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在当前阶段有着重要意义,旨在维护并加强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提升党的建设整顿工作质量,控制权力,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严明党内规矩、纪律。这也是有效评价、核查和筛选干部的依据。
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的紧迫性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领导、指导、调控中有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经常作出直接关系到党组织和部门、单位活动和发展的决策。鉴于如此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党委主要负责人需要得到培训、磨炼、修养和考验,以便具备足够的能力、品质、本领和声望来真正成为国家革新与发展事业中的“领头羊”。越共十三大明确:“建设政治本领坚定、道德纯洁、能力卓越、敢想敢说敢做敢负责任、敢于改革创新、敢于面对困难挑战、勇于为共同利益而行动、颇有威望且真正率先带头、充当团结核心的干部队伍,尤其是负责人。出台关于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工作和干部管理中的权限、责任的规定,落实好在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和防止跑官要官的规定”(1)。
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旨在维护并加强党的领导作用,提升党的建设整顿工作质量,控制权力,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同时,这对于严明党内规矩、纪律,及时发现各种积极的新因素来弘扬、捍卫真理,维护好人、敢想敢做敢负责任、敢为共同利益而突破的干部,及时发现以防范、制止、纠正缺点,在萌芽之时就处置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避免小错误积累成长时间、大范围的重大违纪行为,支持党委主要负责人在领导、指导部门、单位、地方活动中发挥积极、主动、创新作用,完成被交付的政治任务,整改那些被动或推脱责任的状况,为干部评价、考核和筛选提供依据等意义重大。党的十三大强调:“集中检查、监督那些容易发生违纪行为的地方,那些迫切问题突出、舆论关注的地方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干部;及时、坚决、彻底、同步、严明处置违纪党组织、党员。加强对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以及时发现,远程地、从源头上制止,早期处理,避免小错误积累成长时间、大范围的违纪违法行为”(2)。
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检查、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在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纲领、章程和关于干部工作、党的检查监督工作的规定;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认真践行法律至上精神。及时发现并推广各种积极的新因素,保护那些敢想敢为敢负责任、敢于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干部;同时,及时、主动发现,远程地、从源头上制止、早期处理各种违纪现象,避免小错误积累成长时间的重大违纪行为。
第二,全面履行党内乃至整个政治体系的检查监督规定;集中就以下方面检查、监督主要负责人和党委:一是执行党的政治纲领、章程、决议、指示、规定、决定、制度、结论、意见,二是执行党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工作条例、工作制度,践行党内民主,维护内部团结;三是领导、指导厉行节约,预防打击腐败、浪费、不正之风,管理、磨炼党员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四是领导、指导并组织实施行政改革、司法改革;五是领导、指导法律维护部门开展侦查、起诉、审判、案件执行工作;六是干部聘用、接收、规划、培训、培养、评价、挂职、调动、任命、晋级晋档、安排、任用、参选推荐、选举、奖励、纪律处分,实施干部政策;七是领导、指导和受理申诉、控告。
特别是注重检查、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执行党员标准、党委委员标准和依据党的规定、国家的政策、法律履职尽责的情况;检查、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精神、树标杆当表率、自我批评和批评、勤俭廉正、大公无私等品德。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时刻自觉地置身于党组织的检查监督之下,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同时,增强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集体依据党的规定进行的检查监督责任。
第三,突出检查监督内容重点以及检查监督责任和各种方式。各级党委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党委集体的检查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效实施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检查、监督;增强干部、党员,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党组织和部门、单位、地方的所有活动中的认识、政治本领、磨炼意识、坚定思想立场和责任精神、先进性、模范性。
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检查监督工作的若干具体要求
首先,党委主要负责人自己需要自觉以身作则并接受检查监督;同时,需要保持坚定的政治思想、立场,带头捍卫党的思想基础并率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率先遵守党的检查监督规定,在履行领导、指导、调控责任和遵守党的规矩、纪律中当好榜样。各级领导干部、党委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各部委、地方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需要率先带头执行党章,认真遵守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各级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廉洁强大的党组织并带头斗争反对特权特利思想、“小圈子利益”,始终保持党员的廉正和纯洁。
第二,以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检查、监督为重点和主要优先事项,因为党委主要负责人被党组织赋予了重要权力,并对领导、指导、调控承担政治责任。在一些地方,实行“一肩挑”的主张,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因此他们被交付的政治权力也更大、更集中。这给党委以及党组织和政治体系的检查监督部门提出了要求,即要突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常态化、严格检查监督的重点,让党委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自己在用权过程中的责任,狠抓部门、单位活动指导、调控,不敢也没有官僚主义或者腐败、不正之风、滥权、越权的条件。通过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需要发现各种不足和短板,及时要求整改各种偏差和违规行为;鼓励创新和发展。需要着力深入了解接受检查监督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单位履职尽责的情况;深入了解被反映的涉及其部门、单位活动的重要问题。检查监督报告需要充分体现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最高责任人的活动结果和他们的正直性、自觉性;同时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来整改他们活动中的各种不足和短板。
第三,加强党组织由上而下的检查监督,上级党委必须做好对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任务。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中央各部委和省市的党委书记同志需要在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中深入抓好纪律、作风建设,检查、监督、督导下级领导干部队伍;对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全面、严格、忠实、自觉履行领导责任;在发现需要整顿的问题时及时教育、提醒下级领导干部。
中央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各省市委和中央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党委集体及一把手的监督;督导各省市委加强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上级的“总司令”需要检查、监督下级“指挥员”履职尽责的情况,视之为每年、每个季度、每月甚至每天检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以该检查监督结果为进行干部考核、筛选的根据。当发现违纪、偏离方向的表现,需要及时对那些优缺点或者违纪程度较轻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并对严重违纪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置。
第四,结合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认真执行党组织全面严格领导制度。各级党委需要加强对党员履行责任制的全面严格检查监督;及时沟通、提醒那些未正确履职或者出现突出问题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各级检查委员会需要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党组织、部门、单位职能、任务中的责任;经常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提意见建议,整改各种偏差和违纪行为。改善并实行党员、党委委员责任评价体系总体、严格治理;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命党委委员和主要负责人和开展奖励、处分工作以及党员核查、筛选的重要依据。那些履职不力或故意违背、有违纪表现的人员必须按党的规定负起责任;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的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也有连带责任,需要考虑相应处分程度,旨在维护党内纪律、规矩和严明。
第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党委(尤其是党委常委会)、各级检查委员会需要强化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检查监督工作,避免独断专权现象的发生。中央检查委员会着力检查监督各省市委、中央直属党委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各级检查委员会在发现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党的规定的行为时要求及时进行检讨,认真整改各种后果;如果检讨和整改不到位,就要向本级党委领导班子和上级检查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六,及时掌握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反馈信息,制定并实施对其问责制。各级党委及其检查委员会强化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常态化检查监督工作(首先是直接下级党委);同时,向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深入普及、贯彻职能、任务和工作风格。有效建立上级检查委员会、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之间的信息系统,以通报各种一般问题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党委常委会(或者党组)的扩大会上进行检讨,对该工作的说明报告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
加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检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举措
第一,加强党委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一是在党委中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并认真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党委委员和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纲领、章程和各项规定;如果发现干部、党员违纪违法,就要及时审查、处置。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好党委委员管理教育任务,在自我批评和批评中带好头。党委委员需要经常交换意见;如果发现党组织内出现不足问题,需要坦诚交流,本着建设性精神提供参谋和意见建议。党委集体需要就个人问题以及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老实说明,实行信息反馈以及定期和突击检查监督。
二是发挥党委委员队伍的检查监督作用,同时提升党委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党委需要充分履行领导开展党的建设、整顿的责任;建立并完善相关规定。党委各委员和党委集体需要坚持高度责任和敬业精神;相互提醒、监督,履行巩固、提升党委领导力和战斗力的任务;如果党委集体中有违纪违法的成员,就要向权威的党组织进行及时、忠实的报告。
三是,完善党委活动中权力控制机制,合理、科学地分配权力。坚决防止违反党委活动原则的行为,不让党委委员将自己分管的工作、领域变成不受党委集体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的“私人领地”。按规定制定和完善党委集体的工作制度。据此,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讨论,党委委员需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需要表决但仍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必须在表决之前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
四是党委制定并实施每年、每个季度和每月的活动计划;严格管理和指导各党组织。党委主要负责人经常听取关于各党委委员履职报告,如果发现党委委员履职不够充分时需要及时沟通并提出意见;同时,要倾听群众的意见,认真吸收党委委员和党组织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意见;敦促党组织的党员落实好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权建设工作任务。
五是党委严格执行文件记录、备案制度,保证备案的系统性和准确性,不得对干部进行非法干预。如果党委委员对干部工作进行干预,或在提案制定中作出违反制度、法律,不公正的决定,党委要及时向党组织进行报告。同时,党委、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需要坚决反对来自领导干部亲人、朋友的一切操纵(尤其是干部工作中的操纵)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二,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工作。
一是实行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首先是直接下级的检查监督责任。上级党委必须有效组织领导分管领域的各项任务;同时全面利用各种方法和措施,如检查、监督、讨论、吸收建议、报告、督导、整顿各种问题,以加强对下级党委尤其是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监督。
二是上级党委加强对下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控制;推动党内检查监督工作规范。党委必须有效利用权力控制系统、工作管理系统和人员管理系统;注重建设和改善党委主要负责人管理、检查、监督系统,确保严谨高效。
三是干部、党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需要在自己的配偶、子女、亲人经商或管理企业时在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当好榜样;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或者建立“利益集团”、培植个人势力;严格管理并经常提醒自己的亲人,不让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来牟利。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党的纪律及时处理围绕这些关系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是上级党委加强指导下级党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举办党的生活会,提升党的生活会质量,统一确定或通过下级党委集体的党的生活会主题;分管的上级党委委员按规定定期参加下级党委集体的党的生活会。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检查、监督、指导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我批评和批评原则和关于党组织活动的规定;明确指出并督导下级党委及时整改各种短板、不足和缺陷;同时,尽早解决下级党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五是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实行干部核查、评价、筛选。上级党委需要加强对干部聘用、选拔、培训、评价、挂职、任命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委员,尤其是由下级主要负责人任命的人员的监管;围绕干部工作检查监督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参谋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需要落实好各项标准、工作岗位和对干部、党员的检查监督流程。各检查监督部门需要主动更新党委、行政干部档案;同时按规定就党员资格和各级党委委员标准及时作出结论意见;结合检查监督活动的结论参与对党委集体和党委委员的全面、公正、客观评价和分类,为干部核查、评价和筛选提供依据。
六是经常分析、评估申诉、控告、信访情况,对申诉、控告、信访比较集中的下级干部、党员、党委委员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上级党委务必听取下级党委和干部、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吸取自我批评和批评意见。检查机关、组织干部部门需要经常分析、评估形势,对于涉及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置的建议。
七是各级党委及其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各种不足、短板整改工作的检查监督;督导落实各项检查结论;严格处置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完善党的检查监督执纪机制。
第三,加强党对检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是加强党委对检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检查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各级党委必须认真落实党关于检查监督的规定;集中检查监督那些容易发生违纪行为或者突出问题比较集中、社会舆论关注的地方、领域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干部;根据自己的职能、任务范围加强检查监督工作;注重对下级党组织常态化监督和党员自我监督。
二是各级党委充分发挥党内检查监督工作的作用并同检查、监察、司法机关的活动紧密协调起来;统筹好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活动以及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活动。强化各种信息渠道整合,有效利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数据来服务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检查、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咨询、研究、评价的机制;经常听取相关工作报告,以便有效统筹协调各类检查监督活动。
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检查委员会的作用来提升检查监督工作成效。各级检查委员会必须加强检查监督,敦促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集体和领导执行党的政治纲领、章程、决议、指示、规定、决定、制度、结论、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有效利用各种检查监督方式来强化规矩、纪律和严明法律,坚决处置那些滥权、越权、利用权力来牟利、腐败、不正之风的行为,从严处置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行为等。加强对下级检查委员会的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并积极协助下级检查委员会开展检查监督任务。强化检查机关的纪律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要有效实施权力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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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年,第一册,第187-188页
(2)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一册,第189-190页
(3)(4)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二册,第200、197-198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年10月第99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