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司法改革的若干内容

 

阮和平 博士、副教授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04:00, 26-05-2022

(共产主义杂志)越共十三大决议提出了建设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括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为成功实施党的决议,需要推进司法改革,发挥取得的成果,克服各种短板、困难和不足,建立跟上世界共同水准的我国司法事业。这是实现党的目标要求和回应人民期待,面向建立专业、现代、公正、严明、廉正、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司法事业的必经之路。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主席、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阮春福与最高法党组座谈 _图源:资料图

人民法院系统实行司法改革,旨在有效实现审判活动的关键原则,提升行使司法权的部门人民法院的活动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建立专业、现代、公正、严明、廉正、服务祖国、服务人民,履行维护正义、维护人权、公民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及组织和个人正当合法权益等重任的人民法院系统。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集中落实以下改革内容:

一、澄清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司法权内涵以及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充分正确认识司法权内涵、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以及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是一个重要问题,不仅有着科学意义,更有深刻的实践价值。

第一,关于行使司法权的主体。

2013年《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国会行使立宪权、立法权(第69条)、政府行使行政权(第94条)、法院行使司法权(第102条)。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是根据每个机关的基本职能的,而不是根据该部门所参与的活动的。实际上,政府、最高法起草并提请国会审议部分法案,并不是政府和最高法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类似的,为将一起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侦查机关要进行调查,检察院要进行起诉,但不意味着这些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如此说来,在宪法层面上,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是法院,而且只有法院。

第二,关于司法权的内涵。

司法权内涵包括:

—审判和对违反刑法的组织、个人作出判决的权利。这些判决实际上是国家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刑罚(宣布剥夺自由、剥夺若干公民权利、禁止居住、驱逐、管制、没收财产等)。宪法、法律只赋予法院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名义宣判的权利。

—针对社会纠纷辨别是非的权利。实际上,多个机构针对各种纠纷、冲突辨别是非,如各级行政机关、上级首长、基层调解机构等。但法院以国家权力名义通过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辨别是非,这蕴含着不同的特征,强制各方执行。

—判决、承认或不承认涉及到人权或者具有产生、变更、终止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意义的法律事件的权利(如宣布一个人死亡,宣布一个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孩子的父母、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承认或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书、民事决定、外国仲裁的裁决等)。参考国际经验,在大多数国家,宪法、法律只赋予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或其他限制人权的措施(逮捕、拘留、监禁、禁止出境等)的权利,并且要按照严谨且独立性很强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为保证宪法、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而对相关法律法规判定合宪性、合法性的权利。在多国,宪法保障机制被交给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担任。履行该职责,法院不仅审理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而且还审议、判定违反宪法、法律的文件。在越南,该任务被交给多个机关,因此有各种不足:分散、不够专业、效率低、现实中不被关注,导致部分领域长期违法违规,对民众权利带来影响。行使该司法权,法院的任务是进行解释以便统一适用法律,发展案例,颁布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这也是法院被赋予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而且只有法院才能行使的。

第三,关于司法权基本特征。

司法权基本特征包括:国家管辖权通过法律的审判得以实现,按照法律的严谨诉讼流程行使,司法判决有着所有组织、个人要认真执行的强制效力;司法判决一旦充分遵守诉讼流程但有错误的,就不被指控,只能上诉、抗诉;司法判决不得任意更改,除非由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手续进行更改、撤销的;司法判决依法得以在国土范围内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司法判决通过一个专门的案件执行机关以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

二、恪守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是法院的核心原则,且被所有国家所坚持。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证法院和法官不受组织与活动方面上的任何干涉。专家学者和实践活动者普遍关注的确保法院独立性的若干创新方向如下:

第一,根据审判管辖权来设置法院,独立于行政单位,在合并县级法院基础上成立地区法院。

第二,根据需要处理的事件性质和规模设置专门的地区初审法院。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初审法院(每个国家通常只有一个此类法院)、地区行政初审法院等。

第三,落实案件受理随机分工、合议庭法官和陪审员随机分工流程。

第四,合理组织法官管理,法院和法官活动保障条件不依赖于行政部门。

第五,颁布关于法官参与各种社会和经营活动的规定。据此,法官不得参与任何发生利润的活动,法学培训院校的教学和科研除外但要保证合理时间,避免对审判业务造成影响。

第六,通过公开所有干涉文件,供参与诉讼各方能够查询,建立对审判活动干涉的预防机制。

第七,健全对依法执行任务的法官保护机制,制定法规来处理那些侵犯司法尊严的行为。

第八,创新法院干部管理、选拔、考核评估、任命、培训机制。

三、恪守公开透明原则,为民众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

建立公开透明便民的司法制度已成世界所有国家特别是司法事业发达的国家的趋势和要求。有的国家还提出了“公开是原则,非公开是特殊”方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保证民众能够行使六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建议权、上诉权、申诉控告权。

实现人民法院活动公开化透明化的举措包括:严格执行公开审判规定,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情形除外;推行司法行政改革,建立向民众提供司法服务的一窗口法院;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来实施一些网上诉讼活动,如接收申请,送达文件和资料,通报申请处理结果,检查证据,线上审理,建立电子诉讼档案以增强便民程度,提高活动效率和司法公开化;规定并安排媒体参与的庭审室;在法院电子信息门户上发布以下内容:案件处理进度,案件送审计划,诉讼文件,诉讼手续,审理过程,法院的判决书和决定,案件执行过程,减刑过程等。

四、恪守公正、平等审判原则,确保诉讼对抗性

1966年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强调:“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任何人……有权受公正公开审问” (第14条)。在我国,2013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6条);“法院对于被控告的人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平、公开地予以审理”(第31条);“审判诉讼对抗性原则得到保障”(第103条)。

如此一来,越南进步司法的发展进程接近了作为基本人权的“审判公正、平等”,并且得到宪法规定。违背这项原则,是违背联合国公约和《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平等与宪法规定的、作为法院活动重要原则之一的审判诉讼对抗性原则有着紧密的关系。

今后的司法改革必须持续健全审判诉讼对抗性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庭审诉讼辩论,不限制诉讼辩论时间,所有在诉讼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都要解决到底并记录在判决书上,根据诉讼辩论结果来作出判决。法院要经常为法官培养知识来提高其主持有诉讼辩论的庭审、评估诉讼辩论结果以颁布令人信服口服的判决书等技能。要在手续和案件判决中确保公平。近期,法院创新了庭审室模式,据此,安排检察员(控方)和律师(辩方)在庭审室中拥有平等的座位,体现法庭辩论中公正、平等的原则。在审判过程中,不可以,也不允许任何歧视或者不平等的行为,唯有如此,才赢得民众对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信任。

五、创新人民参与审判过程的制度

人民参与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是民主进步国家的特性。首部宪法(1946年《宪法》)就规定了建立“以民为本”的司法制度的思想,后来历部宪法继续重申。民主本质不仅体现在公务人员为服务祖国和人民而尽心尽职,而且还体现在动员人民直接参与并监督国家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初审审理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宪法原则就是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制。陪审员参与审理,给庭审带来道德观念以及基于正义、公平理念的针对犯罪行为和纠纷的社会普遍评价。凭着自己的经验和知识,陪审员为明确案件的客观事实作出重要贡献,有助于增进法官在作出判决中的信心。

人类司法普遍存在三种人民参与审判过程的模式:人民陪审员模式(在越南、中国等)、陪审团模式(类似于欧洲、美洲等的陪审团)以及上述两种模式的融合(在俄罗斯等)。

—陪审团包括那些被民众依法选出来参与审判的人,被赋予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权利。陪审团参与范围几乎仅限于刑事案件。陪审团不事先研究案件卷宗,在法庭上也不给各方提问题,只听各方辩论。陪审团有权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应不应该宽大处理。案件的剩下问题(如决定罪名、量刑、采用司法措施、损失赔偿等)由法官决定。

—人民陪审员包括那些根据各国法律经过选举、派遣或任命的人员,参与大多数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初审审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主持。人民陪审员在开庭之前研究案件卷宗,原则上对于涉及合议庭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决策上有着与法官相同的权限。

活动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为协助法官澄清案件客观事实,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反映人民的意志,对审判过程进行内部监督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该机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陪审员主要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又在合议庭中占多数,有着与法官相同的权限,给陪审员带来很大的负担;当判决被撤销或修改时,目前关于责任和处罚的规定只是针对法官的(罢免、不再任命等),而不针对陪审员;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服务审理的档案是当事人编制和提供的,往往有利于自己,这给审理此类案件的陪审员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刑事案件,档案是由国家部门编制的)等。

为克服上述不足,今后需要研究创新陪审员制度,主要方向有:健全当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制;研究补充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初审审理的机制;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限和任务;创新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组成,使之符合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并出台合理待遇政策;创新人民陪审员选拔、选举、管理机制;严格规定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流程;制定人民陪审员道德、责任和协调关系的规则;提请国会就人民陪审员颁布一部独立的法律。

六、探索并实施替代部分诉讼活动的解决方案

评估司法活动效果和审判效果,不仅根据得到处理的案事件数量,而是要根据审判质量、各方的心服口服、社会舆论的支持、国家和社会的成本等。为提升司法效率,多国成功探索并实施了各项替代性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带来的利益是大幅减少进行诉讼的时间和精力,国家和社会的成本,减少要提交法院审理的事件数量并增强社会共识。司法改革过程往往是探索并创新替代性解决方案的过程,包括:替代性举证、替代性审理、替代性案件执行。这些方案与法院的活动分不开,所以必须进行法典化。

关于替代性举证的方案:多国设有“认罪协商”制度;据此,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罪犯主动认罪且供述符合案件其他证据,自愿承担后果和接受刑罚,将缩短审判过程并享有若干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如量刑减半、与主要罪名有关的其他罪名将终止调查)。多国允许承认“偶然证据”即那种不是按照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例如承认从公共摄像头截取偶然得到的犯罪证据)。在越南,由于法律还不允许,所以需要大量时间、精力、手续来转化证据。多国承认各种“数字数据恢复软件”用于收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软件具备恢复手机、电脑、相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中已被删除的数据的功能;而且仅限于已获国际公认的软件。

关于替代性审理的方案。法庭调解是解决社会冲突而无需通过审理的方案。在最高法的试点实施结果和法律倡议基础上,国会通过了《法院调解对话法》。目前,该调解法已经融入生活,并不断证明了具有友好、同情和谅解方式的人文模式,有助于彻底解决大量纠纷而无需开庭审理。在刑事领域,我国初步允许调解,但仅限于涉及18岁以下人员犯罪的若干情形(刑法第94条)。然而在多国,刑事调解制度适用范围更宽,旨在为过错方抓紧赔偿、承担后果提供便利,从而尽早结束案件。这是需要参考的有益启发。

关于案件执行替代方案。越南法律规定了若干案件执行替代方案,如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被判犯贪污罪、受贿罪但已退还四分之三犯罪所得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不执行死刑。

为缓解案件执行环节,多国开启了多种替代性方案,如居家执行刑期,针对那些以金钱为犯罪目的的罪名(高利贷、非法使用财产、赌博等)在满足其他严格条件的情况下可允许将徒刑转为罚款;对未成年人不执行徒刑,并允许采取其他缓刑措施等。

积极探索替代举证、替代审理、替代案件执行的方案,是司法事业发达的国家的方向。越南未来司法改革需要借鉴这一做法,推进研究和经验交流,探索更多新方案来合理简化举证义务,缓解案件执行压力,减少开庭审理,但仍快速高效处理各种事件。这样才能践行胡伯伯的教诲:“你们这样审非常好,但如果不用经常审,就更好了”。

七、创新并加强法官培训工作和考试、任命制度,严明公务纪律和规矩

廉洁强大的法院建设与人民法院中党的建设和整顿是分不开的。在拥有一支优良的党员队伍基础上,各级法院才有优良的法官队伍。归根结底,审判活动质量和法院的公信力取决于法院干部特别是法官队伍。今后,需要朝着务实和切合实际的方向继续提升司法职称培训质量;除了基础性知识,如全面的法律知识、经济社会知识,需要重点培养并提升审判和辩论的主持技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法律运用技能、制定法院文件特别是保证合法且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书、决定的技能。关心为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知识。形成业务培训教材以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关于案例、法律解释和审判实践总结的资料。支持法官、法院人员、人民陪审员队伍便利、免费、不受限制地获取这些材料。认真切实组织国家法官选拔和晋级晋档考试。组织落实好法官道德行为规则。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强化法官队伍责任意识、职业自豪感、热情和本领。提高干部工作质量(安排、评估考核、规划、调动、挂职、任命等)。对人民法院司法职称人员责任处理进行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严明公务纪律和规矩,加强监察、检查和违法违纪处理工作。

八、建立尊重和捍卫法院的保障机构,合理保障法院人民待遇政策

建立尊重和捍卫法院的保障机构来突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的政治地位和重任,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国际经验表明,多国为“维护司法权威”进行立法。据此,对于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审判活动、侮辱法庭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为严格落实两级审判(初审和复审)原则,克服对正呈现成为第三级审判的危机的再审的滥用,要规定排除和严格处理那些影响司法活动的不良现象,如虚假诉讼(虚假起诉、制造虚假案件档案、虚假证据等),故意过分执著于诉讼(反复申诉控告,在获得各级、多部门独立、统一处理后仍故意重复旧内容,没有新材料和证据),恶意诉讼(给司法干部制造陷阱,然后投诉),不一致诉讼(在陈述和提供材料中绕弯子、前后不一)。

近期越南法律完善过程以完善服务发展的、处理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规定为着力点。然而,尚未集中关注尊重和维护司法尊严,排除侵犯司法尊严的行为等问题。为维护司法尊严,保障执行任务的诉讼人员安全,今后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研究修改刑法来将那些妨碍诉讼活动、侮辱诉讼机关、故意制造虚假文件和资料来拖延诉讼、导致国家和社会浪费资源和精力、影响案件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定为犯罪。同时,采取措施来保障诉讼人员及其家属安全,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和危险的案件。

出台法院人员待遇政策。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法官视为特殊的职业,多国还设立了专门的工资制度,以符合审判工作特殊性和保证法官独立性。甚至日本、俄罗斯还就法官的工资和保障条件单独立法。在越南,目前规定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各司法职称的工资制度与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一样,所以不符合国际实际和惯例。今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要进行根本性转变来克服当前的不合理之处,结合审判工作特殊性,特别是法官、审查员、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职称出台工资和保障条件的政策。

久、加强党的领导和民选机关监督

保证党的领导和民选机关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履职尽责的原则性问题。加强党的领导和民选机关监督的举措如下:

第一,创新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使之与朝着与属地独立、合理的方向创新法院系统的组织相衔接,强化专业素养,突出党的纪律和规矩,以高于当前且符合不同区域的岗位安排各级法院院长参加同级党委。

第二,将党建工作与人民法院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落实党的决议,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关于党的建设整顿的决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推进学习和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风格”的第05-CT/TW号指示,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领导树标杆当表率责任以及控制权力的文件等。

第三,加强民选机关和各政治社会组织对人民法院活动的监督,维持最高法和各地人民法院向国会和人民议会定期和非定期报告制度。严格内部纪律和规矩。

第四,落实“公开是原则,非公开是特殊”方针。制定关于法院活动公开化透明化的规定,让民众获取信息并监督司法。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以提高法院的透明度。加强对各级法院落实公开原则情况的检查。为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庭审活动提供便利。司法公开就是防治不正之风、建立廉政法院的一剂良药。

十、建设电子法院

信息技术风暴式发展,既为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带来机遇,又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需要进行强有力的改变。在新形势下仍要按老方式且基于老技术运作,将无法满足要求。因此要掌握好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来加快数字化转型过程并于2025年完成电子法院的建设,主要有以下需要着力开展的任务:

第一,建设电子法院面向在数字平台上实施并提升法院治理能力。据此,大力应用信息技术来帮助法院管理以下领域:诉讼活动管理、人员管理、数字档案管理和储存、有效支持人员培训工作、支持统计工作并形成法院的大数据库、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和财政。

第二,建设电子法院来提供公共司法服务,面向更好服务民众。特别是以下公共服务:提交和接收起诉状、资料和证据,通过电子手段签发、送达、告知法院的文件;线上申请签发判决书和案件卷宗材料;线上缴纳开庭费、各种收费和罚款,查询案件信息,提供业已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和类似法律情形分析软件来协助民众作出司法决定和司法判断,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建设电子法院来协助法官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目前,最高法已将“虚拟助理”投入使用,通过以下功能提供协助法官的智能服务:介绍相关法律系统,介绍已被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实践的相似法律情形,介绍相关案例,介绍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类似判决书,协助拟定案件处理计划、制定和管理电子案件卷宗,协助分析核实信息并发现错误,对判决书和决定进行加密、发表于法院电子信息门户等。

第四,建设电子法院来开展线上诉讼活动,包括:提交起诉状、提供证据、线上申报,线上缴纳开庭费、罚款,线上举办民事案件的调解会和行政案件的对话会,举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线上初审和复审审理,举办线上会议来处理民事问题,线上送达、通报诉讼文件。

第五,建设电子法院来增强法院运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在数字平台上,法院力争做好以下七点公开内容:法律体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及相关案例,案件受理人员的分工,案件受理和处理进度,庭审过程,审判结果,案件执行过程和结果,减刑审议过程和结果。

第六,建设电子法院以与其他数字平台进行连接,从而允许法院利用国家数据库更好服务自己的任务;同时分享并充分发挥法院系统数据库的功能服务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效率提升的进程。(完)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3月第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