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致力于海洋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阮氏兰英 博士、副教授
外交学院 东海研究所所长
04:05, 21-06-2023

(共产主义杂志)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开放签署。40年来,UNCLOS不仅是一份具有普世价值,帮助各国建立全面、公正、和平的海上秩序的国际法律文件,而且还具有展望未来,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价值。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次缔约国会议的全体会议 ——图源:baoquocte.vn

1967年8月,起源于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尔维德·帕尔多的一个建议,对于一份调整海底和海洋,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条约的构想诞生。1973年,联合国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就一份关于海洋管理各领域的全面国际条约展开磋商。历经九年谈判,1982年UNCLOS草案于1982年4月30日以130票支持(四票反对和17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1。正式开放签署的那一天(1982年12月10日),117个国家参与了公约签署。获得60个缔约国批准一年后,公约正式生效。迄今,公约获得了168个缔约国批准(2

全面和公正的法律框架

在1982年UNCLOS之前,1958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等四份公约和一份关于解决争端的议定书(3达成了调整各种海洋问题的第一个国际法律框架。这是建立第一个海上国际法律秩序,协调沿海国家差别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迈出的一大步伐。然而,1958年公约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由于各国对于领海和渔区的宽度尚未达成一致,导致海洋边界的划定尚未完成。第二,海上权益的划分偏向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忽视那些发展中和地理不利国的利益(4。第三,沿海国家大陆架界限外的国际海底被忽略,未受各项国际法律规定的调整。第四,关于争端解决的议定书只有通过国际法院解决这一选项,因此没有受到广泛支持(5。第五,尽管已经预见海洋环境退化和污染问题,但仅就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进行规定,在污染源、污染发生范围和海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是不够充分的。

1982年UNCLOS克服了1958年各项公约的不足,并建立了海洋国家与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欠发达国家之间公平、利益和谐的法律框架。

具体,公约首次就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边界的划定进行了完整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诞生,是维护那些发展中国家和20世纪60年代在民族解放运动中刚获得独立的国家在经济上的特权的结果。这是考虑到200海里范围内各种海洋生物资源自然分布特殊性(6并为所有国家公平建立(由科技条件发达的国家在公约诞生之前建立的基于传统、历史捕鱼权的各项规定除外)的第一个法律制度。

对于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在陆地支配海洋原则基础上基于地理上客观标准的各项大陆架界限划定指标。据此,大陆架是一个地质学概念,是指沿海国家大陆沿岸土地的自然延伸。因此,各国至少可以划定自基线起宽200海里的法定大陆架。大陆架自然宽度超过200海里的国家可以确定扩展的法定大陆架(7。然而,为保证公正客观的因素,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8有权审查沿海国家确定扩展大陆架的方法,只有那些在符合CLCS的建议基础上确定的扩展大陆架界限才有约束力并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

内陆国或者地理不利国的权利也被考虑到,专属经济区制度含有一系列关于过境、剩余渔获量的规定(9。此外,群岛国的特殊性也被考虑并法典化为群岛国的法律地位。(10)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继承了公海自由的规定,公约还首次建立了以人类共同遗产为特征的国际海底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为制定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和向成员国公平分配利益而设立的(11。《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于1994年得以签订,以为1982年UNCLOS补充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和开发的具体规定。

海上争端的和平解决机制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的原则。据此,任何争端……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12。公约重申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同时巧妙地结合各项和平方法来形成一个符合各成员国涉及到公约解释和适用的各种争端的特点的解决机制。

据此,1982年UNCLOS对那些各方已达成一致的关于争端解决方法的协议给予优先。如果不存在关于争端解决方法的现有协议,1982年UNCLOS通过关于交换意见是一个强制性办法的规定,要求各方直接谈判。此外,公约鼓励各方将和解办法当作一种自愿性的选择,旨在为直接谈判创造条件。

然而,交换意见义务并非无限期有效。公约仅要求各方履行在合理期限内交换意见的义务(13。过了这个期限,如果各方不能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各仲裁机构将是下一个选择。为有更多灵活选项,1982年UNCLOS规定各方可以宣布选择四家仲裁机构之一:国际法院(ICJ)、际海洋法法庭(ITLOS)、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14。其中,除了1945年与联合国一起设立的ICJ之外,其他机构都是按照1982年UNCLOS规定新设立的。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UNCLOS创建了一个自动默认机制。据此,如果各方不发表选择仲裁机构的声明或者选择其他机构,那么按照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是有权解决争端的强制性机构。

该默认机制的规定,既保证选择争端解决机构的灵活性,又保证实效性即一方有权就公约解释和实施相关分歧向按照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单方面提出诉讼来解决与另外一个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单方面提起诉讼的规定建立在公约是“一揽子公约”,成员国在批准公约后不得保留任何条款的基础上,因而已自愿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

然而,为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灵活以及克服1958年关于解决争端的议定书硬性规定的不足(导致许多国家没有批准),公约还补充规定了各种例外和限制。据此,因沿海国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而发生的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当然被排除在各仲裁机构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之外(15。涉及划定海洋边界、船只军事活动或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审查的争端也被排除在外(16。据此,如果成员国声明排除这三类争端,其他国家不得将这些争端诉诸公约规定的各种仲裁机构。

尽管部分争端自然或选择性地被排除在各种仲裁机构的强制争端解决范围之外,但各成员国仍有义务通过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包括交换意见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公约规定对于这些被排除的争端,一方可单方面要求采用强制性的和解措施,以便就争端解决方法提出建议。

可以说,凭着灵活而创新的规定,公约形成了多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保证各方在选择争端解决方法和机构中的灵活和自由,又为推动各方争端解决过程创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率先规定成员国向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单方面提起诉讼权利的第一个机制。得益于这项规定,众多各国之间的海上争端得到解决,助力缩小各国之间的分歧。公约诞生以来,29个争端通过ICJ得到解决,18个争端通过ITLOS得到解决,11个争端通过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得到解决。

面向未来的可持续价值

不仅创建一个全面而普遍的法律框架、一个解决争端、推动海上和平稳定的创新机制,公约还包含一系列与海洋可持续治理相结合、面向未来的进步规定。合作义务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在14个条款中共提到60次,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合作、海洋科学研究合作、科技转让合作、半闭海合作、海上犯罪打击合作等领域的规定。

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领域,公约明确、一贯规定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了各国在公海范围内的合作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公约第十二部分以11节专门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问题。

除了以第一节规定适用于各国的一般义务之外,公约第十二部分包含关于区域性和全球性合作、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海洋环境污染的影响评价等的具体规定。其中,为进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并确定各种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公约对导致污染的原因进行分类,包括陆地来源的污染、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来自船只的污染、倾倒造成污染、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此外,公约也对冰封区域设有特殊规定,并明确与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之间的关系。

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公约强调了对沿海国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协调的保障。据此,公约规定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公布和传播作为海洋科学研究工作成果的情报和知识。同时,公约也要求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为科学数据、情报的交换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知识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强化海洋科学研究领域的能力建设创造有利条件(17

值得一提的是,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同时克服各国之间在该领域不平等的状况,公约专门用第十四部分来规定技术转让问题。据此,公约明确了各国直接合作或者通过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旨在积极为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和条件发展和转让海洋科学技术创造便利条件。公约特别注重发展中国家、内陆国或者地理不利国在勘探、开采、维护和管理各种海洋资源、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技术援助的需要,旨在海洋环境下开展,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公约也鼓励成立国家和区域性的海洋科学和技术研究中心,以动员和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从而利用和保护各种海洋资源,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为实现保护珍贵的海洋遗传资源服务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目前,公约各成员国正参与一项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协议谈判和签署过程(18。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各种新发生的问题,如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的负面冲击、疫情的影响等,各成员国将继续开展磋商,以便为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越南—1982年UNCLOS负责任的成员

在国家统一之后,越南就积极参加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同时于1977年5月12日发表了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19。尽管1977年就公布,但该声明的内容完全符合各国于1982年签订的公约的各项规定。1994年,越南是批准公约的第63个国家,就在公约1994年12月正式生效之前。国会批准公约的决议明确强调,通过对公约的批准,越南表示决心与国际社会一道建设一个公平的法律秩序,鼓励海上的发展与合作(20

1982年成为公约正式成员国之后,越南颁布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文件来在边界、航海、水产、石油天然气、海洋和岛屿环境保护等许多领域上细化公约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越南颁布了大部分内容与公约相吻合的《越南海洋法》。

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成为公约成员国15年后的2009年,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21。此外,越南与马来西亚联合向CLCS提交了东海南部共同外大陆架划界案,这是两国拥有尚未划界的重叠大陆架的地方(22

本着平等、相互理解和尊重、尊重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UNCLOS的精神,越南已同多个邻国成功进行了重叠海域划界。在海洋划界的同时,越南与中国还就北部湾渔业合作达成了协议,从而确立了共同合作捕鱼和联合巡逻的区域,以便防范犯罪和其他海上违法行为(23

迄今为止,越南与各邻国的海洋划界协定,已严格落实和平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符合国际法特别是公约的精神,助力推动越南与周边国家之间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关系。除了海洋划界,越南还同柬埔寨就两国之间尚未划界的海域达成了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协议。此外,还同马来西亚一起,在两国之间尚未划界的重叠大陆架区域建立了石油天然气联合开采区域。

在那些未与邻国进行划界的重叠海域,如与柬埔寨的重叠区域,越南、马来西亚、泰国三方重叠区域,或者越南与文莱、越南与菲律宾之间有可能重叠的区域(24,越南始终尊重沿海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推动谈判来寻求基本而长久的解决方案的同时,越南支持在维持现状、不采取使形势进一步复杂化、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基础上维持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黄沙、长沙两个群岛,一方面,越南重申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证据来证明越南对这两座群岛拥有主权;另一方面,越南明确需要将围绕黄沙群岛、长沙群岛的争端解决问题与依据公约各项原则和标准确定的属于越南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相关海域和大陆架维护问题划分开来。在此基础上,越南参与签订和实施《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同时正积极同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一道围绕“东海行为准则” (COC)进行谈判。

2018年10月22日,越共十二届八中全会发表了关于《至2030年、展望2045年越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议。该战略明确“海洋是祖国的神圣主权的组成部分,是生存空间和国际交往门户,与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息息相关”(25。除了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历史文化保护与弘扬、先进现代科技吸收、优质人力资源利用等目标之外,该战略还明确了到2045年,越南将主动而负责任地参与解决各种涉及海洋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落实这一精神,2021年,越南与其他11个创始成员国一起创立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之友小组,旨在为各国一起探讨各种海洋问题创建开放而友善的论坛,从而为公约充分实施作出贡献(26。目前,越南正在并将继续积极主动参与各种多边论坛,讨论新兴的海洋问题,如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负面影响、出现新冠疫情、人口拐卖、非法移民等新型非传统安全挑战的条件下治理海上活动等。

常被视为一部“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40年前得以签署,是国际法发展过程的历史性里程碑,为推动海洋和平稳定治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及海洋可持续发展创建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当前世界上会员国数量最大的多边组织—联合国多次承认了公约的作用,并强调一切海洋活动需要遵守公约(27。在自己的高层声明中,东盟也一直强调实施公约的普世价值和重要性,以维护和平稳定并和平管理、解决本地区各种海洋争端。作为沿海国家、一个积极而负责任的成员国,越南一贯重申公约是在国家海洋管理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国际法规定之一;同时也是越南同周边国家一起和平解决各种海洋争端,面向和平、可持续治理东海的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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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briele Goettsche-Wanli: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Multilateral Diplomacy at Work”(暂译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多边外交), No. 3, Vol. LI, United Nations, 2014年12月,https://www.un.org/en/chronicle/article/united-nations-convention-law-sea-multilateral-diplomacy-work
(2)参见: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名单,https://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UNCLOS%20Status%20table_ENG.pdf
(3)1958年关于海洋法的四份公约和一份议定书全文,https://legal.un.org/avl/ha/gclos/gclos.html
(4)大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各国可以根据开发的能力来确定大陆架的界限。这一标准完全依靠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和优势
(5)关于解决争端的议定书只有18个国家批准。除了赋予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外,该议定书还为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敞开大门,前提是各国达成共同协议。 但是,最终目标仍然是建立一个仲裁机构的强制管辖权来解决海上争端。 参见:“批准国名单”,https://treaties.un.org/Pages/showDetails.aspx?objid=08000002800332b0
(6)在公约规定出台之前,在1952年圣地亚哥宣言中,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等三个拉美国家,率先提出了200海里的渔区诉求,主张这通常是气温温暖,适合鱼类生长发育的浅海区。参见:S. N. Nanda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暂译为:专属经济区:历史视角),https://www.fao.org/3/s5280T/s5280t0p.htm
(7)扩展大陆架可拥有相当于自然大陆架,或自基线算起350海里或者距离2500米等深线100 海里的宽度。关于法定大陆架宽度的确定方法在公约第76条中得以详细规定
(8)CLCS是根据公约设立的三家机构之一,旨在审议各国提交的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案。该委员会有21名委员,代表着五大地理区域
(9)公约专门用第九部分(第124条至第132条共9个条款),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两个条款(第69条和第70条)和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第254条来规定地理不利国和内陆国的权利
(10)群岛国由于由群岛构成但不同岛屿在地理上被分开等特点,因而适用特殊规则,即第四部分第46条至第54条的规定。据此,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此外,群岛国对于群岛水域即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11)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在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所示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机构和职能任务的规定基础上行使组织和管控“区域”内进行的活动,以管理“区域”内的各种资源,致力于人类共同遗产等职能的机构
(12)《联合国宪章》第33条
(13)交换意见的义务是公约第283条规定的。合理时间是根据每个具体事项、条件而确定的
(14)公约第287条规定的。其中,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都是临时仲裁。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对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所有类型争端具有一般管辖权,而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仅对涉及海洋科学研究的争端有管辖权
(15)(16)公约第297条规定的
(17)公约第244条规定的
(18)迄今,谈判过程已在五场政府间全体会议上举行。参见:https://www.un.org/bbnj/
(19)声明全文存于联合国的各国海洋主张数据库,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VNM_1977_Statement.pdf
(20)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1994年6月23日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第二条
(21)越南于2009年5月7日向CLCS提交了北部扩展大陆架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37_2009.htm
(22)越南与马来西亚于2009年5月6日联合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2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http://biengioilanhtho.gov.vn/medias/public/Archives/head/Cac%20nuoc%20bien%20gioi/UBBG.Viettrung09.pdf
(24)在越南提交北部扩展大陆架划界案后,菲律宾提交照会,对越南大陆架可能与菲律宾大陆架重叠表示关切。然而,迄今,重叠区域没有得到具体确定。同样的,越南的扩展大陆架也可能形成与文莱重叠区域
(25)越共十二届八中全会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8年,第81页
(26)公约之友小组是越南发起、同德国一起动员成立、并参与核心小组(包括阿根廷、加拿大、丹麦、德国、牙买加、肯尼亚、荷兰、新西兰、阿曼、塞内加尔、南非和越南12个国家)的第一个小组。迄今,该小组共有代表着所有地理区域的115个国家
(27)参见:第76届联大主席阿卜杜拉·沙希德的致辞,联合国,2022年4月29日,https://www.un.org/pga/76/2022/04/29/40th-anniversary-of-the-adoption-of-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年10月第99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