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宣读《独立宣言》,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东南亚首个人民民主国家的诞生。在获得独立初期困难重重条件下,以胡志明主席为首的临时政府稳健地引领革命航船,并于1946年1月6日成功举办选举一届国会代表的普选。那些辉煌的历史岁月距今已有七十年时间了,国会在此期间一直在解放民族、统一祖国斗争以及革新、推动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事业中伴随着民族和全党、全民、全军的步伐。

国会代表表决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在70年的历史征程上,国会先后通过了五部宪法,包括1946年版《宪法》、1959年版《宪法》、1980年版《宪法》、1992年版《宪法》和2013年版《宪法》。每部宪法均标志着越南革命国家的建设和成长历程,将越南共产党在不同国家发展阶段的路线进行制度化,为完善法律体系和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基础。

1946年版《宪法》:越南国家立宪史上的首部宪法、人民民族民主革命和抗战建国时期的宪法

1945年9月3日,在临时政府的首次会议上,胡志明主席提出了为新越南制定一部民主宪法的必要任务。在一年多展开积极筹备之后,1946年1月9日,一届国会在其二次会议上通过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的首部宪法即1946年版《宪法》。

1946年版《宪法》是1945年八月革命成果的结晶,是越南民主共和国对人民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法理宣言。那就是“我国史上的首部宪法。。。,是东亚地区首个宪法历史迹象。。。,该部宪法向世界宣布越南已获得独立。。。,越南民族拥有了一切自由权利。。。,越南妇女已与男人平起平坐以共同享有公民的所有自由权利。该部宪法提出了越南各民族间的紧密团结精神以及各阶级间廉洁、公平的精神”(1)。

1946年版《宪法》包括前言、七章和70条,其中确定我国民族的任务是保卫领土、争取完全独立和在民主基础上建设国家。其强调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不分种族、男女、阶级、宗教地实现全民团结,确保人民的各种自由、民主权利,成立属于人民的强有力而精明的政府。宪法的第一条规定:“越南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不分种族、男女、贫富、阶级、宗教的全体越南人民”。接着,宪法确定:所有越南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的权利相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能根据自己的才能和品行而参与政权和建国事业。通过这些规定,1946年版《宪法》肯定了一个人民民主国家首次在越南史上的出现以及各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组织和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在国内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出国等权利首次被宪法所认可。

自1947年至1959年12月底,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国会、政府和国会常委会颁布了14部法律和数百条命令,以便于在抗战建国事业中治理国家。可以说,国会在此阶段的立宪、立法活动已为形成新越南的法律体系——面向公正、平等、民主和进步,接近于人类有关独立、自由、平等和博爱的高尚美好理想的法律体系打下了法律基础。

1959年版《宪法》:在北方建设社会主义、斗争解放南方、统一祖国时期的宪法

在1954年奠边府大捷之后,北方走向社会主义,南方继续为完成人民民族民主革命而斗争。南北两地政治任务的变化使得1946年版《宪法》不再具备适用于全国的条件。因此在1957年召开的六次会议上,一届国会决定修改1946年版《宪法》,使之符合我国革命的形势和新任务。在两年筹备之后,1959年12月31日,在十一次会议上,国会一致通过了1959年版《宪法》,胡志明主席随后于1960年1月1日签署了公布宪法的主席令。

1959年版《宪法》包括前言、10章和112条。该部宪法强调:“越南是不可分割的南北统一体”(第一条);“越南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宪法规定了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各民族间的平等互助关系,各国家机关的责任和权限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发挥人民群众在北方社会主义建设以及解放南方、统一祖国斗争事业中的巨大创造力。

1959年版《宪法》是越南首部社会主义宪法,是在继承和发展1946年版《宪法》、使之符合越南革命新时期的基础上制定的。通过1959年版《宪法》,国会已为建立北方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法律基础。在宪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自1959年至1980年,国会颁布了九部法律,国会常委会颁布了21项法令。国会在此阶段颁布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巩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如《国会组织法》、《政府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组织法》等;各项法令主要集中于具体化国家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惩治各种危险的刑事犯罪,如侵犯国家安全、侵犯社会主义财产、收受贿赂等犯罪。各项法律、法令的诞生确保了宪法在实际上的施行效率,表明越南国会在立法活动中的新发展步伐,满足该阶段的治国理政要求。

1980年版《宪法》:祖国统一、全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

1975年春季的历史性胜利开创了民族史上的新发展阶段。南方得以完全解放,人民民族民主革命已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越南已完全独立、自由、统一,全国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国会再一次肩负着为国家新发展阶段筹备一部宪法的历史性重任。1980年12月18日,六届国会在其七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1980年版《宪法》。

1980年版《宪法》包括前言、12章和147条,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运作原则等予以规定。宪法阐明了越南社会当中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的关系,反映了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继续为建立和发展越南法律体系创造法律基础。

具体化《宪法》的规定,自1980年至1992年,国会颁布了41部法律,国务委员会颁布60项法令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予以规定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值得一提的是,自国家实行革新事业(1986年)之后,国会两次修改和补充宪法:在1988年12月召开的四次会议上修改前言部分,在1989年6月召开的五次会议上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2)。国会颁布了许多法律对经济领域予以调整,如《土地法》、《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有关税收的法律、《公司法》、《私营企业法》、《越南航海法》、《越南民用航空法》等。国务委员会颁布了许多法令,对经济、社会生活、对外、民事、刑事等的各领域予以调整。在国会及其相关机构、政府及相关组织、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越南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逐步为振兴我国经济、革新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等事业创造法律框架,为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基石。

1992年版《宪法》:国家革新初期的宪法

1992年,由越南共产党发起和并领导的国家革新事业取得了重要的初步成就,与此同时,有关国家建设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也需要继续提出根本和配套的解答。因此,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版《宪法》以满足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在筹备两年后的1992年4月15日,国会通过了1992年版《宪法》,也就是国家革新事业初期的宪法。

1992年版《宪法》包括前言、12章和147条,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原则和活动予以规定,对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的关系进行制度化。

在国家革新事业初期颁布的1992年版《宪法》是全面开展革新事业的重要政治-法律基础。通过1992年版《宪法》,国会在立宪史上写下了新篇章即革新事业取得初步成果,指出完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方向,确立新型经济管理机制,解放生产力,为经济蓬勃发展铺平道路;同时还为巩固国防安全、推进对外活动和融入国际经济做出了贡献。

在2001年12月25日召开的十次会议上,国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补充1992年版《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为继续革新政治体系、完善国家组织机构、发扬民主优势、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的法律基础。保障组织、个人的经营自由权的基本原则首次被宪法庄重认可:“属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

国会、国会常委会投入了时间、精力和智慧审议通过了许多法律、法令、决议,其中注重有关经济、社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国防、安全、国家组织机构的迫切问题。那就是《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企业法》、《增值税法》、《特别销售税法》、《鼓励国内投资法》、《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教育法》、《科学与技术法》、《民事法》、《刑事法》、《申诉、控告法》、《禁毒法》、《反腐败法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法令》、《律师法令》等。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得以形成,满足调整各种经济社会关系、保障国防安全和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

2013年版《宪法》:全面推进国家革新事业、建设和保卫祖国、融入国际时期的宪法

在实施1992年版《宪法》20年之后,我国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成就。在国际形势发生巨大、深刻而复杂变化的背景下,《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和越共十一大其它文件确定了新革命阶段国家全面、持久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旨在建设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在2011年8月召开的首次会议上,十三届国会决定修改1992年版《宪法》。在两年多筹备之后,2013年11月28日,国会以绝对多数赞成票(488名国会代表中有486人投赞成票,占97.59%)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2013年版《宪法》继承和发挥了1946年版、1959年版、1980年版和1992年版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基础。深刻意识到宪法的意义和人民在制定宪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国会及其相关机构以及每个国会代表本着科学、倾听、理解的精神,尽心尽力地展开工作,为完善宪法而吸收了全党、全民、全军以及国内外同胞的智慧精华。

宪法体现了“党意民心”,肯定了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同时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意志和愿望,要求所有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始终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民服务、受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任并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活动。

宪法强调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挥人民在建设和完善国家组织架构,行使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和对外方面权利的当家作主作用。

宪法肯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确定革新和完善国家组织架构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协调和管控,赋予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国家当中的充分权限和责任。

以上述基本内容的2013年版《宪法》真正成为经济和政治全面、同步革新时期的宪法,满足了建国卫国和融入国际事业的要求。

为了让《宪法》走进生活,国会、政府、各级部门、行业以及政治体系的相关机构、组织以多项强有力的措施共同参与其中,确保《宪法》施行到位,在人民当中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的内容,确保《宪法》得以遵守和认真执行。《宪法》获得通过已有两年时间,国会在此期间颁布了64部法律,涵盖经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截至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十三届国会圆满完成了自己的重任即颁布2012年版《宪法》和基本完成将《宪法》的精神具体化到有关国家组织架构的法律中去,维护公理、人权、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民生、保护环境、对外和融入国际社会等工作。

越南国会形成和发展的七十年也就是立宪史的七十年。国会先后颁布了五部宪法,也就是标志着越南民族在争取独立、自由、国家统一的辉煌历史征程以及革新和国家建设事业中的五大里程碑。每次进行立宪活动都是回顾、评估走过的历程,筛选、继承和发挥各种精华价值,服务于下一阶段国家振兴事业的契机。每次进行立宪活动均营造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吸引全国同胞、战士、海外侨胞的参与和支持,成为全民中一次广泛的政治—法理运动。每次进行立宪活动均需要我国政治体系所有组成部分在思维、组织和运作上的革新,以满足国家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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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6年1月第879期

(1)胡志明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1995年,第四卷,第440页


(2)补充公民自荐参选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并增设省和直辖市以及县、郡、省辖市人民议会架构中的常委会,同时巩固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各方面活动



作者:越共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主席阮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