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谈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和人民议会的活动,是谈到按多数决定的集体性活动。但国会的本质将决定其活动的方向和目的。国会代表的责任也体现着国会及该名代表所代表的政党的本质。这是在当前越南共产党领导方式创新中应结合越南实践妥善处理的双重关系。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常务副主席丛氏放与宣光省占化县金萍乡人民。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人民议会和民选机关代表的作用、任务、地位与党的领导及其方式创新之间的有机联系

国会、人民议会和民选机关代表的作用、任务和地位始终与党的领导及其方式创新紧密有机联系。这是在党的领导下越南革命事业中得以检验和证明的现实。这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西方民主制度下议会组织与活动,特别是以始于14世纪初的英国和法国议会为最古老代表的西欧模式。那是资产阶级与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制度围绕公共财政制度,涉及到征税权、开支权和形成国家财政等的斗争。英国国会的权力于1689年得到较充分确立,而在法国,在屡遭失败后以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得到解决,但直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建立的时候,议会的作用才完整确立。然而,资产阶级议会的本质是多数议员代表着资产阶级而非广大劳动人民,而民主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民主。在越南封建制度下,没有国会,而半封建殖民制度下的地方委员会是法国殖民者扶持起来的。只有到了越南共产党诞生之后,为彰显全民意志,在决定发起1945年八月总起义之前,胡志明主席和党中央决定在位于宣光省山阳县的新潮召开国民大会。夺取政权并于1945年9月2日宣布独立仅仅几个月后,以胡志明主席为首的越南共产党决定于1946年1月6日按照普选形式举行首次大选。

抗法和抗美战争使得首届国会的时间长达14年(1946~1960)。国家被分割成南北两地,必须实行两个不同的革命战略:北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南方的人民民主主义民族革命。在北方选举产生的第二、三、四和五届国会和各地方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议会,组成了中央到地方的民选机关体系,是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权力机关。在南方,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着坚决斗争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一切走狗的全民团结的力量。1975年4月30日国家统一后,充分认识到从国家层面保障刚获得的伟大胜利的法理性的重要性,1975年11月15日至21日,国家统一政治协商会议在西贡(今胡志明市)召开。会议就在国家层面实现国家统一以及1976年上半年举行国会选举的主张达成共识。1976年4月25日,国会大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1976年6月24日,第六届国会在河内召开,标志着基于越南共产党充满智慧、英明而合理合法的领导下的越南国会的历史性里程碑。14届国会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作用地位和不断创新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及其方式创新,符合每个革命时期。实际显示,越南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带有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下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国家本质。这意味着属于一个执政党的且必须有很强党性的代表人民意志愿望的权力机关。在这样的集体中,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透彻领会了这一本质和原则。当前,这些历史性原则仍保持原有价值。

加强创新党对民选机关及民选代表的领导方式

目前,以下四大特征正深刻地改变着世界:一是科技革命的大爆发,特别是信息技术革命等,使得世界上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迅速变化;二是国际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三是民族宗教极端、政治上不满、“公民抗命”等思想的出现;四是争取经济和政治独立的斗争愈演愈烈。除了这四大特征,越南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即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政府、法律、文化)在质量上的发展以及越南地缘经济、地缘政治地位和各种内在矛盾,需要我们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加强党的领导、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分别是在新水平上创新理论认识和思路,创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创新领导群众、宣传动员人民工作方式。

在此情况下,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应继续朝着越共十二大文件精神进行创新:“提高实施效果并继续大力创新党对政治体系特别是国家的领导方式”(1)。作为国家权力三大分支之一,国会和地方各民选机关的作用应被置于应有地位,同时党对国会和地方各民选机关的领导也要受到高度重视,原因有以下几点:

虽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当中相互分工、协调和控制,并且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议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行使立宪权、立法权和国家重大事务决策权并对国家的活动实行最高监督,人民议会决定地方事务并监督《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施行。可以说,党在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外交方面的决议都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得到制度化后才能落地见效,所以国会和人民议会是转化党的决议、保证党的决议组织实施过程的法理性的第一平台和最重要环节。

在新形势下,为开展“和平演变”战略,各敌对势力试图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来改变各种目标和法律因素并弱化党的领导作用,甚至排除党对民选机关体系的领导。

因此,党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领导是极其重要的,是“国会出色完成人民赋予的重任的决定性因素”(2)。国会在国际国内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在国家政治活动中有着重要地位,这更要求党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领导是全面直接和持续的,集中于四大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创建先进的国会和人民议会等民选机关体系。先进性包含民选机关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创新性、积极性和高效性。

第二,必须领导并把握民选机关体系和各民选代表的政治思想,保证不偏移,防止民选机关干部党员思想政治腐化、“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

第三,党通过路线、决议和指示对国会的领导应精准到位,方便国会和人民议会组织实施。这一领导应根据国会和人民议会的职能任务,但也要全面而严谨,避免过于细化、不够灵活、缩小国会和人民议会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党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决议应是原则性的重大方向安排。同时,党也应把握并遵守各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展开活动的原则。

第四,党必须加强并注重作好分工干部担任各级民选代表职务的工作,保证人员数量和质量,特别是担任专职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的干部,让党员民选代表能够很好履行《国会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任务。保证党对民选代表干部工作的领导,应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其一,先决条件是国会和人民议会内党员数量为多数,这与各国中央和地方议会内执政党的情况相同。

其二,党员必须担任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重要岗位,特别是最重要的职务、最关键的环节。

其三,党应安排精炼能干担当的干部参加国会和人民议会,保证社会各阶层代表参与,但应确保代表结构以专职的为主。

其四,应出台相关管控机制来保证民选机关体系中各党组织的生活原则: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自我批评和批评。

总的来看,我们目前采用了这四项原则,但实际上在不少情况还不能真正确保这四项原则,譬如安排干部不合理、未能保证安排参加国会和人民议会的干部必须“专业擅长、政治熟练”的原则,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结构不合理。难以安排任用的干部到民选机关就职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是在调到国会、人民议会后被罢免。部分干部还有不愿意调到民选机关的心理。从民选机关发展干部还有不足的一面。

国会代表作为党员的责任必须蕴含并与越南国会在党的领导之下的本质紧密联系,确保党意契合民心。

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各国议会的总体模式有一些共同点:一是中央和地方议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二是议员必须密切联系选民,作为其参选地选民的代表;三是议员按照多数决定的集体原则展开活动;四是遵守立法和国家、地方重大事务决策流程。中央和地方议会通过的政策都有执政党或在中央和地方议会中占多数的党团的路线和政策影响。

鉴于上述原则,越南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也要保证其活动遵守这些原则,同时肩负以下三大责任:

一是在被党推荐参加国会和人民议会后担负起对党的责任,同时必须根据越南共产党章程第二条完成以下任务:“绝对忠于党的革命理想目标,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纲领、章程、决议、指示和国家的法律,很好完成任务,绝对服从党的分工和调动”。因此,党员要在遵守党的纲领、路线和章程的前提下进行表决和发言。如果违背,将根据性质遭到相应处分,甚至可被开除党籍。

二是担负起对自己选民的责任,2013年版《宪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国会代表是其所在选区人民乃至全国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者”;第79条第二款规定:“国会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受选民监督,收集并向国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忠实反映选民的意见和愿望”。同样的,人民议会代表的责任在2013年版《宪法》第115条中明确。这是世界上任何议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是肩负起2013年版《宪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代表的任务,如为国会的活动安排充足时间,依法参与讨论表决和监督,确保智慧和效率,同时接受选民和人民监督。同样的,地方人民议会代表的责任也是如此。

在议会,参与讨论、争论和论证是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立法、国家重大事务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为避免那些执政党占多数席位的议会中“必然通过”的做法,保证符合《宪法》和越南国情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控制;为充分发挥议员作为国家政权与人民意志愿望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了让人民、选民的声音传达到国会,成为满足人民意愿的政策和法律,在国会的论坛上,涉及立法的问题以及财政、公共投资、国家重点工程等国家重大事务均得到仔细讨论,甚至争论,以达成共识并按多数决策。

通过讨论,党的路线和决议被政府具体化并提交国会以法案、决议草案形式加以审议,相关机制政策将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意见得到检验和论证。作为代表和党员,这些意见建议是选民和人民对党的思想意愿最有组织性的反映。为尊重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见,权威的党的领导部门应倾听,甚至调整主张,以符合大多数国会代表的意见。然而,党也要坚决据理力争,甚至在党员故意违背党的决议的情况下给予纪律处分。

鉴于国会的实践,可为党组织总结确保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挥代表和党员作用的五步走流程:一是求是倾听,二是认真汲取,三是坚持说服,四是坚决斗争,五是严明纪律。

权威的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倾听不同意见。如果合理就要吸取,而在存在不同意见时需要民主地相互说服,形成共识。如果部分或个别代表仍持偏离党的路线的观点,则要坚决据理力争,使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坏的情况是要给予严格处分。

作为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国会各党组织有着管理党员任务,如国会党组,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各国会代表团的党组织,国会办公厅党委,各级人民议会各级党委有责任领导其管理范围内的党员遵守党的纲领、路线、章程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这是各国中央和地方议会对所有政党党员的硬性要求。如果违法则被依法处置,如果违背党的纲领、路线和章程,则依照政党的章程接受纪律处分。

要想建设一个先进的国会,就要选拔最优秀的有智慧有能力有品质的代表。19世纪的一位哲学家曾说“一个国会能够做什么好事,如果它的议员被收买,或者他们易受刺激的性情不被公共纪律所调整,或者自我克制使他们失去慎重和冷静能力且不得不在国会大厦诉诸暴力”。

这样一来,作为各级民选代表的党员的双重角色表现在融为一体、有机联系且必须置于执政党领导之下的人民代表的角色和党员的角色。这一现实在理论和实践中,在各议会历史以及新形势背景下都是正确的。因此,需要越南继续总结经验,并制定议会行为规则、运作制度和文化,旨在很好履行作为民选代表的党员的作用,因为“国会的发展是一个组织和活动上不断传承、创新和完善的,旨在满足不同革命阶段任务的过程”(3)。

若干建议

第一,修改补充党章,就国会及其机构、各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地方人民议会及其代表等民选机关的党组织单设一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就民选机关及民选代表的党的活动出台严格规定。

第二,注重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以选出足以胜任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人员。党应安排数量合理的高级干部参加国会的机构和人民议会,通过党对民选机关带有主张性的、重大指导性的决议和指示加强领导,为提升民选机关和民选代表的地位创造条件,避免影响各民选机关和民选代表的讨论、论证和决策的作用。

第三,更加精心地选拔民选代表人选,减少结构性代表人数,增加专业性代表人数,将专职代表比例增至5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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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214页
(2)阮富仲:在革新之路上稳步前行,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7年,第二卷(2015-2017),第289页
(3)阮富仲:在革新之路上稳步前行,同上,第289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9年8月第923期



作者: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 冯国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