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实行革新30多年来,越南共产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建设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性和作用,强调民主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是革新事业的目标和动力;同时更加充分地认识实施民主的客观性,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直接民主形式。

阮富仲总书记、国家主席会见河内市巴廷、还剑和西湖等区选民。图片来源:越通社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实施结果

1986年召开的越共六大提出了四大经验教训,其中包括“在自己的全部活动中,党必须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建设并发扬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1)。大会文件强调“摒弃将群众工作视为组织动员人民落实各项主张政策的办法的错误认识。对于直接关系到全国范围或各地方人民群众生活的主张,必须在决定之前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扬民主的内容继续受到党的七次至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分明确地提及。

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明确指出:“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政策、法律都是为了人民;干部、公务员必须很好完成被赋予的职责、任务,尊重人民,竭诚为人民服务……出台具体机制确保人民在现实中行使直接当家作主权利……发扬民主,倡导公民责任和社会纪律、规矩;批评并严惩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为……”(2)。到了2016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二大,发扬民主的问题在创新党的领导方式中得以肯定:“继续就执政党问题总结实践、研究理论,明确执政目的、执政方式、执政内容、执政条件,一党执政条件下发扬民主的问题,执政党需要防止的各种危机”(3)。

关于发扬党内民主问题,《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1991年)明确:建设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廉洁强大的,担负起任务的党,保证党圆满完成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责任,党必须经常自我革新、自我整顿,着力提升智慧能力和领导能力。保持党内团结一致的传统,充分保证党内生活的民主和纪律。

越南共产党和胡伯伯始终明确在党内实行民主,对在整个政治体系的组织和活动中推行民主及其同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相结合有着决定性意义,有了民主才有社会共识,有了社会共识才能形成全民族大团结力量。越南共产党十分明确地规定发扬民主的内容,真正保证党内生活的思想自由,鼓励并尊重独立创新的思维和民主的讨论、争论,旨在发挥全党以及每个干部党员在筹备各项决议和组织实施决议中的智慧。在各级党代会以及党的会议中,每个党员有权讨论、商榷并参与党的事务,批评和质询其他干部党员,可以完整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或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直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得到集体讨论并多数表决通过。党内选举,按照不违背选举人意愿的无记名投票原则民主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几个任期内,党内民主的实行通过更加严谨的制度和规定继续得到补充,如关于中央政治局在每次中央委员会的全会上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党委常委会在每次党委会上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党委向党组织或选举产生党委的机关报告的规定,关于最高机构到基层组织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组织群众对干部党员进行批评和信任投票的规定。
各国家部门内发扬民主有了许多转变和进步。国会有了重要的创新之举,从国会代表选举到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的完善,更好地履行立法职能、监督和国家重大事务决策等工作。国会的活动更加民主高效。为提升各项法律文件的质量,国会采用了多种形式来征求意见建议,如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

每次国会会议召开之前和之后都组织会见选民,旨在掌握全国选民的思想、愿望和建议。会见选民后都对合理的建议进行了汇总分析,以便要求政府依照权限进行处理。在近期多届国会和人民议会历次会议上的质询和回答质询活动十分活跃而民主,充分发挥了代表的责任,受到全国人民的认可。国会和人民议会还定期地按照无记名投票形式组织对其选举产生的任职者的信任投票。政府在发扬民主方面也继续有很多创新,特别是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调控和组织实施。将党的主张和决议制度化、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得以强化。特别是,各级政府在组织接待来访公民、与公民对话、处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方面有了很多进步。按照党的分级管理范围实施的组织干部工作,均得到党委民主讨论、无记名投票并多数决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均大力支持并发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传播工具的宣传和引导舆论的职能。

各政治社会组织内发扬民主也有许多显著进步,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体制逐步确立并细化。国会通过了众多为发挥各阶层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创造法律框架的文件,如《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征求民意法》等。各种社会主体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上的民主保障,得到更具体法律化并逐步落地见效,许多主张和举措发挥了人民的积极主动作用,加快了社会民主化过程。国会常委会颁布了2007年4月20日“关于在乡坊镇实行民主”的第34/PT/UBTVQH号法令、2013年1月24日“关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活动中实行民主”的第04/NĐ/CP号议定、2013年6月19日“《劳动法》关于在办公场所实施基层民主规制的第63条第3款之详细规定”的第60/NĐ-CP号议定,对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的过程起到积极作用。当前,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正积极地行使社会监督和论证以及为建设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权建言献策等职能。在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历次会议上,越南祖国阵线较充分地汇总了各成员组织的建议、全国选民的意见并向国会进行反映;各级人民议会经常监督政府在吸收和处理团员、会员、选民正当建议的情况。

亟待整改的不足和缺陷

除了上述优点,民主的实施和发扬仍有不少不足和缺陷。对民主和创建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仍有不足,不够充分和系统性,未能及时解释并阐明许多实践提出的问题,未能很好解决民主与纪律、规矩之间的关系,尚未足够重视各种直接民主形式的发展。目前,部分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对民主,特别是实行党内民主仍有片面的认识。有人认为党内民主意味着党员可以在各种媒体上自由发言并宣传自己个人观点。个别有人还希望党组织仅仅像俱乐部,可以就任何问题进行争论讨论,不尊重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反,部分党员则对党内民主有着死板的理解,把民主视为达到集中的工具,不希望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独立思考、科学探索,将科学与政治、研究交流意见与党的观点、路线混为一谈。一些人将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将发挥党员的创意和创新与实施纪律、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划分开来。

在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社会的条件下,为发挥干部党员的创意和独立思维,应出台关于为干部党员提供和更新经常性信息的制度的规定,保证党员知情权。作为唯一的执政党,部分干部党员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认识不够充分,导致滥权、包办、独断专行,弱化了人民对党领导的信心。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方法来组织征求人民意见,特别是专家、科学家队伍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意见;但仍有部分提案没有作好这一工作,导致法律文件质量欠佳,不被国会通过,如北南高速铁路建设提案、三大经济特区提案等。一些为更好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创建法律框架的法律文件,没有得到及时制定,如《社会监督和论证法》。已于2016年7月1日生效的《征求民意法》等一些已经颁布的法律,是人民在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中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加强社会团结和共识的重要法律文件,迄今没有得到广泛组织开展和实施。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中效果欠佳,如规划及规划管理,土地、自然资源、矿产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社会上的民主发扬仍有许多不足,部分群众感到不满,信访复杂。公民向国会的民愿委员会、政府监察总署发来的申诉控告数量很大,但得到处理的比例不如所望。据国会的司法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政府不与公民对话和不出庭的比例逐年增加。《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的2015至2017年间,全国有11180项行政决定书和行政行为被法院全部或部分取消。关于实施基层民主规制的议定和法令,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上述不足和缺陷出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但主观原因是主要的。就客观原因而言,革新是史无前例的巨大、全面、长期而艰巨复杂的事业。世界、地区形势以及各敌对势力的破坏对民主发扬过程产生巨大冲击。就主观原因而言,关于在党内、各国家机关和社会上实行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工作尚未受到应有关注,行政上的解释和全面制度化缓慢。

“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机制旨在更好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不够主动地研判各阶层社会在数量、质量和思想上的变动,以便出台更精准高效的发扬民主的领导主张、路线。指导、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对发挥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当家作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主张、路线、政策和法律的认识和方法方式仍有不足的方面。对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管理人员在思想政治、道德、生活作风上的管理、教育、锻炼未成常态,因此部分人违背了民主规制,不尊重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举措

一是继续广泛发挥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的发扬需要各级党委和每个干部党员特别是一把手深入贯彻、更加充分全面认识党关于发扬民主的观点和路线,同时要加强关于发扬当家作主权利,处理好“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有机联系,为人民群众务实有效地当家作主提供必要和充分条件等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工作力度。继续健全民主相关制度和规定,旨在全党范围内统一实施。首先,更加明确规定党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就自己的决定对人民负责。补充关于干部工作中发扬民主与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相结合的规定。党统一领导干部工作和管理干部。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工作的一切决定必须得到集体讨论并多数决定。实现干部指标、选拔任用培养培训计划、晋级晋档考试、竞赛称号评选考核,竞选干部标准、资格、数量、结构、挂职锻炼、任命推荐等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对干部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台干部工作健康竞争的制度。每个在后备范围内具备资格和标准的干部在领导管理职务选拔任用中有着展现自己能力和品种的同样机会。实行差额选举,通过考试或行动计划答辩来实现有竞争性的干部任命。在干部工作中发扬民主的同时,必须出台关于干部工作中利益关系控制和监督的规定,确保干部工作真正客观公正。继续落实好关于中央政治局在每次中央委员会的全会上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党委常委会在每次党委会上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党委向党组织或选举产生党委的机关报告的制度。提升党的生活会上质询和回答质询活动规定的质量和成效,将该活动纳入常态制度。党内民主的实行需要每个党员认真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10月25日“关于干部党员尤其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树标杆当表率责任”的第08-Qđi/TW号规定。在树标杆当表率的多项内容中,必须重视在实施基层民主规制中率先带头。

第二,党领导国家将党关于发扬民主的观点、路线制度化成政策、法律,并加强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巩固和完善力度。

在细化2013版《宪法》规定、制度化越共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继续创新和重组政治体系的组织机构,使之精简、运作高效”的决议基础上,创新国会和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机构设置必须精简,职能、权限和责任必须明确,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架构的组织与运作必须方便民众了解、对话、检查和监督;充分调动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才能、智慧和创造力。国家必须保证并充分发挥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权利,特别是参与政权建设、选拔自己的代表者以及拥有合法财产等权利。以多种形式扩大政府与民众和企业之间的对话,强化问责和倾听民众等责任。强化基层民主,扩大各种直接民主形式,方便民众切实合理地参与国家事务。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继续提高行政管理效力和效率,保证政策和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指导、调控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不断提升各阶层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加大行政改革力度,为人民办理各种行政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依照党的规定和法律法规来发挥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旨在很好行使社会监督和论证职能,特别是在涉及发扬民主、各成员团员会员权益的问题。

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在包括发扬民主在内的诸多领域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和论证权限;既动员集聚各阶层人民和自己的团员会员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任务,又参与建设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权。动员广大知识分子、专家、科学家队伍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提案建言献策。及时汇总团员会员和选民的正当意见建议和愿望,并向党和国家反映,以便领导、指导处理。参与发现、选拔和推荐当之无愧的德才兼备者担任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人民代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有重点地强化对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和干部党员队伍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职能。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强化对基层民主规制的领导和实施、接待来访公民、与公民对话、解决公民对各级政府的申诉控告等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公务员、职员的公务道德和责任精神。

第四,发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政治体系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和责任。

在推进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和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的背景下,对发扬民主的质量和效果有着决定性意义的因素之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整个政治体系各部门、单位一把手的作用。在一把手深刻充分认识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以及基层民主规制的实施,并且始终在道德和生活作风、遵法守法上当好表率的地方,民主就会得到很好地实施。中央到基层的每个党委书记同志,各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真正发扬党内民主,在政府的调控中公开透明,弘扬干部党员的先进性和表率作用,反对官僚主义、专横跋扈、腐败浪费和各种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选拔任用懂得将科技成就创造性地运用于领导管理工作、懂得营造民主环境来发挥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的智慧、创造力和贡献的德才兼备的一把手,是极其重要且与政治任务的实施结果分不开的。根据党的规定,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必须定期直接会见公民、与公民对话,这样才能掌握并形成足够权威来指导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意见建议,同时指导解决公民的各种申诉控告,避免各种“热点”区域和长期复杂的事件的发生。

第五,领导、指导各大媒体作好宣传工作,推广党和国家关于发扬民主的主张、路线、政策和法律,推动各阶层人民在认识上的转变。

媒体等大众传播工具,在广泛普及和宣传党的主张、路线、决议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劳动、工作、救助、保险)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的公开化。各级政府必须广泛对外公布,让民众了解各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等。在获得权威部门批准后及时公布,让人民知情、提意见并监督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发挥新闻媒体等传播工具的作用,旨在动员人民群众大力反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在执政党条件下,要想同那些掌握职权的干部党员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如果不充分利用公共舆论这一武器、不能够发挥群众的当家作主权利,就很难取得成效。因此,必须斗争实行民主,及时批评各种利用民主来歪曲事实、煽动群众服务于“利益集团”或个人私利的极端现象,同时也要纠正并终止社会生活各领域上形式主义民主的做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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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文件全集:真理出版社,河内,1987年,第47卷,第362、363页
(2)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238-239页
(3)越共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217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9年9月第925期



作者:越共中央理论委员会委员 阮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