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在胡志明思想中,人权不仅是属于个人的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神圣的人文价值,而且还是国家民族共同体的文化价值。胡志明主席在人权理论和人权国际法发展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是将该权利的两个主体(作为个人的人权和作为国家民族的人权)融合到关于人权的一个概念之中。随着越南人民的革命斗争实践,上述两个法律概念已被发展成基本的民族权利,包括生存权利以及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在叙利亚的代理战争造成了二战以来最大的难民危机(图中,叙利亚妇女和儿童在靠近叙土边界Bab al-Hawa口岸的Idlib的Kafr Lusin难民营中) _图源:法新社/越通社

1945年《独立宣言》—关于人权和民族自决权的思想的超越时代价值

胡志明主席将人权的概念发展成基本民族权利,在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即现在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诞生的1945年《独立宣言》中得以简明扼要地表述,标志着人权理论以及人权国际法的一大进步,因为关于各民族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权利的概念首次从人类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权利扩展而来的。胡志明主席在《独立宣言》的开头部分采用了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鲜明论点:“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应享有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同时,作出微妙而精辟的肯定:“这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不朽格言。从广义上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全世界各民族生来就是平等的,无论哪一个民族都有求生存、享受安乐与自由的权利”。接着,他老人家援引1789年法国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天赋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且人类应该时时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从这两个著名的宣言,胡志明主席下了结论:“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真理”。

通过将作为个人的人权拓展为作为国家民族的人权,胡志明主席已本着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人类历史和社会的科学世界观的精神,将人的自然权利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真实反映越南民族以及全世界被奴役和压迫的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权利主体的扩大,以及得以生存、自由和谋求幸福的内涵由个人成为国家民族,是理论上的一大飞越,特别是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故意贬低、践踏和剥夺一个民族的尊严以推崇那些剥削者和奴役者尊严的时代。因此,凭着“从广义上来说”的意义以及对国家民族生存权利的肯定,胡志明主席带来了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之间、人类解放与社会解放之间辩证联系的十分正确的观念。在这个统一性中,胡志明主席特别强调从个人方面解放人类的作用。他强调,要想解放全部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发展,首先要实现个人全面解放,为充分挖掘每个人潜在能力提供前提。只有这样,人权才得以实现。

《独立宣言》以一个铮铮有力的论点为终结,犹如一种为捍卫每一个人乃至整个越南民族固有的神圣而至高无上的自由权利而生死决战的号召:“越南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越南全民族坚决地用全部精力、生命和财产来维护这个自由、独立的权利”2。这一不朽的宣誓表明了以胡志明主席为代表的越南民族对自由的强烈渴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独立宣言》关于自由民主权利的思想成为了宪法原则。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往往与国家民族的独立与自由权利密不可分,其概念和内涵通过各部宪法,特别是人权制度取得显著进步的1992年《宪法》和2013年《宪法》,不断得到拓展。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是在实现和发展胡志明主席关于人权的伟大思想。

在胡志明主席看来,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首先是人类崇高的人文价值,无论权利主体是种族、肤色、地域不同的人。这充分表现在《致在印度支那法国人的一封信》中:“法国朋友们!……你们热爱你们的法国并希望它独立。你们热爱你们的同胞并希望他们能自由。这种爱国情怀使你们荣耀,因为它是人类最崇高的理想……你们视为理想的也必须是我们的理想”3。这样一来,对于胡志明,人权是每个人、每个民族具有普适性的人文价值,是对那些神圣、固有和不可侵犯价值的肯定。人权的深刻人文价值并非某种超自然力量赋予或剥夺的,而是在人类的形成、斗争和发展史上产生的,或者是人类历史的产物。

胡志明人权思想是对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民族与人类价值的诠释、总结和辩证传承。在胡志明主席看来,这里强调的“获得安全和反对压迫的权利”就是不可侵犯的、不干涉任何国家民族内政的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肯定神圣而显然的民族权利。这样一来,胡志明主席发展并拓展了“人权”概念的内涵,将“人权”内涵提升到质的新水平,即运用于民族自决权、各民族的权利这一与人权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

胡志明主席在这里提到的人权并非深受有神论影响的西方思想家眼光之下造物主的创造;而是将人权回归本源,即属于每个人、每个社区、每个民族乃至全人类。这种本位是从尊严、平等、非歧视、自由与独立等基础性价值中提炼出来的。这些价值要求人们需要得到平等对待,在同其他个人乃至社会的关系中作为独立的个人而在自主性和完整性上受到承认和尊重。对于一个国家民族,首先是包含不同个人的社群的延伸,同时也是不同个人及其固有价值的概括和综合。在此逻辑下,每个人的尊严、自由、自治、自决(独立)等特性也是每个国家民族的特性。国家民族是个人的延伸。因此,每个人自由的诉求也是解放民族、为民族征求自由独立的诉求。

胡志明思想和1945年《独立宣言》中人权理论和国际法的发展

胡志明思想关于人权和民族自决权的思想已经和正在为发展和实现人权作出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贡献。

在理论上,胡志明人权观是在探寻救国之路的过程中孕育出来的,特别在1945年《独立宣言》中显现出来;一方面是对历史上越南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结晶;另一方面,是对人类各种人文价值的传承。那是传统和现代价值、民族与时代之间的辩证结合,从而雄辩地肯定人们的基本权利与独立自由、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等神圣民族权利密不可分。凭着“从广义上来说”,胡志明主席为人权理论发展奠定了基础。他老人家已将十八九世纪的传统理想提升到新时代理想的水平:解放民族、粉碎殖民主义枷锁的时代,那些被压迫和剥削的民族夺回生存权利、独立自由权利、民主和发展权利的时代;深刻意识到人权的关键问题在于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紧密相连以及人类的真正解放;提倡民族自决权和民族独立自由对于人权的决定性和紧密关联。这一先锋思想成为了当代人权理论的指南针:个人权利与社会、集体权利分不开,民族独立自由和发展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人权永远不会高出以及脱离国家主权。

胡志明人权思想不仅为制定和实施越南具有宪法和法律性质的文件奠定基础,而且还成为现代国际法在建立“基本民族权利”范畴中的依据之一。早在20世纪中叶,多个亚非国家承认了胡志明主席为确立一个旨在维护世界所有民族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特别是摆脱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统治枷锁的权利的新一种国际法制度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对民族自决权(特别是自由决定政治体制和自由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以及社会上最易受伤害的人群(妇女、儿童、老人、穷人等)的权利所作的理论贡献。对1945年《独立宣言》中的人权思想的国际意义和水平作出评价时,在1959年向胡志明主席授予荣誉法学博士学位的仪式上,印度尼西亚万隆大学校长强调:“这是世界人民肯定各被压迫民族不可侵犯的自由独立权利的一部新法律”4

在实践方面,在当今时代,人权保护始终与人类的重大目标密不可分,是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人权尽管是人类固有的特权,但并非自然地存在于所有人、所有民族和所有文化之中;相反,必须经过人们与那些自然和社会力量的统治进行艰苦斗争和悲壮牺牲的过程才能获得的。

人权是带有浓厚的阶级、国家民族利益本质的国际政治问题。在国际政治法律关系中,人权通过那些超级大国已经和正在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双重标准” 棱镜(目前被视为“文化新帝国主义”的形式)被折射出来的,是部分大国通过设计对外政策、全球安全、和平与发展问题实施的“和平演变”和“人道主义干预”战略以及“反恐”战争的关键内容。

这些政策已经无视和践踏了国际法(原本确立了尊重国际社会各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自决权等基础性原则),粗暴干涉了主权国家的内政。因此,胡志明人权思想比任何时候更为我们党和国家在反驳有关人权的错误、敌对论点的斗争以及关照、保护和推动对党的文件中所肯定的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实现等事业中的认识和行动指明方向。实际表明,一个没有主权的民族就不会有自由;相反,一个用自己的实力去统治、奴役、强加、践踏另一个民族的,就不可能是代表真正自由的民族。对于每个人应得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谋求幸福的权利的漠视、否认或剥夺都是与他老人家的伟大思想背道而驰的。

军医人员为西原同胞进行义诊 _图源:vapa.org.vn

人权与民族自决权,与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紧密相连

人权与民族自决权,与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紧密相连,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不仅是某些国家民族的发展道路,而真正是人类的现实和未来,是全世界热爱和平的被压迫、被奴役的国家的现实真理。

将马列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越南革命实践,胡志明主席为人权和民族自决权的马克思理论乃至国际理论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由社会主义者们发起的,争取普选权、社会正义以及劳动者特别是工人阶级和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斗争,已被运用于新型国家的建设,即1917年苏维埃俄国这个世界上第一个工农国家以及1945年越南的人民民主国家。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已被纳入国际法体系之中,体现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关于人权的两项基本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小组包括代表着西方理念的法国法学教授和立法者勒内·萨米埃尔·卡森和美国总统夫人安娜·埃莉诺·罗斯福,是承认对各种社会主义理想以及全世界社会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感恩以及现实社会主义对于当今普世和全球性的人权的形成和发展所作的宝贵贡献的代表中的两位(5,这并非偶然的。共产主义者们关于解放阶级、解放人类和解放社会弱势人群的进步思想已经辐射到了非马克思主义者以及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民族解放潮流、趋势和其他各种社会运动。

平等和非歧视,被视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性、核心原则。在这一点上,现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者的功劳是很值得关注的。并不是别人,就是共产主义者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继承和发展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代不同社会革命的遗产。

胡志明主席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伟大的共产主义前辈们所作的贡献就是传播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人的解放、阶级、民族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为发展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发展人权理论和人权国际法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凭着在那不朽的1945年《独立宣言》中“从广义上来说”,由每个人的人权延伸到每个国家民族的自决权,胡志明思想继续补充和进一步深化了马列主义关于人权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看待人权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的方法,这在原本认为人权来源于纯粹的自然因素或者被神化的资产阶级和封建时期保皇派学者身上是不可能的;第二,为了各项普选和经济平等权利和其他基本社会权利而进行斗争。该时期的资产阶级学者仅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平等,而共产主义者们要求的是给予各阶层劳动人民的实质性的平等;第三,民族自决权。现实社会主义证明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与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之间紧密的统一。

现实社会主义已为所有人,特别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国家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进行斗争和肯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改变着人权国际法体系的巨大成就。看待人权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的方法,已为人权带来全世界范围内的、现实的生命力。社会主义指出,人类在自由、平等、民主方面迈出的真正进步必须用保证所有人特别是劳动人民在经济上的自由平等以及各项福利和社会保障准则等取得的进步来衡量的。

凭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前辈们的指导思想体系以及之后的胡志明思想,现实社会主义特别强调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是一切解放和社会革命固有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属性,各项人权也与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分不开的。社会主义首先是政治上的解放,以便确立经济上真正的解放。正因如此,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诞生后将近二十年(1948至1966年)的争论和斗争后,各社会主义国家成功地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人权国际法体系之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约束,要求各个国家、政府有义务和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为所有人保证和实现基本的人权。那就是获得就业、教育、关照、就医的权利,获得失业保险、退休、休息等制度的权利,获得住房的权利,获得纯净水的权利,获得娱乐的权利,享受和创造各种文化价值的权利等。

胡志明人权思想一以贯之地表现在整个革命活动过程,被浓缩于两句格言:“一个被奴役的国家不可能有自由人”和“如果国家独立而人民不能享受幸福和自由,那么,独立也毫无意义”。解放民族,为人民带来自由幸福,谁都有饭吃有衣穿,谁都能上学等,始终是他老人家人生理想和道理。这也是民族乃至人类的生存理想和道理。《独立宣言》是胡志明人权思想的深刻结晶,其以深刻的人文性和对全世界各殖民地民族和劳动人民的巨大道义和政治价值以及严谨而创新的科学性—法理性而获得国际社会高度评价,是解放民族、解放人类、为所有人实现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正确方法论。这一思想已经、正在并将会照耀着个人解放、民族解放、人类解放的事业,助力实现国家高速可持续发展的渴望,为“民富国强民主公正文明”目标而奋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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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研究获得国家科技发展基金会(NAFOSTED)在第NAFOSTED号课题中提供的赞助
(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四卷,第一页
(2)(3)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四卷,第3、75页
(4)双诚:“1945年《独立宣言》—肯定各民族不可侵犯的自由独立权利的一部新法律”,来源于:司法部—法律科学研究院:胡志明主席1945年《独立宣言》—时代价值和意义,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1996年,第69页
(5)请看Micheline Ishay:“社会主义对人权的贡献:被遗忘的遗产”,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1, Vol. 9, No. 2,第225-245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1年9月第97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