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尽管许多敌对势力为阻碍和破坏越南而耍尽恶劣手段,第68届联合国大会仍于2013年11月12日以192票中的184赞成票,选举越南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这是对越南在保障本国人权中的成就和威望以及为世界人权斗争事业所做出的贡献的肯定。

各国代表祝贺越南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图片来源:越通社

在国际一体化进程中,世界和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如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等曾受到人权问题上的压力,但通过许多措施,这些国家逐步克服压力,使得经常谴责他们的美国、欧盟等不得不做出让步,减轻对他们的压力。这些国家的经验是,逐步加入有关人权的国际和地区公约以及国际论坛,修改宪法和法律,承诺保护和促进人权,同时着力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同外部压力展开对话和斗争;发展市场经济,为外国投资商敞开大门,成为为世界各地伙伴带来利益的目的地。

越南自从实行革新以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上获取了许多发展成就。特别是自越共八大(1996年)之后,履行“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的主张,越南在改善人权工作中更是取得了快速的进展。

本着正确的革新主张特别是发展经济、处理社会问题的主张,越南在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水平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凭借自己的实力并通过同联合国、世界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及其所提供的帮助,越南在扶贫减贫工作中迈出了快速的步伐,成为成功的模范国家,得到全世界的认可。20年后的越南,贫困率已从60%以上降至10%以下,人年均收入于2012年约增至1540美元并步入中等收入国家之列。社会民生、健康保护及教育保障等问题出现明显改善。

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越南已对革新和完善政治体系、法律体系实行了许多措施。特别是在法律体系中,越南本着坦诚、开放的精神修改了《投资法》、《公司法》以及有关出境、国籍、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等,同时颁布了《信仰宗教法令》、《新闻法》、《出版法》等。由此可见,实际上,人民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少数民族人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得到更好的认识、尊重和保障。这些成就受到国内外民众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进入广泛融入国际社会的时期,我们应充分意识到人权尊重和保障中的成就和不足,另一方面,应让全世界了解越南在此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时与歪曲事实的国内外敌对势力作斗争。

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越南进一步发展人权道路上的有利条件以及困难和挑战。最大的有利因素是我党理论认识的发展,其次,各阶层人民对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也得到明显提升。

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保障创造了框架。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为保障个人所有和经营自由权创造条件。民众获取各种信息的条件更加便利。越南在通信增长和互联网用户数量方面居亚洲各国第二。

另一个有利因素是各国际组织与越南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为发展经济、扶贫减贫、扩大国内民主提供体制、经验和财政方面帮助过程中所建立的务实合作关系以及理解、友善的态度(仅仅世行在过去20年已向越南提供了170亿美元的援助,用于落实社会经济发展、扶贫减贫等项目)。

然而,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诸如: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些政府机构和民众对人权的认识还跟不上人权的进步;法律机制的完善程度仍有限;法律方面的许多内容应得到研究和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包括一些发展政策不合理、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以及社会民生的改善,农村和山区人民的生活仍遇到许多困难等。

这些不足之处不可能在一个月或一年的时间内克服的,甚至需要长达十年的时间。

越南刚步入中等收入国家之列,也是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国家(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其中大部分是出于炸弹、地雷、有毒化学品等战争后果的原因)。因此,越南的人类发展指数虽已得到改善,但仍处于世界中等水平。

困难还来自一些势力的“缺乏善意”。每年,美国外交部都持缺乏善意和歪曲事实的态度,发布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权报告。2012年,美国众议院对外委员会通过了所谓的“越南人权法案”,其中提出了许多错误的信息和评价,甚至歪曲了曾经发生的事件真相,譬如:对一般的刑事犯罪审判活动夸大其词,歪曲诬蔑为镇压宗教、镇压新闻及言论自由事件等。这间接给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少数民族同胞聚居的地方政府带来困难,并直接影响这些地方老百姓的平安生活,玷污越南在国际友人心目中的形象。

实际上,违背人权的行为还来自个别人士身上,其不是任何政府都能彻底控制并及时维护的,甚至在自以为实施人权模范的国家政府也是做不到(譬如近年来在英国、美国火车站、超市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或在学校、公共场所发生的枪击案件,导致几十、几百个无辜良民丧命)。在越南其实还有部分干部、党员、公务员对人权问题还没有正确认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工作时尚未具备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执行国家有关人权、公民权利政策、法律的义务的必要知识;再者,官僚主义工作作风、贪污腐败弊端以及违背公民的民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的行为等对我党和国家形象及威望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都是造成不必的缺陷和不足的主观原因。

尽管如此,在解决人权问题过程中应该看到目前真实情况,相比之下,我们要面对的不利及挑战不多,顺利的因素和机遇还是是主要的。对今后进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越南党和国家的政治决心。

在观点上,越南党和国家明确了为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自由、幸福而奋斗是我们制度的最高目标。这也是为了实施人权。在落实革新路线近30年来,越南党和国家的许多文件(特别是1992年《宪法》和2013年修改、补充的《宪法》)已强调,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有关人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显示,各国政府在解决人权问题中应遵循三重层次。拥有社会主义本质的越南政府更应按照这些层次解决好人权问题。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各项民事权利,是政府必须执行的义务。这是具有最起码、绝对普遍性的权利,其执行并不取决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差异等。

第二,在符合国家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在现实中保障人权,意味着确保每个人均有机会依法享受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人权。包括民主权、言论自由权在内的若干政治权利也同属此类。这是具有相对普遍性的、需要一定条件才能实现和享受的权利。

第三,不断促进人权,就是认识到人类在全球化和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的正当需求并将其转化为人权(譬如在健康环境生活的权利、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以愈来愈高的质量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事、政治等方面的人权。

这也是越南政府在解决人权问题中应采取的必要行动方针。

总结自己的成功和不足并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越南在推进广泛融入国际社会的条件下解决人权问题的方向和措施如下:

第一,在全球和地区范围内积极主动参与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论坛。

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两重要公约之外,世界将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66年通过1969年正式生效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1981年正式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198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1990年正式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2006年通过2008年正式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通过2003年正式生效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七份公约视为人权的“核心”。越南加入了上述大部分公约。2013年11月7日,越南正式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成员国。

在融入国际社会的条件下,越南移徙劳工以及赴越外籍劳工数量日趋庞大,因此我们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看起来适时候了。越南也应动手制定并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实施人权的年度报告,或至少公布有关这一问题的年度“白皮书”(中国近期采用这方式)。这也是本着实事求是精神解决人权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将相关成就和不足之处以及客观和主观原因公开化、透明化的做法。

第二,继续本着“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完善法律体制。

在本着这一目标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难以处理的是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以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体制化。这些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不相矛盾。然而,在我们当今的社会中,有关个人和集体、社会的权利,一方面既存在未能全面保障个人权利的表现,又存在过分自由、侵犯其他个人、集体、社会的权利(譬如:利用互联网诽谤、诋毁他人)等表现;另一方面,在意识和文化上,虽然集体和社会得到抬高且置之于个人之上,但实际上,许多地方集体和社会的权利尚未得到保障,有些个人滥用、非法利用(譬如:利用国家自然资源、土地的公共所有制来侵占、贪污谋取私利等)。

政策和法律体制化过程中的另一大难题是,如何处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人权的享受特别是经济、文化、社会方面权利的保障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在供给制失败之后,我们已充分认识并改变了观点和方式,将国家作为直接保障每个人享受物质需求的供应者模式转化为国家作为每个人获得自我满足那些需求的机会的保障者。譬如,拥有住房、拥有工作、学习等权利不能像过去那样按照供给方式解决,而要取决于每个人在国家作为提供充分法理条件保障者的市场机制中自身努力。

为了给国家融入国际社会事业提供服务和条件并满足国际法律体制的要求,越南国内法律体制的完善工作应朝着一下方向展开:

有关民事和政治权利:应以完善民主制度为重心,旨在保障民众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建设与监控的权利以及表态权、集会权、宗教自由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宗教自由是各国共同的重大问题。在我国,这是容易被不良势力为实现其政治目的所利用的问题。越南的《宪法》已将党和国家有关宗教自由的观点予以具体化。一方面,我们肯定国家的世俗主义原则,这意味着不让宗教干涉国家的事务;国家公平、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并反对任何利用宗教自由权破坏国家、影响国家安全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本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包括坚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单独或集体、在公共场所或私家以祭祀、实践教规、讲述教义方式体现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的精神承认个人的宗教权利。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从越南目前信息技术发展的实践出发,我们应为确保个人的宽带接入权不违反其他人的权利并保障社会安全秩序等建立法律框架(芬兰自2009年开始将宽带接入权视为一项人权之一并要求服务公司合理收费,为用户提供一定的网络传输速度。根据在英国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79%的受访成年人对宽带权是一项人权表示赞同)。

有关经济权利:以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公平、一视同仁地保障公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为重心。就是有关人人平等获得资金、土地、资源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我们发现,国家应着手制定和遵守有关国家对自然资源、国家财政使用情况的解释义务的规定,因为其本来是民众的贡献,民众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文化、社会权利: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抚恤对象、贫困人口、处境不利群体的救助和关照等政策),完善教育制度、人民健康保护机构和医保体系等为重心。

生育权和迁徙权是应得到体制化的问题,旨在既保障个人的权利,又确保社会的共同利益,不过,一定保证这两方面和谐并存。近年来实际显示我们未能解决好这种关系。譬如,已经承认自由迁徙权,当然允许自由迁居大城市,但未能将迁居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起来,在很短时间内涌入河内、胡志明市等大城市的人数猛增,超过了这些城市的保障能力,影响其安全秩序。

第三,加强人权法制保障

在发展市场经济但仍处初始水平的背景下,文化衰退现象出现,来自个人行为的人权侵犯事件在起数和程度上呈加剧趋势。一些私人和公共组织做出不同程度的侵犯人权行为,诸如向环境排放有毒物质、生产不能确保卫生安全的商品、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官僚主义、缺乏责任感等现象呈日趋普遍的趋势。我们应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对这些违犯行为给予严惩。这就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表现,也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在仍处初期阶段的越南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仅给越南公民造成损失,而且还带来国际法律方面上不必要的不利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到位取决于对法律的认识、尊重以及法律的公正制裁。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愿意就人权问题展开对话,同时与外部势力无理的索求及论调作斗争。

东盟实现了一大进步,那就是通过了符合地区各国的特点的《东盟宪章》(2007年)及《东盟人权宣言》(2012年)。作为东盟及联合国的成员国,越南可以且应该轮流承办交流和分享有关人权领域的经验、观点的论坛,特别是围绕防治妇女儿童拐卖、防治雇佣童工、制止违反民族淳风美俗的邪教入侵等具体主题的论坛。

应给予最大关注且与之开展定期对话的对象是美国政府和国会以及国际特赦组织、人权观察组织、梵蒂冈教廷等国际组织。

第五,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以经济力量作为改善人权的长久基础及对国际社会的吸引力,从而制止各种势力利用人权问题对越南实施干预。

归根结底,保障和促进人权,特别是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权利,其实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应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力争实现日益提升的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国家的贫困将使得政府的所有优先领域及一切富有人文性、最美好的说法成为模糊空洞的口号。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是最大的吸引力,同时也是对越南不友好势力一切指责和攻击的无形而有效的防治。我们可以同外国扩大贸易和投资的经济关系,为在越南投资经商的外国企业赢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创造条件。问题是如何选择惠及双方的合作领域。这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改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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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刊登于《共产主义》杂志2013年12月第854期

作者:胡志明政治行政学院《政治理论》杂志社总编辑 武黄功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