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合作国际条约保护海外务工越南公民

阮氏香兰
越南外交部领事局
07:06, 24-11-2021

(共产主义杂志)根据劳务合作国际条约保护本国在海外务工的公民,是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多国的需求。据此,未来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保护的制度。

越南驻日本大使武宏南与在日本群马县小金井精机有限公司工作的越南实习生交谈 _图源:越通社

2013 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重申:“旅居海外的越南公民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保护”1)。越南《国籍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护旅居海外越南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内的国家部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有责任根据驻在国法律、国际法和惯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施上述保护”2)。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公民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体系日益得到健全,其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国家在根据所在地法律、国际法和惯例以及越南有关保护海外越南公民权益的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中的责任得到比较明确的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越南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实施一切措施,使越南公民能够充分享受接收国法律、越南与此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所规定的权益。当越南公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代表机构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来恢复这些正当权益。

对出国务工的越南公民保护工作现状

外交部,直接的是领事局和旅居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有责任履行保护海外越南公民利益的职能。领事局履行与公民保护相关的职能,例如:对越南公民向国外移民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对海外越南公民和法人进行领事保护;指导和领导越南驻外代表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保护出境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的合法权益(3)。为提高公民保护工作的效果,外交部领事局下属的海外越南公民和法人保护处于2012年4月成立,是处理与海外越南公民保护有关问题的牵头单位。此外,由领事局管理的领事工作信息门户网站,刊登有关公民保护的信息,并为公民提出必要的提示,以预防和避免出镜与居住在国外时可能危及生命的风险和灾害。支持海外越南公民和法人保护工作的电话热线自 2015 年 2 月开始运行,接收所有提供信息、反映海外越南公民和法人求助申请的电话。

旅居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是外交部直属总局级机构,行使对海外越南人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据此,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综合评估海外越南人社团的情况;支持并为海外越南人稳定生活、融入所在地社会、实现民族大团结创造有利条件;组织和指导海外越南组织和个人与国内的联系(4)。实践表明,越南职能机构已主动且有条不紊地开展越南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这项工作基本上是通过外交部(领事局)对相关代表机构的直接指导机制来开展的。

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在开展海外越南公民保护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代表机构由政府根据要求、活动、对外关系,基于与接收国和国际组织的协议设立,由外交部直接管理。代表机构执行领事任务(包括领事保护活动)以及协助和保护海外越南人社团的任务(5)

有关劳务领域,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下属的海外劳工管理局负责协助部长对根据合同出国务工的越南劳动者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越南代表机构下属的劳工管理部门由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会同外交部和内政部在越南劳动者人数居多的国家和地区成立的。目前,越南在越南劳动者人数居多的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劳工管理部门,包括: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沙特阿拉伯。对于尚未设立劳工管理部门的国家,越南代表机构将代表国家管理并协助解决与在该国务工的越南劳动者有关的问题。

近段时间,公民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除了越南驻外职能机构的努力外,还有与驻在国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越南劳动者居住和工作的大多数国家都为公民保护工作创造了最便利的条件。一些与越南类似的有大量公民出国务工或有大量移民的国家已经建立灵活而有效的机制,例如设立专门机构。斯里兰卡成立了由各部委、机构、私营组织、工会、各社会组织参与的高级别咨询委员会,成立了跨部门协调委员会以通过主要部委和机构的牵头单位来促进工作(6)。据此,该机构的职权是在事故发生时作出决策或直接向职能机构分配任务;可以提出有关信息交换和更新制度的规定,并在相关机构之间建立应急小组来处理事故。

在越南,当发生需要保护公民的情况时,各代表机构主动采取多项业务措施,为公民保护做出积极而有效的贡献,例如定期与驻在国职能部门交换意见,为越南公民合法居住、学习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及时保护因违反所在国法律而被逮捕、拘留的公民;对遇到困难的公民提供支持和帮助;动员越南人社团积极支持公民保护工作;派员出席法庭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要求雇主和保险公司对遭遇工伤事故的公民进行赔偿;发布信息提醒公民并安排干部24小时值班热线电话,以便在危机情况下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越南驻外代表机构为解决大量事件作出了贡献,得到了在国外遇到困难的越南公民家属的认可和好评。

然而,除了取得的成果,与驻在国的协调配合机制仍是出国务工越南人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越南尚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地方。目前,越南国内职能部门与驻外代表机构之间未有一个密切协调和明确责任的机制。在必须迅速而紧急处理危机的情况下,未能达到一惯性和实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按照合同出国务工的越南劳动者保护工作乃至公民保护工作的效果。在许多情况下,尚未与我国签署领事协定的国家的职能部门没有向越南代表机构通报有关逮捕和审判越南公民的情况。这不利于公民保护工作。另一个不利之处是,在尚未与越南签署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越南公民如果想要使用越南部门出具的文件,必须办理认证手续,在被提起诉讼时必须预付法庭费用;越南不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决定(7)

加强和完善根据劳务合作国际条约保护出国务工越南公民的机制

为了加强和完善根据国际劳工合作条约保护出国务工越南公民的机制,须集中落实以下主要任务:

第一,加强越南外交代表机构、驻外使领馆在接触和协助越南海外务工人员、按规定解决与外国雇主和中介有关就业和工作条件、工资、收入、所得税和费用的问题和纠纷中的作用和活动成效。越南驻外大使馆的公民保护工作必须确保性别平等,支持遭受侵犯和虐待的男性和女性劳动者,以保护公民和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他们的身份、尊重他们的隐私和个人秘密。对于接收大量越南女性劳动者的市场,应至少有1名女性干部负责劳务管理。

第二,外交部须进一步明确领事局与旅居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协调机制,以实现海外越南公民保护工作专业化并提高效果。其中,领事局是牵头单位,对海外越南公民保护工作向外交部领导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开展公民保护活动。须在外交部下设危机处理中心。据此,该中心可以组建专职或兼职部门来制定危机处理国家计划。在此基础上,有关部委结合自己的职能和任务制定应对计划。当发生危机情况时,该中心将启动危机处理流程;组织 24小时值班来接收、建议和处理信息。此外,中心将编写一套危机情况下公民保护工作培训材料;统一不同级别的危机处理流程。

第三,继续增加代表机构的数量,减少兼职代表机构,特别是在大量越南劳动者工作和居住的地方。此外,须增加代表机构领事部门的人员编制。在必要情况下,须研究设立流动办公室,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处理在领区内的周边国家的领事事务。此外,注重提高驻外领事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质。

第四,继续加强有关部门在保护出国务工越南公民工作中的协调。由于公民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直接开展这项工作的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必要,对公民保护工作成效具有决定性意义。据此,眼下须对各职能机构之间常态化的定期协调机制出台更具体的规定,首先是外交部与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旨在统一保护公民的方式,避免在具有双重国籍的越南劳动者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公民遣返回国问题、将海外越南公民驱逐出境的问题、放弃或归还越南国籍的问题等。

第五,构建有关移民劳动者的数据库,开展越南公民海外登记活动。实际表明,越南出国务工人员数据库并没有定期更新,也没有统一的数据库,因为有些机构和企业没有向越南海外劳工管理局和领事局发送报告。因此,如果有关于移民劳动者的数据库或关于海外公民登记的准确数据库,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就可以确定在其管理的地区居住的越南劳动者数量以及每个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为开展这项工作,眼下须对过去一段时间公民登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明确这项工作中所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的方向。广泛宣传有关公民登记活动的重要性和作用和旅居海外越南公民的公民登记手续;提高领事工作人员对旅居海外公民登记活动的业务水平和意识。从长远来看,外交部须积极与公安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密切配合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性文件,就海外越南公民登记活动提出规定,在发生需要保护的情况时为出国务工越南人的国籍核实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六,加强与接收国在根据劳工合作国际条约保护出国务工的越南公民方面上的协调机制。今后,为提高出国务工越南公民保护工作的效果,需要注重越南与劳动者接收国基于各项劳务输出双多边协定的协调配合关系。据此,需要为遇到困难的出国务工公民保护工作健全相关法律依据。继续推动打击非法移民的国际合作,充分争取各国际组织和驻在国职能部门的合作和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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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7条第三款
(2)2008年越南《国籍法》(2014年修改补充案)第六条
(3)请看:外交部长 2014 年 1 月 21 日关于“领事局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之规定”的第 227/QD-BNG 号决定
(4)请看:政府总理 2019 年 2 月 18 日关于“外交部直属的旅居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之规定”的第 11/2019/QD-TTg 号决定
(5)2009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法》(2017年修正补充案)第七条和第八条
(6)请看:范氏旋:当前时期越南劳务输出行政管理,经济学博士论文,LA 11.0284.2,国家图书馆,2011 年,第 79页
(7)请看:外交部领事局:保护海外越南公民权利,科研课题,1998年10月,河内,第132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1年7月第9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