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2014年5月5日,全国反腐败工作会议在河内市召开。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主持会议并发表了重要的结论性讲话。《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谨向读者介绍讲话内容,全文如下:

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图片来源:越通社

“各位与会代表、

同志们,大家好!

经过一天分秒必争、严肃且负责任的工作后,全国反腐败工作会议已完成既定目标及议程。会议听取了有关2013年初以来反腐败工作情况、结果及今后工作方向、任务的报告。总体上看,与会代表所发表的意见均对报告的内容予以高度赞成;同时对各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补充和阐明,指出近期领导、指导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并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反腐斗争工作提出建议和强调了一些措施。

在会议结束之前,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反腐败工作情况、结果的评估

会上发表的意见普遍认为,发挥多年来所积累的经验,自2013年至今,在党的领导,政府的调控,国会、祖国阵线和各团体的的监督之下,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政府踊跃参与,人民群众热心支持,反腐败工作基本上同步展开并获取了积极、显著的转变。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及反腐败工作领导组织和机制继续得以完善。对腐败案件的检查、监察、审计、侦破、起诉和审判工作得到加强。预防、揭发和处理腐败行为等出现积极转变,被揭发和处理的腐败案件数量所有增加。发挥民选机构、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等得到进一步重视。

落实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结论,中央反腐败指导在成立一年多之后在实施职能、任务过程中做出了许多努力。指导工作注重预防和惩治并重,制定并逐步完善有关反腐败的体制,组织各工作组对案件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相关腐败案件进行立案、侦破、公诉、审判,健全省委、直辖市委内政部的组织等。与此同时,也集中针对若干遇到障碍的环节、难度大的工作指导处理,诸如:揭发和敦促处理严重、复杂的腐败案件,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整顿,缓刑问题,提升有关机关在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协调联动效果。认真落实了各级党委、党组织对党的领导作用坚定不移、毫不松懈,但也不包办或干预职能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活动等原则,为职能机关主动依法执行任务创造便利条件。

正因如此,近期腐败案件揭发和处理工作得到推进并出现了较为显著的转变,若干严重、复杂的腐败案件侦破、公诉、审判进度得以加快,许多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审理,特别是开庭严格审理严重、复杂腐败案件等受到广大干部、党员及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对腐败行为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有助于巩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各职能机关在揭发、处理腐败案件中的处理机制和协调工作得到经常性、主动和有效落实。

作为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中央内政部在重新设立一年多之后已快速恢复稳定的部署及活动,基本上完成相关任务。基于为指委会、指委会常委会参谋并协助展开工作中的具体切实且富有成效的举措,中央内政部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肯定。

国会、政府、各部委、行业、地方已在修改、补充、颁布以逐步完善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政策和法律等工作中做出了许多努力,有助于创造日趋配套且严谨的法律基础,为反腐败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中央公安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已对配合加快严重、复杂腐败案件侦破、起诉及开庭审理进度实施领导和指导。许多地方的党委、政府更加大领导和指导力度,从而初步打造了积极转变。

除了所获结果,我们也应坦率地承认近期对腐败弊端预防、揭发和处理工作还存在许多缺陷,尚未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有关预防、打击腐败的体制完善工作仍较缓慢,法律宣传、普及和教育作做得不到位,举报腐败行为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及民众不多,而且未能出台有效保护和奖励腐败举报者的机制。若干党委的责任心、领导力和战斗力以及部分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欠佳。许多预防腐败措施的落实倾向于形式主义。有关反腐败的许多专职单位及部分专职干部的组织、活动及能力仍存在许多缺陷。各诉讼机关之间以及诉讼机关与监察、审计机关之间在揭发和处理腐败案件中的协调关系很多时候不够密切。腐败的揭发薄弱,通过监察、审计、侦查机关的活动被揭发和处理的腐败案件还少。追缴赃款赃物的比例仍然很低。腐败弊病仍在多个行业、多级部门、多个领域特别是财政金融、土地管理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矿产管理和开发以及公共投资等领域中依然十分严峻;表现为行政、公共服务中的受贿、在与政府部门的交涉事务中为获得方便而送礼金、走后门等行贿受贿仍让人头疼。揭发腐败仍是薄弱的一环。对腐败行为的处理,在若干案件中仍有故意作出轻判的表现,滥用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而不是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状况依然存在。发挥全社会及国际合作在预防、打击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等仍较有限。腐败仍然是一种挑战,是当前社会中最令人不满的问题。

出现上述情况原因繁多,但主要原因是:相关机制、政策和法律尚未完善且缺乏同步性,许多规定还混淆、自相矛盾、存在漏洞、容易被人利用。行政组织机构过分庞大,其分工及分级管理尚未明确有序,行政改革欠佳。有关一把手责任的规定缺乏具体性,未能鼓励他们积极主动揭发和处理自己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地方所发生的腐败行为。许多党委、党组织、政府及其一把手尚未充分、深刻认识到贪污腐败的严重性及危害,未能充分发挥整个政治体系及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综合力量。对干部、党员、公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仍较薄弱。部分党委及机关、单位最高领导人尚未关注各项反腐措施的落实,或者落实工作仍带有形式主义。各级部门、行业的部分主要领导干部,甚至于高级领导干部在道德品质及生活作风方面未能起带头作用,在反腐斗争中尚未树立榜样。民选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关于今后的方向和任务

越共十一大、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五中全会结论以及越南党和国家其他诸多文件均强调,防治腐败、浪费弊病是极其重要的、是既紧迫又长久的任务。所有干部、党员,尤其是一把手应在反腐斗争中领先带头。

为了促进反腐斗争今后出现显著变化,全国反腐败工作会议一致强调,应继续更加认真、强劲、配套地落实越共十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目标、观点及各项措施,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结论中提出的核心任务以及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提交本次会议的反腐败工作八大内容。预防和惩治并重,秉承坚决、坚持、持续、合法的精神,力争在反腐败工作中创造更加明显的转变、巩固人民群众的信心。

我想对以下若干具体问题予以补充和强调:

第一,应集中指导党有关反腐败的规定体系制定与完善,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社会经济管理的机制、法律以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弊端。

根据党章及党的相关决议,应具体化并制定党内的规章制度,旨在逐步形成科学、紧密、配套的反腐败规定体系以及适用于干部、党员尤其是一把手维持道德品质、清正廉洁、在反腐败和反浪费中领先带头的原则和道德准则体系。

在2014年及后续阶段,应加快政策、机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进程,克服社会经济管理特别是容易发生腐败领域中的漏洞。提议国会、政府集中指导继续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政策和机制,特别是在2013年版《宪法》及若干法律文件已获国会批准通过之后的。继续研究进而修改、完善正在执行但效果偏低的预防腐败措施等规定。着重于有关干部、公务员、职员特别是身居腐败高危工作岗位及领域的人员财产、收入进行监控的规定。明确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掌握职权者的大额交易必须应通过银行进行,旨在管控、制止各种非法交易、洗钱、腐败等。对奖励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具体规定。持之以恒,成功建设一个不能搞腐败的预防机制,一个不敢搞腐败的惩治、威慑机制以及一个无需腐败的保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征求司法鉴定及评估、使用司法鉴定结果的相关规定的实施作出指导。着力排除规避或拖延鉴定实施、以鉴定结果当作侦查结论、将鉴定结果视为比侦查结论还重要等弊端对侦破、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困难。

第二,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旨在提升各级部门、行业、干部、党员及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反腐行动中的高度统一、自觉、坚定的综合力量。

这并非新的任务,但是极其重要的任务。因为教育是提升道德、树立廉政、反对腐化变质的基本措施。中央宣教部牵头协调有关研究参谋机构,帮助党、国家和祖国阵线出台计划在全党、全民和全军中广泛宣传腐败行为的揭发和检举,并将之与妥善、及时表彰和奖励腐败揭发和举报者相结合;分享好的经验、推崇典范人物并严厉谴责各种消极、腐败行为。干部、党员特别是身居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的干部、党员应在反腐斗争中领先带头。坚持磨练干部及公务人员的廉洁品质,制定并严格遵守公务行为及道德准则。应呼吁社会舆论严厉批判腐败行为,应教育人懂得廉耻、名誉以及因腐败而感到愧疚、痛苦。

对揭发和处理腐败案件责任的正确认识应从每个党委、每个机关、组织、单位以及每个干部、党员开始。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反腐的规定;其中以预防为主,但在当前情况下,揭发和严惩腐败行为也对预防腐败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

新闻媒体应刊登各种资讯和文章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之充分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良性结果及其存在的缺陷、不足、困难和复杂的一面,旗帜鲜明地诏示党、国家乃至整个政治体系在制止和消除腐败工作中的决心。克服单方面的报道,缺乏准确性、带有煽动性、引发恐慌或在未开庭审理之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等状况。保护、奖励和鼓舞积极的勇于参与反腐斗争的新闻工作者,严格处理违反事实、污蔑造谣、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主动、合法地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腐败的信息。

第三,提升各级党委的责任,提高党组织及干部、党员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力、战斗力及领先带头作用。

反腐斗争是在每个机关、组织、单位之内进行的斗争,也是每个人内心自我进行的斗争。因此,应提升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和战斗力,提高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感及领先带头作用。应将反腐败工作同学习和实践胡志明道德榜样以及落实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有关党建工作的决议结合起来。

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织及其一把手应保持高度政治决心,集中进行经常性、持续性的领导和指导,创造和调动政治体系及全社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紧密协调及综合实力。这是保障反腐败工作有效实施的首要因素。政治决心是向腐败宣战的承诺,应通过具体的行动体现并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了解、协助和监督。一方面要自行带头实施,严格遵守有关廉洁和纪律的规定,厉行节约,杜绝奢靡之风,反对浪费和特权特利,自觉执行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另一方面,应负责任地向社会和公众展示出坚决反对腐败、消极行为的明确、果断态度,其不只是口头上、书面上的一般性的口号而是通过实际生活中看得见的、十分具体、切实、有效的工作来证明。

各级党委、党组织应保持高度的战斗性,主动预防、自我发现和严惩腐败行为。对于严重、复杂的腐败案件,党委及其一把手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汇报,进而就处理工作提出主张,确保抓紧、合法进行。应将反腐败确定为一项核心工作以及评估干部、党员、为面向越共十二大的各级党代会筹备人事等工作的指标之一。高度评价自行揭发腐败的机关、组织、单位,严格处理规避、纵容、包庇腐败分子的机关、组织、单位。应认识到,无论职能机关拥有多大的决心、条件和工具,若当事人受到内部纵容和包庇,也难以进行及时揭发和根本处理。

每个党委、部门、行业应确定集中指导的核心、重点领域和区域,注意土地管理和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与环境、企业股份制改革及财政、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组织人事工作等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领域。

第四,提升反腐败专职机关、单位的能力及其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护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及反腐力度,集中领导和指导及时揭发、侦破和严惩重大腐败案件等工作。

负责反腐败的机关、单位系统的机构,职能和任务等必须得到完善。这些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克服在执行其职能、任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之处,提升揭发和严惩腐败行为等工作的效率,致力于重大腐败案件的处理。应着力提高各司法部门的干部、公务人员队伍特别是直接参与腐败案件处理工作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队伍的品质和能力。制定和有效组织相关机制来确保各职能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同步协调配合。

反腐斗争工作要经常面对社会中的挑战、消极现象及敏感环境,使得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本领以及大公无私的职业道德品质的人容易陷入腐化坠落。因此,反腐败专职机关、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建议职能部门及时调整不合理或存在漏洞的规定、排除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要想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首先要在反腐机关内部展开反腐败工作。应安排道德品质良好、清正廉洁、任劳任怨、具有专业能力、勇气和本领、敢于担当的干部从事反腐败工作。

一旦发生腐败行为,则务必坚决处理,依法从严处置,没有所谓禁区。我们要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没有例外等原则。一方面对腐败分子给予严惩,但另一方面应对做出腐败行为但已主动供述、在被揭发之前克服后果的人员实施宽恕政策,为制止腐败营造积极的社会环境。

目前,应加快依法处理严重、复杂腐败案件的进度。应有重心和重点地进行,集中处理具有集体性、有组织的腐败案件。坚决、及时、公开处理腐败干部,没收、充公各种贪污财产及因贪污腐败得来的财产。贯彻并严格落实以下原则:发生案件则要查明真相、出现犯罪迹象则要立案侦查、拥有侦查结论则要考虑提起公诉、拥有诉状则要进行研究并严正及时审理等。

增强对地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致力于健全省(市)委内政部的组织、提升其活动质量和效果,使之有效履行为地方党委反腐败工作的参谋任务。党委书记同志要直接负责反腐败工作。

第五,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整个政治体系及全社会的检查、监督工作,将反腐败工作内容纳入年度检查、监督计划。

党的各级检查委员会对有腐败迹象的党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反申报财产、实行工作岗位转换公开化、透明化时间规定或没有进行申报、公开化、透明化等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反腐败工作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等,根据违犯性质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将反腐败工作确定为各级党委的核心工作以及进行定期检讨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检查机关及内政机关应同国家的反腐专职机关保持更为紧密的协调配合,旨在检查、监督、及时揭发和处理违法违纪的组织、干部、党员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经常检查、核查和评估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及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

2014年,继续组织各工作组对若干部门、行业和地方的腐败案件监察、立案侦破、公诉和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央内政部牵头协调中央各职能机关及省(市)委经常核查严重、复杂腐败案件的清单并上报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采取措施指导集中彻底处理、决不拖延。

发挥各民选机关、祖国阵线及各级人民团体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国会司法委员会应针对若干腐败案件特别是严重、复杂案件的处理工作出台监督计划,增加有关揭发和惩治腐败的听证会、说明会等。实行民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研究采取适合的措施来扩大民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参与范围,增强民众对护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反映、检举腐败而采取适合的措施,诸如:作好接访工作、开通电子信箱、建立电话热线等。着力建立有效力和效果的名副其实的权力监督、监控机制,避免大权在手又不受监督的容易导致官僚主义、滥用权力、犯下严重错误的状况。若不懂得依靠人民,反腐斗争事业难以成功。

发挥新闻媒体及舆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新闻是预防和揭发腐败工作富有成效的得力助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检举人及反腐斗争参与者,同时对利用反腐败来歪曲事实、污蔑、造谣、怀着不良动机陷害他人的人员予以严惩。

同志们,

反腐斗争是关系到国家、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但也是困难重重、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腐败是权力的“先天缺陷”,它在我们内部发生且关系到组织和个人的物质、钱财、声望等利益,它触及拥有职权和地位的人。越南党和国家早已看出并多次指导大力展开这份工作,才能够拥有今天的成就。但很明显的是现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本着更大的决心、坚持不懈、不能冲动行事、应更强有力地长期开展下去;也应对敌对势力及不良分子试图利用反腐斗争来夸大消极的一面、诽谤并破坏越南共产党、越南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等阴谋保持警惕。

基于近期获取的结果和经验,本着全党、全民及政治体系的决心和意志,我们相信反腐败工作今后将继续出现更积极、更显著的转变,制止和逐步消除腐败弊病,为建设满足革命事业要求及人民期待的日益清正廉洁的越南共产党及越南国家做出贡献。”(完)


作者: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