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完善国防法律机制政策体系 满足新形势下保卫祖国任务要求

梁强 大将
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常务委员、越南人民军队总政治局主任
02:41, 07-08-2020

越南人民军队总参谋长、国防部副部长潘文江上将作关于《自卫民兵法》(修正案)草案的呈文 _VGP

共产主义杂志)深刻认识到巩固国防、保卫祖国任务的重要性,近年来,越南党和国家颁布了许多文件,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国防相关法律、机制、政策体系,旨在新形势下及时制度化国防和保卫祖国的观点和路线。这是党在国防和保卫祖国任务的理论认识、思维和实践活动指导上的重要发展步伐。

党关于国防、保卫祖国的观点,在党的纲领、章程、决议、指示中得以明确,并经过历次党代会得以完善。越共十二大明确国防安全的重要目标是:大力发挥全民族、整个政治体系的综合力量,充分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坚决坚持斗争牢牢捍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党、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革新事业和工业化现代化事业,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文化事业,维护和平环境、政治稳定、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为细化上述目标和观点,近年来,越南共产党颁布了许多国防安全方面的文件,如《新形势下保卫祖国战略》《越南国防战略》《越南军事战略》《网络空间保卫祖国战略》《国家安全保护战略》《国家边界保卫战略》。与此同时,国家制定、颁布和补充、完善了国防安全相关法律文件体系:《国防法》(2018年修正案)、《国家安全法》、《越南人民军队军官法》(2014年修改补充案)、《人民公安法》(2018年修正案)、2015年《兵役法》、《自卫民兵法》、《国防安全教育法》、《反恐怖主义法》、《职业士兵、国防工人和职员法》、《越南海警法》、《出入境和外国人在越南居留法》、2015年《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等。这是重要的进展,旨在将党的观点,特别是关于国防、安全、保卫祖国的新思路、新理念,同步地制度化成各项法律法规,这是新形势下强化国防和保卫祖国实力、助力提升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这也是各级各部门、各力量、各地方开展实施军事、国防、保卫祖国任务,同各国特别是邻国、大国、传统友好国家建立和巩固战略互信,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事业创造新地位新力量的依据。

一个值得注意的里程碑:2013年,十三届国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即2013年版《宪法》),对保卫祖国、建设全民国防事业、建设人民武装力量等任务提出了许多新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决定派遣军队人员参加地区和世界维持和平活动的规定。

根据2013年版《宪法》、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新形势下保卫祖国战略”的第28-NQ/TW号决议,为整改2005年《国防法》实施十年后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政府责成国防部起草《国防法》(修正案)草案,并获得十四届国会在201868日召开的五次会议上通过。其中,有的重要内容得到修改补充,如:坚持并明确党领导、国家管理国防任务的原则,强调国防活动必须置于越南共产党绝对直接全面领导、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之下的原则,就国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规定,补充在建设全民国防事业和防御区域实力中的文化、外交因素,统筹国防与经济、社会文化,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防,制度化党对融入国际的观点等。这是继续制定和修改各项专门法律,以确保国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完善国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党领导、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国防事业的机制得以认真落实,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得以提升。越南一贯奉行具有和平、自卫性质的国防政策,表现于在国际关系中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和平方式同其他国家解决各种分歧和争端的主张。在党的领导下基于全国的综合力量以及全民族大团结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力量建设国防实力,将民族力量与时代力量、全民国防力量和阵势的实力与人民安全力量和阵势的实力结合起来。

当前,世界和地区形势风云变幻、复杂难料,全球化、国际一体化及第四次工业革命愈演愈烈,东海上的主权争端继续迎来复杂的动向。在国内,除了作为主要部分的有利因素之外,我们仍要面对许多困难和挑战。各种敌对势力仍在加大实施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在越共十三大前夕。上述形势已经和正在给巩固国防、保卫祖国事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有关国防的法律、机制和政策体系尽管已经建设得较为充分,但不够完备、配套,有的内容不够合理,应继续进行研究和完善,为在新形势下实施国防和保卫祖国的事业创造法律依据。

为助力完善国防相关法律、机制和政策体系,满足新形势下保卫祖国的任务要求,必须贯彻并同步实施以下举措:

第一,继续加强党对国防和保卫祖国事业的绝对、直接、全面领导。

越南共产党关于国防、保卫祖国的观点已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党章和党代会文件中得以阐述。其中,突出以下原则:“党对国防和安全事业实施绝对、直接、全面的领导”。这是规定党对国防安全事业领导职能的基本原则,涵盖制定、决策和组织实施国防安全相关战略性路线、主张以及制定国家各项战略计划等。自越南共产党诞生以来,越南民族的历史实践表明,在党对国防事业的绝对直接领导下,越南军民在历次解放和保卫祖国的战争中取得了辉煌的胜利,而如今正继续领导全民、全军很好地实施军事、国防任务,建设并牢牢捍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因此,必须将党的主张和路线制度化到全民国防事业建设和系统性、配套性的人民武装力量建设中去,旨在保证中央到各地方集中、统一而高效的领导和指导。

越共十二大强调,越南全党、全民和全军的重要任务是:“坚决、坚持斗争维护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牢牢捍卫祖国的边界和海洋、岛屿、领空主权;同时维护和平、稳定的环境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1)。为了落实好这一任务,首要的问题是要继续完善国防相关法律体系,旨在制度化党关于国防、保卫祖国任务的观点,推进人民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逐步现代化建设,优先支持若干军兵种和力量直奔现代化,为牢牢捍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而随时战斗。继续创新和完善党领导、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国防事业的机制,一贯明确越南的国防政策,即本着尊重各国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分歧和争端。

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是党和国家乃至整个政治体系至关重要的经常性任务,其中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是核心力量。这是党在领导、指导革命事业中的一贯观点,特别是在新背景新形势下。越南共产党继续重申发展经济为中心任务,党建为关键任务,文化是社会的精神基础,而巩固国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经常性任务。这些任务必须被置于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之中。其中,强化国防安全实力是为了给发展经济、社会、文化创建扎实的前提和环境;反过来,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和发展任务的每项成果将为国家的国防安全事业创造坚实的前提。因此,必须强化对全党、全民和全军的教育,使之更深入认识当前祖国建设和保卫中的国防安全事业。从而,增强国家和社会在完善国防相关法律、机制和政策体系以及组织实施中的责任感。

为了加强党在国防领域的领导,必须重视建设廉洁而强大的各级党委、党组织,使之具备全面领导力和强大战斗力,真正是领导胜利实施国防和保卫祖国任务的核心。加强党内团结一致,认真实施检查和监督机制,继续完善党对国防事业的领导方式和机制。同时,注重健全各部委从事国防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队伍;发挥越南祖国阵线的作用,采取合适机制来动员、勉励各政治社会组织、宗教神职人员执行党关于国防安全、保卫祖国的路线和观点。

第二,提高国防领域行政管理效率。

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对提高与人民安全阵势紧密联系的全民国防事业、全民国防阵势建设事业的质量和效率以及越南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任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各政治社会组织必须掌握国防领域行政管理的特点、目标、要求和内容;按部门、地方实施管理的方法,结合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加强国防安全教育的各项举措。逐步健全行政管理架构和机制、政策和法律体系,促进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不断提质增效。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将迎来许多强劲转变,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并更深地融入地区和世界,面临的国防任务日益沉重,参与建设保卫祖国的全民国防事业的力量十分多元化。这要求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必须科学同步且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因此,必须在党的观点、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并颁布日趋完备的关于国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表现于总体计划,并在全国和每个部门、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得到明确。同时,要实行分工和分级管理,具体明确各级各部门、地方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权限和责任,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情况和任务中领导、调控和指挥的机制。

在关于国防行政管理目标和特点的认识基础上,应贯彻落实好党关于保卫祖国任务的观点,其核心内涵是牢牢捍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护党、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革新事业、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保护国家民族利益,保障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文化事业,维护有利于国家沿着社会主义定向发展的和平稳定环境。保卫祖国的力量是全民族大团结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在党的领导下的综合力量,将民族力量与时代力量、全民国防力量和阵势与人民安全力量和阵势结合起来。在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中统筹协调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防安全以及国防安全与经济、社会、文化,将国防安全与对外交往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继续建立健全国防领域的法律、机制和政策体系。

国防安全、保卫祖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体系持续得到建立健全,保证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如行政、财政、土地、民事、劳动、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国防、国际等方面的一致性和配套性。国防领域的行政管理立法,必须符合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事业的新要求,并且采取合理、同步的路线图。在修改、补充若干有关国防的法律、法令的同时,国会应继续审议和颁布2013年版《宪法》和越共中央政治局第33-NQ/TW号决议所规定的内容,如《紧急情况法》《国防安全工业法》《经济与国防、国防与经济融合法》《民防法》《越南边防法》或者关于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法律或国会决议等。其中,《紧急情况法》适用于特殊情况下保卫祖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等任务的执行,应抓紧制定,以尽早建立起法律框架,特别是在当前公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不断得到扩大、各种敌对势力正加大实施“和平演变”战略、促使军队“非政治化”、“民事化”,试图破坏越南的条件下。颁布《国防安全工业法》将为按照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中明确的观点建设和发展国防安全工业创造法律依据。颁布《经济与国防、国防与经济融合法》旨在既符合国防和保卫祖国的要求、符合国家的经济,又继承并发扬民族的建国卫国历史上“寓兵于农”政策,具体化关于结合经济与国防、国防与经济的主张和宪法原则。颁布《民防法》是必要的,因为民事防护是建设全民国防事业中主要而重要的内容之一。

健全有关国防、保卫祖国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是满足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与保卫事业实践中面临的各项任务要求的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再者,这也是国家建立健全完备的国防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体系的契机,其中对建设全民国防事业、建设人民军队、自卫民兵和人民公安等问题予以规定,为保卫祖国、保护党、保护人民和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等任务创造充分、配套而严谨的法律依据。为加快上述法案完善进度,中央军委、国防部的有关部门,特别是总参谋部、总政治局、国防工业总局的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中央有关各部委研究、细化中央军委、国防部在全国范围内领导、指导实施国防任务的职能、关系和作用。

关于政治体系在国防、安全领域的运行机制,应贯彻以下观点:“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武装力量作为核心”。其中,继续研究在各部委、各地方中党对国防安全任务实施的领导机制、方式的确立和运行,保证一致性、配套性、符合每个机关、单位、地方的条件、特点、任务、组织与活动。同时,研究调整、补充、细化各种国防安全情况和状态下的相关政策、法律,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在处理武装冲突或战争等国防安全紧急情况中指导、管理、调控的制度、流程、手续;根据新时期的条件、环境调整、补充和颁布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防政策等。

第四,紧紧围绕国防、保卫祖国任务的发展,做好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工作。

中央军委、国防部、总政治局继续领导、指导军队各职能部门、研究中心、学院和学校系统,加大研究力度,参与各种理论,包括关于国防、保卫祖国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总结,作为为党和国家提供关于国防、保卫祖国工作的重要而切实的论据的基础。国防部积极研究、发展关于保卫祖国、建设防御区域和全民国防阵势的理论思维;形成涉及建设全民国防事业和建设人民军队等事业的新思维、新理念,为党和国家出台新形势下国防相关主张、路线、法律、机制、政策等提供论据。

实践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建设军队、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事业正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问题,其对理论思维和认识、阵势和力量建设等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进行透彻研判,总结出新问题,作为在国防相关路线的制定和法律、机制、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中建言献策的依据。同时,对国防相关法律、机制、政策体系进行核查;经常紧紧结合建设军队、巩固国防的实践,牢牢掌握国际和地区形势,特别是东海局势;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合作伙伴与斗争对象之间的关系;关于国防战略、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军队建设等问题,以分析并弄清实践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新发生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各项主张、政策和法律,使之符合新形势下保卫祖国任务要求。军队的各职能部门、研究中心和学院、学校系统,必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观点和决议,中央军委、国防部、总政治局的指导,发扬政治责任,继续做好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工作,作为在国防相关路线的制定和法律、机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中向党和国家建言献策的依据,使之符合新形势下保卫祖国实践的发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设立和运作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有一个配套的国防法律和政策体系,而且必须得到认真高效地组织落实,以满足一切情况下牢牢捍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要求。(完)

------------------------------

1)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148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912月第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