征求民意等。

《宪法》(修正案)共有11章、120条(比《1992年宪法》减少1章和27条),立宪技术具有科学性和许多新颖之处,一方面继承越南立宪技术的合理因素,尤其是《1946年宪法》;一方面继承人类立宪技术。据此,《宪法》各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和表达方式具有足够的具体性和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确保其成为能够指导和保持最高地位、为国家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问世打下基础的当之无愧的宪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国会已制定有关施行《宪法》的决议,其中规定国会、政府、各级部门、行业及政治体系中的机关、组织有责任组织《宪法》实施到位;及时开展各项必要的措施保障《宪法》尽快走进生活。从中央到基层的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有责任向人民广泛宣传、普及《宪法》内容,提升对《宪法》的情感与信心以形成尊重和执行《宪法》的自觉意识;确保《宪法》在各阶层人民及社会生活一切领域中得以遵守和严格执行。我深信,《宪法》(修正案)是越南全党、全民及全军在全面推动国家革新事业的新时期团结一心、稳步前进的坚实政治—法律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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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4年1月第855期

作者: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阮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