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数民族地区遗产旅游发展中保护和弘扬文化遗产价值

陈友山 博士
越南民间文艺协会
03:54, 15-11-2021

(共产主义杂志)近段时间,越南各种旅游类型,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遗产旅游发生了许多变化,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遗产旅游也对文化遗产价值的保护和弘扬工作产生不少负面影响。因此,同步采取各项措施来协调处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越南的当务之急。

保护西原地区少数民族同胞的锣钲文化价值 _图源:vapa.org.vn

一、遗产旅游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包括越南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强劲发展,并在其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一种在开发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旅游类型,助力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价值。遗产旅游拥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例如心灵游、寻根游、文化体验游等。

心灵游(信仰旅游)是一种普遍的遗产旅游类型,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心灵游通过个人和社区礼仪满足观光、了解信仰和宗教的需求。心灵游可分为山区、沿海或平原地区的心灵游(如红河沿岸、泸江沿岸的心灵游线路,前往南定、宁平的心灵游线路等);或者根据举办心灵游活动的时间来分类(如春天、秋天朝圣等)。每一种宗教、信仰,如佛教、道教、母教、天主教等在游客、服务、景点、观光路线、参与活动的形式、朝圣形式等方面拥有不同的特点(雄王祠、粮仓主婆庙等庙会游)。这些遗址实际上是文化遗产,包括祠堂、寺庙、教堂等;同时,朝圣路线也因其在朝圣实践中的历史作用而成为遗产资源。在获得崇敬的地方进行的祭祀形式、宗教仪式和庙会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那的确是一种吸引了成千上万民众参加的心灵文化遗产资源,例如富寿省雄王祠、安江省萨姆山主处圣母庙、永福省西天国母等朝圣路线。

寻根游是一种满足了解和教育建国护国历史传统需求的遗产旅游类型。那些是追根溯源之旅,比如参观越北根据地、东南部根据地,或者重返旧战场等。

文化体验游满足游客尤其是年轻人、城市居民探索文化的需求,并且正在成为当今旅游的一种趋势。很多国内外游客欲体验农业文化,探索农耕技术,了解乡土知识,如山区耕作方法(梯田耕作方法)、手工艺(赫蒙族、瑶族的银雕工艺,岱依族、泰族、芒族的织锦工艺,占族的制陶业等)。

此外,在越南,参观博物馆体系,如国家博物馆、民族学博物馆、妇女博物馆、顺化宫廷美术博物馆等;游览会安古镇、顺化京都、河内古街、唐林古村等老城区、古村落、古都等也是一种遗产旅游类型。遗产旅游不仅具有探索和增进了解的作用,而且还具有教育家乡、国家的文化传统,为每个人培养爱国之心和民族意识的作用。

二、越南少数民族地区拥有极其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体系。这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是旅游发展中的潜力和比较优势。在本民族各场抗战中,大多数山区省份和少数民族地区都是重要的根据地。当今,这些根据地已经成为革命历史遗迹体系,如太原省定化安全区和宣光省山阳安全区,煊赫和震撼地球的奠边府大捷遗迹区,位于第五联区、长山—西原地区的各处遗迹等。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地区,拥有许多独特而极具吸引力的文化色彩。这是一种富有价值且直接形成特有遗产旅游产品的文化资源,例如在老街省沙巴山顶上带有​​赫蒙族、瑶族、夫拉族和岱依族烙印的旅游产品;反映对环境适应的旅游产品,例如位于安沛省木江界、河江省黄树皮和老街省巴刹的壮丽梯田。在坡地、梯田或河边溪谷的农耕方式都展现出体验旅游的魅力。因此,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多样性为遗产旅游创造了吸引力。

富有不同民族浓郁文化特色的文化遗产也是建设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的资源,如连接西北地区六省的西北旅游线路,以大自然的雄奇以及近30个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吸引游客;旅游路线“穿越越北遗产之乡”旅游线路;了解西原地区锣钲文化空间的旅游线路等。

得益于丰富的文化遗产体系,截至2019年,北部中游和山区各省已拥有约170个社区旅游景点,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最典型的有位于奠边省奠边县青诺乡门村和山罗省木洲县东创乡昂村的泰族人社区旅游;位于老街省巴刹县伊子乡的哈尼族人社区旅游;位于和平省梅州县清洲乡乐村的芒族人社区旅游;位于老街省沙巴县删萨乡吉吉村的赫蒙族人社区旅游;位于河江省管簿县管簿乡南坝村的瑶族人社区旅游。

民族文化遗产为旅游业增添了新的服务类型。在社区旅游景点,人们创造了新的游客运输方式,例如乘坐水牛、骑马前往寄宿所参观村里的古迹。在沙巴的一些社区旅游村,居民通过藤桥过河,甚至有的地方还为青年男女游客举行踩高跷参观田地。餐饮服务已真正成为一个具有许多创意的领域,发扬传统饮食的遗产。来到赫蒙族人、泰族人、瑶族人、芒族人等的村庄,游客还可以品尝到各民族的典型美食。游客不仅可以品尝,而且还可以参与体验与赫蒙族人烹调汤锅、玉米饼,与岱依族人和哈尼族人酿酒酵母,与侬族人做七色糯米饭等。不仅组织游客体验在传统住房过夜,一些旅游景点提出在帐篷或树上过夜的创意。可见,在所有旅游经营环节中,文化遗产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助力增加旅游吸引力,创造旅游产品的独有特色。

少数民族地区的遗产旅游对人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首先,遗产旅游助力那些加入旅游链条的民族社区转换生计并增加其收入。居住在老街省沙巴县左拼、左万、南江等乡的瑶族人已经从单一种植水稻转向从事旅游。每年,瑶族人的旅游景点接待4万多名游客,总收入约超过200亿越盾。2017年,左拼、左万两乡每个瑶族人家庭从遗产旅游平均获得2500万-6000万越盾;到 2019 年,这个数字增加到 5000 万至 7500 万越盾。

老街、安沛、宣光、永福等省份已规划并建设了祀母信仰体系中的遗迹,使之成为了极具魅力的心灵旅游胜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前来旅游。旅游景点的巨额收入支持了该地区历史遗迹的修缮活动。

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过去被埋没的文化遗产得到了恢复,如瑶族人的制药业、和平省梅州泰族人的织锦业等。旅游激发了民众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向世界推广越南风土人情的形象。

然而,遗产旅游也对文化遗产体系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文化遗产在成为旅游产品时均经历遗产“商品化”的过程。若想把泰族人的一匹织锦卖给游客,就必须改成包包、手机袋、枕套等。若想使巴天族人、瑶族人的跳火仪式成为旅游产品,须把其实现舞台化,削减仪式部分,移除神圣空间,将跳火部分从信仰整体中分离出来,只留下表演和跳火等小节目。因此,遗产“商品化”过程已经将遗产变成了旅游产品。这个过程不是根据遗产的季节、运营周期而发生的,而是主要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

实际表明,前往一些具有心灵和艺术价值的旅游目的地的游客人数往往非常多。过去,很多乡村庙会只接待村里客人或少数当地宾客,但现在却大量接待朝圣者,导致旅游目的地人满为患。此外,一些游客不遵守村里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导致庙会无法举行,尚未达到巅峰就“散会”。心灵旅游胜地的过度拥挤还对当地人民造成了环境和文化方式上的后果。更严重的是,一些心灵遗迹群体的“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遗产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短板;有些人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心灵文化)谋取不正当利益(造假寺庙、假造佛像、迷信活动等)。

在社区旅游、心灵旅游、寻根旅游、体验旅游等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提高遗产所有者的作用。目前,存在以下状况,即少数民族村寨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村民普遍贫困,缺乏旅游经营的资金,往往依赖或与企业合作,利润率不高,也不稳定。一些企业和当地社区之间不公平的利益分享导致未能鼓励居民参与可持续旅游活动链条,未能发挥居民在保护和弘扬文化遗产价值方面上的主体作用,同时也给解决当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带来了许多困难。

文化体验游满足游客的文化探索需求 _图源:vapa.org.vn

三、上述实践表明,在遗产旅游发展中保护和弘扬文化遗产价值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当务之急。为了实现又发展旅游业,又保护弘扬文化遗产价值的“双重目标”,首先须明确推动旅游业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即“同时满足有关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要求,协调确保参与旅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利益,避免对未来旅游需求的满足能力产生消极影响”(1)。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四大支柱为基础,即文化、环境、社会、经济。必须认可保护遗产是第一原则,不“牺牲”遗产来盲目地发展旅游的观点,特别关注旅游景点和旅游区的生命周期和“寿命”,防止超负荷现象。须制定一项最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环境的战略,将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视为未来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协调解决参加旅游活动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其中必须提高当地社区在受益中的主人作用。另一方面,可持续旅游还必须关注性别问题、季节性失业率问题,整治强拉客现象。须确保长期的经济活动,引导当地社区居民既践行传统经济又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旅游业的利润需要公平分配,为当地消除贫困工作贡献力量,保持传统经济发展和旅游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建议采取以下总体的举措:

第一,有关体制和政策制定。

目前,需要补充和修改《文化遗产法》和《旅游法》;补充有关社区对遗产保护的角色,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作用和利益等的条款。明确有关协调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条款。

灵活且有效地制定有关古迹修缮和遗产保护的政策。主动结合实际将古迹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和社区。制定有关实现古迹保护和修缮活动社会化的政策,其中规定修缮资金出资者的权利和责任、管理古迹的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制定有关各种基金透明、公开、科学、有效管理的规定。

第二,有关规划工作。

各地须制定和完善社区旅游景点、遗产旅游的规划,避免居民自发建设社区旅游景点、居家旅游(民宿)。需要审慎考虑在一些发展过程中易受破坏和变形的遗迹和文化遗产开展旅游活动。在旅游规划中,须特别鼓励发展与社区文化息息相关且负责任的旅游类型,尊重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第三,有关旅游产品的开发。

需要确保打造旅游产品的各项原则。包括:(一)旅游产品必须带有传统文化的灵魂,拥有许多代表着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空间、时间、民族历史等特色)的特殊和特征因素,从而提升旅游产品的价值、吸引力和竞争力;整改当前旅游产品缺乏创意的现状;(二)实现多类产品的多样性和一套文化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之间的和谐结合(文化旅游产品是否具有吸引力,须传达面向真—善—美的一个共同的信息,同时也带有新颖而极具魅力的色彩);(三)在打造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中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少数民族的文艺节目、表演仪式和文化活动必须尊重各民族文化色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绝对不允许以吸引游客为目的而制造虚假的传统文化活动。

第四,有关建立遗产旅游协调配合与收益分配机制。

建设遗产旅游景点对居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经营领域。因此,打造遗产旅游需要四“家”的配合:

需要鼓励作为旅游景点主人的当地居民以创造性的方式自愿参与遗产旅游活动。须建立具有务实而民主的运行规定的遗产旅游管理部门,确保旅游活动有效开展;当地人民享有合理的利益,为可持续与多维减贫做出贡献。

企业是将游客送到旅游景点的伙伴。有了企业,遗产旅游景点才能发展。企业扮演着提供游客的角色,同时也扮演着为社区提供资金支持,就开展遗产旅游活动组织和经营方式为社区提供培训等角色。因此,应该有一项鼓励企业投入遗产旅游的机制。

咨询者是文化、民族、遗产方面的学者和研究机构,扮演研究并为地方居民、政府和企业在建设有效而可持续运行的遗产旅游模式中提供咨询的角色。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少数民族地区遗产旅游景点制定和提出特殊机制和政策方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扮演协调居民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这一角色。

因此,居民、企业、学者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是一种有机而密切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遗产旅游景点的实际表明,如果缺少上述四“家”中的任何一个,遗产旅游就无法“腾飞”。

近段时间,遗产旅游在越南少数民族地区取得了值得肯定的发展。但实践也提出了要求,为有效地发展遗产旅游,就必须着眼于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遗产价值; 打造带有特殊性,极具魅力,符合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符合不同游客对象的旅游产品。需要朝着可持续而有效的方向对遗产旅游发展进行规划,使遗产旅游乃至旅游业真正成为尖端经济产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动力,为可持续和多维减贫做出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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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09/2017/QH2014号法《旅游法》第三条第14款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1年7月第9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