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当前越南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一)

武仲林 博士、副教授
共产主义杂志社副总编辑
03:18, 03-06-2022

(共产主义杂志)践行民主和加强法制是在党的十三大文件中得到补充的第十种关系,形成了体现着越南革新、融入和发展具有规律性的十大关系的体系。当务之急是要研究理论、评估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各项措施来正确认识和处理越南今后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出席服务编制至2030年、展望2045年完善法律体系和组织实施法律专题的若干内容专家座谈会 _图源:越通社

为实现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目标和基本方向,越共十一大明确指出:要特别注重把握并处理好以下重大关系:革新、稳定与发展之间,经济革新与政治革新之间,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定向之间,发展生产力与建设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间,推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文化、实现社会公正进步之间,建设社会主义与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之间,独立自主与融入国际之间,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1

越共十二大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定向之间”的关系调整为“遵循市场规律与保证社会主义定向之间”2的关系。同时,补充了第九大关系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之后,该关系被越共十二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发展成了“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3的关系。

为实现到2030年、展望2045年国家发展的愿景,越共十三大强调“我们需要继续牢牢把握并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特别是这次得到补充的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这是反映着具有辩证性的规律和我们党革新路线核心理论问题的重大关系,需要结合实践变化继续得到补充、完善和发展;需要我们正确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并狠抓有效落实。绝对不可极端、片面”4

有关民主与法治和社会规矩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

理所当然,民主、践行民主、法制、社会规矩等范畴,如果分开或者相互对立,就不可能存在或者发挥自己的价值和作用。民主与法律、法制、社会规矩需要一个总体运行的机制来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社会活动领域都得到可持续地实施。

第一,民主与法律、践行民主与法治、社会规矩有着相互作用、依赖和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民主是完善法律、满足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目标、条件和动力。法律是民主的基石和手段。法律不仅肩负着从法理上认可和确定民主的任务,而且还需要在法律生活中践行民主,包括立法到执法、法律规定到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这是提高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社会作用和价值的最佳方法。

法律是民主的基石和手段,但法律与民主也有相对独立性。法律不会产生民主,因为民主是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产物,是认知过程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性。除了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决定和支配,法律的发展总体上取决于当前民主水平,或受到来自外部的其他民主制度的影响。反过来,民主取决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客观条件。

法律凭着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又反过来影响着民主。法律可以推动、支持民主发展,同样也可以多种方式遏制民主。一个不清晰、不透明或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将是违背、利用民主的机会。一个错误的行政或司法决定也会影响到民主的践行,更不用说法律不明确规定践行民主的机制、民主的方式为直接还是通过代表的情况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和法律不断得到完善。人们不仅有民主愿望,而且还实际感受民主、民主的践行和法律的执行。胡志明主席曾强调:国家需要教育人民在法律框架下“懂得享受民主权利,懂得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敢说敢作”5

越南革新事业的本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据此,民主是革新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动力。民主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其中所有成员得到尊重并平等参与决定国家事务。我们党重申,民主与社会公正紧密相连,必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中得到实现。“民主与纪律、规矩紧密相连,必须以法律进行制度化并受法律保障……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紧密相连”6。如果没有法律,民主就无法实现。民主是法律完善的动力、目标和前提。

新的法律观念、法律的新条款都是民主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在人民建言献策的基础上,越南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民主也体现在法律研究活动上。在继承传统和确保社会主义定向的原则指导下,一系列政治法律理念已经和正在得到更加客观地重新认识。

对于民主和践行民主的研究,正在与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同步推进。基于对民主的渴望,基于大政方针中宏观层面的民主感受以及各居民群体中践行民主的实际感受,民主在每个人的意识中迎来了广泛发展步伐,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也不断发展变化。法律由作为纯粹的国家管理工具得到认识和运用,到作为每个人的工具和手段得到认识和运用。对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法律并不陌生,因为他们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了对自己所有活动的法理安全保障,在他们获得知情权、讨论权、检查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时,民主成为了现实。

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民主化,需要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如果没有关于个人自由创作和创新权利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维护这个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定,那么民主会被侵犯或利用。谈到民主,是谈到自由与责任、自由与必然的问题。为真正成为自由民主的基石,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意志、愿望。民主,正如胡志明主席所强调的,包含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有了这些内涵,民主必然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谈到对民主的侵犯和利用,也要谈到对法律漏洞、空白的利用以及对法律文件或法律适用文件颁布权的利用来违反法律,这也意味着违背民主。

法律保证民主在合理框架、秩序下运行。在完善关于民主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关注法律的施行,就是让关于民主的规定成为现实。法律运用活动,因此在践行民主中有着特别的重要性。从法律调整机制的角度看,民主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在该机制的所有阶段得到践行,包括制定、颁布法律到施行法律,包括在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领域上。

民主是法治国家法律的特点之一,是“识别”法治国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因素,因为全面地看,法治国家就是高水平的社会组织方式。捍卫民主成果的斗争,同时也是为了通过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民主践行而进行的斗争。总体上看,一开始,民主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后来推广到经济、社会文化、思想、精神等其他领域。与其他多种政治社会现象一样,民主也有极其复杂的生活。

作为民主的基石和手段,法律不可以笼统地规定,而是必须具体化。法律必须明确透明地规定个人和组织在个人与社会各活动领域民主化中的权利与义务、责任问题。法律需要对自由与责任、被禁止和被允许做的行为予以合理规定,以便逐步实施法治国家的法律原则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长期以来对所谓的法律“禁止”的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甚至是空白;从而带来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多样性。

提出“要依照法律和道德来管理社会”、个人和组织的所有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原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从广义上讲,该原则也存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法律框架和社会公德框架是保证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活动有规矩、有自由民主且不违背民主的界限。

民主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定和颁布以及法律规定上。如果关于民主的法律规定不被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就不会有民主或者民主遭侵犯。这样一来,社会生活中,首先是国家部门运用法律、执行法律的活动,是保障民主的一种手段,也是衡量实施民主水平的尺子,也是认识我国当前民主的指标。越南已有《基层民主条例》《乡坊镇民主实施条例》,但如何实施该条例,又再一次要求民主和真正民主地进行。

民主必须体现在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文化之中,这是从思想、精神领域民主化出发的;具体表现为提供法律信息、教育法律、调查不同居民对象法律需求和认识的社会舆论等。长期以来,在考虑到法律意识时,往往停留在狭义概念即如何让民众好好遵守法律,而尚未关注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丰富而复杂的表现。包括从民众、科学家、领导管理人员、立法者,如果不践行民主,那么完善法律、遵守法律以及践行和弘扬民主就无从谈起了。

自由即是认识到必然性以及遵循既定规则。民主是民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想发挥好自己的重大作用即民主的基石和手段,那么法律必须是有质量的,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民主和自由的界限必须通过公民、社会的正当权益来确定;据此“每个公民都要明白,要像自己希望他人行动和对待自己那样去行动和对待他人和集体”7

国家革新事业、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国际融入、民主化,已经和正在强劲冲击着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合起来,鼓励物质利益,保护正当享受,公民守规矩、遵法守法的工作风格等,是越南当前的道德品质、价值和法律价值、原则。法律不仅是国家的管理工具,而且还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指引自己的行为、在个人和组织违法行为面前保护自身安全的工具。

民主和法律在人类的理论体系以及实践活动中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多样的环境下,民主和法律自诞生以来经历了历史沧桑的跌宕起伏。民主不仅与资产阶级制度紧密联系,而是经历了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跨越不同价值阶梯,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历史产物。

社会主义民主是劳动人民的民主,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通过人类全部真实的文化价值来形成和发展的。民主化和践行民主的推进是人类的共同潮流。社会越发展,人们的物质、智慧、精神生活越丰富,民主化和践行民主的趋势越扩大并强劲发挥。

作为历史必然性与国家一起出现,法律从根源上就带有阶级和社会等两个辩证统一方面的本质。民主是劳动人民革命斗争的成果,体现着人们对自由平等的渴望。而法律起源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的需要。

民主对法律、实施法律以及弘扬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民主和践行民主带动法制的强化,而加强法制是保障践行民主和确保社会规矩的根本条件。民主为人民培养民主社会所要求的公民能力和品质。那就是每个公民要掌握并熟悉民主文化的要求,按照民主风格生活和工作,在民主环境下工作与活动,为维护和发展民主而斗争。

法律与民主一样,与其他社会现象一起不断发展。加强法制和依法管理社会是越南宪法原则。法制是理论、认识和实践上的一个复杂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融入国际的条件下,加强法制有着特殊的重要性。紧迫性很明显,但加强法制的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加强法制的措施在法律体系和国家组织机构尚未健全条件下的符合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越南当前的法律文化水平、经济社会条件等,是在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上加强法制需要关注、考虑并处理的问题。

加强法制必须面向保证实施以下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所有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平等,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民主,正确有效运用法律规定,与一切违法行为进行零容忍的斗争,不允许国家部门、公务人员活动中发生滥权。这些要求有时候又得到进一步分类,但通常都属于上述基本要求的范围。而且只有上述要求和原则得以实现,才会有一个真正的法制。

法制不仅是一个具体的行为,而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个人、组织的生动过程以及遵法守法的状态。法制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表现于一个反映着意志、利益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体系以及严谨而统一的法律执行制度。

如此可见,在推进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和确保社会规矩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以及组成民主体系—整体的密不可分的社会联系。其中,各个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调节和制约,需要从理论思维去认识,需要从民主化的变化进程中社会生活实践去证明,以便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践行民主,正如胡志明主席在《遗嘱》中所嘱托的那样,首先是党内广泛践行民主,是一个领导和执政的政党凭借政治决心,为建设一个真正的民主事业、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建立民主机构和体制、提高党内践行民主的认识和能力、推动政府和政治体系乃至全社会践行民主、集中面向实现人民的民主和当家作主权利所付出的努力。

统筹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和确保社会规矩,为推动越南改革创新和建设社会主义过程注入动力,因为民主与法治国家一样,是越南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特征,是越南革新,特别是政治和政治体系革新的目标。

第二,关于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概述,体现着革新、社会主义和越南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规律。

一是从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条件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看,这里谈到的目标是实现和践行民主。加强法制和确保社会规矩是实现和践行民主的条件和手段。在实现和践行民主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事业以及建设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中,人民主人翁地位以及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能力尤为突出。革新与融入时期党的纲领强调:越南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和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原本就客观、必然地存在于民主制度和法治国家变化、建设过程以及法律制定和实施活动之中。在该关系中,最突出、最覆盖的是民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制、确保规矩也是从细化和实施法律来实现民主和维护社会民主制度,首先是在国家的组织与活动之中等要求出发的。

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国家和各民选机关的。法制和规矩是对法律实施的保障,国家以此来有效调控各种管理活动,致力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这是民主的生命力和现实性,是发展的导向价值,是迈向的趋势和愿景,是将会成为现实的实际可能。但为使可能性成为现实,需要各种条件和手段来促使个人到组织、个人到社区等各个主体的活动能够形成合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成果。

作为条件和手段,法制和规矩保证民主体制即国家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在此基础上,民众能够享受利益,能够行使《宪法》所认可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本分。设置让所有人一起遵守和执行的规矩,既支持又要求公民一旦有了当家作主权利,也要自觉履行主人翁的义务。胡志明主席的该论点表明,权利与义务分不开,利益与责任分不开。这是民主的本质。据此,法律必须被建设成为法制,得到法制化来保证按照法律要求、准则调整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能力。

二是推进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不仅在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条件、手段之间的关系上显得突出,而且还表现于目标与创新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越南的革新来源于作为政治和精神动力的民主化启动,这是国家35年来革新、融入与发展极其重要的驱动力。

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直接关系到政治和政治体系,其中,党体现着作为领导和执政主体、带领社会和全民族沿着社会主义定向革新的作用。建设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系的核心,行使管理的作用和职能来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权利并监督、控制权力。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是行使人民社会权力的机构。这是参加越南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好作用、正确行使已针对每一种权力机构(党、国家、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明确划定的权限和责任,是践行民主,特别是在政治领域践行民主,以便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和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最佳方式。在基层,落实《基层民主条例》《乡坊镇民主实施条例》,保证人民知情、讨论、参与、检查等要求并注重实施人民监督、受益,就是从组织到公民以及公民直接政治活动中践行民主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力量、作用、效果是通过民主、团结、共识促发展发挥出来的。

在革新与发展中,不可能仅注重稳定与发展、巩固和牢牢捍卫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而特别重要的是发展经济,因为要促进经济增长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此外,必须减少失业,创造稳定就业,扶贫济困,为民众,特别是特困地区民众创造生计条件。关照社会保障和福利,让民众享受革新红利并获得发展的机会。

落实含有与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内容相对应的内容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也是在经济和在政治中践行民主,为在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和其他活动方面即文化、精神、生活作风中践行民主,建设促进人的发展的民主、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建立一个管理高效的强大的法治国家,需要加强法制,严明社会纪律和规矩。行政改革、司法改革中的每一个进步,包括教育全民认识、提高尊重法律和规矩的意识,突出责任、义务、公务纪律和公务员道德,推进预防打击官僚主义、浪费、贪污、腐败的斗争,厉行节约都被视为在国家和社会活动中践行民主的进步。

因此,推进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直接地看,是需要在理论上得到正确认识和在党、政府、祖国阵线和政治体系各人民团体实践活动中得到很好解决的政治关系。从更广的层面和规模上看,即在经济、社会与文化关系上,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的问题都影响着我国的革新和发展进程,从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为要求的思维革新、经济革新(市场经济发展)、政治和政治体系革新到党、国家和政治体系活动内容和方式革新。更具体地说,为实现全面和同步革新、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融入国际和实现国家现代化,必须注重革新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还是发展体制。这是党在十三大上关于发展思路的新认识。在建立发展体制的基础上设置和重组政治体系的组织机构,确保精简高效。与此同时,要特别注重资源,特别是高素质人力资源,争取优先投入战略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队伍以及全国、区域、地方和基层合理、和谐资源配置方式。这就是创造出发展的动力,具有革新突破的意义,是努力破解我国存在的发展瓶颈:体制的瓶颈,直接和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设施的瓶颈(包括技术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质量的瓶颈。

为此,需要从整体上以及在每个领域中创新机制和政策。法律、法制、规矩对于建立发展体制、化解发展阻力和主动防范发展可能造成的后果、保证革新的安全性(不会脱离社会主义定向)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实施和践行民主(克服官僚主义、浪费、贪污、腐败),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防范它的两个极端:官僚集权和自由无政府状态创造条件。

总之,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是我国革新与发展以及统筹社会主义建设与祖国保卫的规律之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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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72
2)越共十二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6年,第80
3)越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7年,第28124
4)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年,第一册,第39
5)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15卷,第293
6)《革新时期党的文件,第一部分(六大、七大、八大、九大)》一书中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9年,第15卷,第439
7)陶智奥:革新事业中我们的国家与法律,社会科学出版社,河内,1997年,第358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3月第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