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当前越南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二)

武仲林 博士、副教授
共产主义杂志社副总编辑
09:36, 27-06-2022

阮富仲总书记走访慰问和平省和平市工业区工人 _图源:越通社

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现状

尽管到十三大,越南共产党才正式提出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将其置于其他重大关系的辩证影响之中,但实际上,在革新35年多过程中,越南要经常处理这一关系,不仅在党、国家和政治体系建设中,而且还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上。越南在革新时期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取得的结果、成就和进步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通过实现经济民主化来践行民主。革新前夕以及启动革新事业初期,中央书记处1981年1月13日“改进承包工作,在农业合作社中推行‘包产到组、包产到人’”的第100/CT-TW号指示和中央政治局1988年4月5日“关于创新农业经济管理”的第10/NQ-TW号决议,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决策,促成了越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快速而强劲的转变。这是经济民主化的开端,也是在社会上广泛践行民主的开端。由此,农民和劳动者得以从集中、官僚主义、包办的机制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生产经营、掌握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权利(摆脱了被动的境地)。实践证明,党在革新初期就提出的解放生产力、解放意识、精神和社会的一切潜力以统筹全面创新生活各领域和实现社会民主化(1的主张,是经济民主化以及民主实践的一大步伐和重大成就。

到了十二届五中全会,越南共产党根本性改变了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提出了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张,高度评价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增长、发展中的潜力和贡献,重申民营经济不仅长期存在,而且还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私人,不是别的,就是人民作为主人从事经济活动并主宰社会(2。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统一得以实现。所有民众、所有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保护。

在废除平均主义、包办的同时,对社会公正的新认识得以形成。在市场机制下,不得不接受竞争和贫富分化,但通过法律和机制来调整和调节利益分配,致力于社会共同利益,促稳定谋发展,避免贫困化的发生以及对社会基本成分造成伤害。社会公正和平等不仅体现在利益分配上,更深层次、更务实的关键在于发展机会上的公正和平等。所有民众,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置于创新的环境之中以实现发展。那是经济利益与发展中人文性保障之间的融合。在此环境和条件下,劳动者,首先是农民已“回归自我”,真正以创新主体的资格生活和工作。农民的心理、意识和思维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实物思维(一亩地能生产多少斤稻谷)转为价值思维(3(一公顷土地能获得多少钱)。这是经济和文化中践行民主的一大进步。

第二,在政治中、在参政活动中、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中践行民主,有以下主要表现:

在国会、人民议会会议召开前举行代表与选民接触、会面、交流会议,让代表们倾听民众围绕党的主张、路线,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意见、愿望,并且在会议结束后举行类似活动,方便代表汇报吸收人民意见的结果。基层群众的声音得到倾听、受到尊重。民众对路线、政策的合理建议,已被代表们采纳并向权威部门建议处理,而且实际上有了合理调整,回应民众要求。这表明,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民众参与政策、路线评估以及顺应实践调整政策和机制,已经得到尊重和实施。

在接待来访公民、处理公民申诉、控告的工作中,各种侵犯民主、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官僚主义、远离群众、不负责任的现象,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公务人员在对待民众中欺压、排挤、刁难、腐败的行为已被汇总、研究、调查和处理。这是尊重人民的态度,而且通过切实的做法来服务和保护人民。接待来访公民中形式主义、言行不一的状况以及各政府部门间推脱责任的状况整改取得了显著进步。组织民众对各项法律草案、历次党代会文件草案进行建言献策。

近年来推进践行民主,还通过以下方式受到重视:为人民参与控制权力、防范那些违背党的活动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干部党员利用职权、为非作歹、谋取私利、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利益、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玷污党的声誉和国家力量的行径而创建环境和机制。

践行民主与执行法律、加强法制和严格纪律、规矩紧密结合。得益于推进践行民主以及民众的声音和行为受尊重,反对官僚主义、反腐倡廉的斗争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从严处置腐败案件,对于纯洁组织机构、消除那些腐化变质者,捍卫国家利益和财产,提振人民对党、国家和制度的信心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落实基层民主条例和乡坊镇民主实施法令,为推动人民群众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和巩固政治体系,特别是农村基层注入了动力。

上述两项重要文件的实施,促成了民众和干部、公务员双方在当家作主心理、认知和意识上的积极转变,有助于保持政治稳定,面向促进经济强劲增长和社会、政治、文化等全面发展。人民内部的矛盾、冲突得到及时处理。民众对政策、法律的了解和遵守纪律、规矩水平得以提升。党和国家及时补充、完善了有关统筹越南践行民主的两个基本方式即基层民主、践行基层民主与实行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相关法规文件。

在基层民主条例和乡坊镇民主实施法令推行中,形成了全民团结共建社区文化、创建文明家庭和建设新农村等运动。这是十分切实的举措,为推进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注入动力并提供必要的补充。

第四,采取全民会议或者民选代表会议(每户户主)的方式,让民众直接选举村长(农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城市)。这一工作充分彰显民众的角色:自由选择自己的代表来授权和赋权。从而,可以肯定,祖国阵线的民主协商与民主集中相结合,丰富了越南在革新和民主化中践行民主和建立民主制度的形式和方式。

除了上述取得的成果,越南当前践行民主、加强法制和确保社会规矩,仍有一些短板和不足。

第一,在党的生活会、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体系各组织的活动中,仍有不少形式主义民主的表现。社会生活中实施和遵守法律和法制,还不够严格。仍有藐视法律、故意违背或者利用法律文件的漏洞来为非作歹、勾结小圈子利益、搞局部利益、个人利益、损害共同利益等的现象。

第二,民主集中制原则还被侵犯。许多部门、领域的纪律、规矩不够严。部分党委、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够尊重和弘扬党员当家作主权利,较少聆听下级意见,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仍有独断专行、丧失民主或形式主义民主的表现。还缺乏那些明确干部、党员具体责任的机制,导致既有依赖集体、个人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又不能鼓励那些有激情、热情,为了共同利益而敢想敢为,敢于突破,敢负责任的干部、党员(4

第三,仍有不少地方、不少干部、党员尚未树标杆当表率,尚未视之为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本分。该状况也离不开为数不少的干部、党员,包括高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权力异化、人格异化的状况。

第四,在组织机构创新与体制系统、干部质量,乃至政治体系人力资源创新,包括民间政治意识、遵法守法和重视道德的习惯教育之间不够配套和一贯。

第五,反腐败力度不够强。在反腐败中,未对批判和处置各种社会弊端,特别是党和政府部门系统之中,给予应有重视。

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出于以下具体原因:

第一,部分党委和政府在组织落实党的主张、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中的指导、领导依然是长期存在的薄弱环节,有的地方松懈,甚至有形式主义、草草了事的现象,因此那些极其重要的决策落地缓慢,效果欠佳。官僚主义、经验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主观臆断,依然在多地长期存在,对政治体系多个组织和众多干部、党员的思维和行动产生沉重的影响和冲击。

第二,由于市场经济、国际一体化的负面冲击,社会上偏重物质利益的倾向、不择手段致富心理的产生、享乐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生活方式等不断加剧,一些地方尚未注重道德教育,为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引导道德价值和健康精神。很多地方尚未足够重视和投入新文化、新人的建设,与经济发展投入不够相称。

第三,多地尚未做好社会舆论积极引导,对各种社交平台上泛滥的不良、有害信息管理和处理不严,导致社会精神生活遭到污染,特别是对于年轻一代,也是践行民主、加强法制、严格社会纪律规矩存在短板和不足的表现。

第四,基层民主条例和乡坊镇民主实施法令有时候、有地方不够经常和严肃。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运用于实践时出现很多错误,甚至变形,损害民主践行,弱化法制和社会规矩的力量。

第五,松懈管理、检查、监督,干部、党员树标杆当表率责任,包括在道德、遵法守法、法制、社会规矩上树标杆当表率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在社会上、民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原因,一旦这些不良影响被各种敌对、政治机会主义势力抹黑、煽动,就容易导致混乱、破坏治安秩序。

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关系的观点、方向和若干主要举措

为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越南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今后需要贯彻以下观点:

第一,认识并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权利与个人义务、责任分不开,致力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原则。

如今,民主认识和实践必须建立在将公民的权益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精神基础上。权利、义务、自由与责任分不开,这是保障每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生活的前提和条件。法律义务是国家、法律与个人互动关系的必然要素,如果缺少了它就无法达成各种社会关系、各种利益以及社会活动和社会环境中的平衡。与人权一样,法律义务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这就形成了世界上不同宪法之间必然的异同。义务是权利与义务一个辩证统一体的第二个方面,因此对于人类及其创建的组织的存在有着有益的价值。法律义务,特别是宪法规定的义务,就是日常生活中防止滥权、独断、任意妄为、无政府状态和影响人们的法定权利和自由的其他消极现象的合法阻碍。

第二,认识并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发挥和强化基层政治体系的作用和活动效果的基础上。

基层政治体系在提高认识和组织实施基层民主、动员人民认真遵守法律、确保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中有着巨大作用。需要发挥作用并创新基层政治体系,特别是基层党委的活动。党和国家关于在乡坊镇实施民主的主张、路线、政策、法律,首先要在基层干部、党员中得到贯彻和认识,形成统一认识和行动。

党委要经常严格领导乡坊镇民主法律实施过程;与此同时,要保证政府与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之间紧密配合,以出台有效的组织落实计划、方案。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不仅是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并代表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而且在发扬和践行民主中有着巨大作用。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是在参与向党和国家提意见建议中体现人民的声音,同时参与针对党和国家活动的检查、监督、社会论证的平台。

第三,认识并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必须满足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公民权利、遵法守法、建设文化、道德、人文品质的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条件下认识和践行民主,必须建立在认真遵守法律和确保社会规矩的基础上。这一要求不仅给国家、法律,而且还给所有个人和组织提出来的。需要形成鉴于法治原则、基于人的权益、致力于社会发展的民主文化。

认识和践行民主,必须建立在法治国家各项原则基础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基本原则:公平、人性化原则,平等原则,尊重、保护和保障人们和公民权利、自由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第四,认识并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必须满足严肃处理一切利用人权、自由、民主来违反法律、破坏制度、侵犯个人、组织利益的行为的要求。

法制和社会规矩是在各种民主价值、原则和各种民主制度等两个层面上维护民主的必要条件。这是必然的,因为如果缺乏一个法律环境、法律框架,那么民主就无法存在。民主只有在一个稳健的法制制度的框架下才能在现实中得到保障和实施。

法律至上是民主得到广泛、切实践行的先决条件。据此,需要社会上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所有公民都要尊重和履行法律义务,在违反法律、利用人权、自由、民主来违反法律、破坏制度和侵犯个人、组织利益时必须承担强制性的责任。

认识并正确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方向是:

紧紧围绕党的十三大文件,特别是大会方针、主题,党从革新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教训,党对落实2021-2030年国家发展任务、展望2045年的指导观点;以此为推进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的依据和指引。这是重大的方向,既体现目标的指引,又是革新的指导观点,特别是政治体系革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践行民主、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在发扬民众主动性、创新性基础上服务人民生活福祉等要求。据此,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齐头并进,是为了巩固全民族大团结力量,实现并发挥人民主体作用,依靠人民,依靠人民的各种爱国竞赛运动,依靠创新和创建民主社会来创造强劲动力,推动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渴望,使得祖国强盛、民族永存。这既是胡志明主席的渴望和期待,也是全党全民的渴望和期待。

为继续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需要集中落实以下举措:

第一,提高对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能够正确、充分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基础,就是正确认识这一核心关系的本质、意义和重要性。正确认识这一关系,是每个人、组织,国家干部、公职人员队伍,党组织和人民团体领导人员的任务。

需要采取一系列可持续的举措,其中包括建设践行民主和法律的文化的举措。为使民众能够正确、充分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提高民众当家作主的能力,即为其培养践行民主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习惯。需要注重对民主、法律和道德教育工作的投入。关心提高民众素质和保证民众获取信息权。这是提高当家作主能力、保证民众在践行社会主义民主和基层民主中的权利和责任的主要举措。

第二,加强党对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的领导。

党的领导对于提高认识并正确处理践行民主与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之间的关系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原则能够在国家的组织与活动中落实起来。社会上的所有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

领导、执政的党必须真正廉洁强大,带头实行党内民主和遵守宪法、法律。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举措,同时也是党的期待和决心,是全民对党的期望。

党对国家的领导必须保证透明性、公开性、正确遵守法律,不强加,不包办、代办国家的管理事务。党委、党支部,特别是乡村党支部需要继续领导、指导普及、学习和讨论,对基层民主条例和乡坊镇民主实施法令提意见建议,让基层民主实施取得更高成效。

主动斗争防范和消除干部、党员政治思想、道德、生活作风腐化变质的表现。党委需要做好本部门、单位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的掌握工作,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消除的措施。需要经常围绕对于党的路线、主张,国家的政策、法律有不同认识和观点的问题举办各种交流、对话的论坛。采取办法从严处理那些利用民主、人权来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的行为。

第三,继续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致力于推进践行民主和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

建立完善法律体系是推进践行民主和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的特别重要的条件。这是既迫切、又长久且极其复杂的任务。

有关继续制定完善法律体系的主要举措包括:负责制定法律的各部门之间分工、协调和控制的机制,提高从事制定法律工作的干部、公务员队伍质量,制定法律中管控、问责追责制度,建言献策、社会论证和法律影响评估,法律文件质量监管等。

在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等两个方面上践行社会主义民主,已被2013年《宪法》所规定。因此,需要完善明确和高效的法律框架来实施这一规定。继续修改、补充、完善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新形势。

第四,巩固各种公务和司法体制的道德基础。

践行民主和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巩固各种公务和司法机构的道德基础。越南实施法律的实践,尤其是公务和司法领域的实践表明法律需要与道德、诚信、才华和敬业等社会中其他要素和价值齐头并进。一个讲诚信和富有公信力的司法系统对反腐败斗争和维持法律秩序有着重要意义(6。朝着透明、提升审判质量、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审审查责任和能力的方向完善最高法再审审理手续,让该机构真正是正义的顶峰,使得民众真正信赖这一机构。这一改革方向是基于这样的深刻认识:法院审理各种行政案件、公民对于政府部门的决定和行为的申诉控告,有助于减少国家行政机构中各种消极、官僚主义、腐败、滥权、推脱责任的现象。

第五,提高公民在利用和保护各种正当合法权益中的能力。

继续提高民众素质、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这是一直受到党和国家关心的问题。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情感、态度以及个人行为对于遵法守法意识教育过程有着重要影响,将帮助个人懂得依法生活和工作,认识到权利并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在遭到侵权时懂得维权。需要培养遵法守法习惯和突出公民责任,巩固公民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信心。

第六,加强民众对治国理政、反腐倡廉的参与。

民众对治国理政、反腐倡廉的参与,与基层民主条例的实施相关联。这要求对基层民主条例补充有关民众参与治国理政、反腐倡廉的现代化原则和指标。民众和各组织需要获得充分的机会来参与政策、法律制定活动。这是在法律制定、颁布环节就确保民主以及在政策倡议形成时确保公开性、透明性等标准的条件。民众参与政策、法律论证,也是保证各社会成员之间各种利益平衡,避免“小圈子利益”操纵实施政策腐败的条件。

为助力加强民众对治国理政、反腐倡廉的参与,需要落实好基层调解工作,避免人民中间长期上访、失去团结的状况发生。经常检查,征求民众对于接受和处理工作的干部、公务员的意见建议。从严处理那些故意刁难民众、专横跋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干部、公务员,及时奖励那些出色履职尽责的干部、公务员。精心安排接待公民的时间表和地点。继续部署行政管理中的信息技术应用。为将电子政务建设部署到乡级筹备各种技术、人力条件。

当前在我国朝着可持续和高效的方向保证民众参与治国理政、反腐倡廉等工作的若干基本条件是:政策、法律框架的条件,保证提供必要信息、法律、知识的条件,保证公开透明的条件。

认真落实各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社会组织、单位与其成员之间对话、问责的制度。强化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组织对于保证民众参与治国理政、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和责任。

创新对民众参与治国理政、反腐倡廉工作的普及、教育方式和内容。在平衡利益、保证民众参与治国理政、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利益等基础上建立和培育长久的信念。

第七,提高公民申诉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保障公民申诉权,对于防治腐败、浪费和不正之风,纯洁国家机构起到重要作用。加强公民申诉权的保障活动,必须建立在正确认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上,必须与民主化过程同时进行。

需要建立与整个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充分、配套的申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机制,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对于公民申诉权保障的监察、检查、监督效力、效率和责任。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公民申诉权和从严处理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同时,提高干部、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道德品质,特别是那些从事与公民申诉权保障相关任务的干部、公务员。这是具有决定性的举措。

第八,把践行民主与实施大团结、建立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同时推进学习和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风格,特别是他老人家民主、贴近、信任、尊重、爱护人民和为民风格。

据此,需要强调践行勤俭廉正的革命道德、践行胡志明主席的教诲:像抵御最危险的“内患”那样去反对个人主义。注重树标杆当表率,因为“鲜活榜样的价值胜过百篇宣传演说”,实现“言行一致”。保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法律,带头执行法律和党章,正确执行党员不准做的规定,以保证法制、纪律和社会规矩的分明和严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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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看:苏辉若、黄志宝、陈克越、黎玉从(共同主编):1986年至今党的理论思维创新过程(第三次出版),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205页
(2)请看:黄志宝(主编):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治体系,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03年,第158页
(3)请看:苏辉若、黄志宝、陈克越、黎玉从(共同主编):1986年至今党的理论思维创新过程,同上,第205页
(4)请看:武仲林:“当前我党组织与活动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施”,《共产主义》杂志2021年1月第957期,第42页
(5)2021年9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印发了“关于中央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的第32-QĐ/TW号规定(取代中央政治局2019年12月25日“关于中央反腐败领导小组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的第211-QĐ/TW号规定)。更名和补充领导小组的职能、任务、权限是党的建设整顿工作中更加强劲的新步伐,从根本上制止不正之风,远程防范各种腐败行为
(6)请看:Susan Rose - Ackerman: Corruption and Government - Causes, Consequences, and Reform,(暂译为:“腐败和治理:原因、后果和改革”),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年,第200-201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年4月第9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