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女性干部工作早在建国初期就一直受到党和胡志明主席的关注。经过70多年,女性领导、管理干部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发展壮大,为建国卫国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代表们表决通过越南妇女联合会2017-2022年任期执委会选举名单。图片来源:越通社

胡志明思想及不同时期党和国家有关女性干部工作的主张

自解放民族革命斗争初期,胡志明主席就特别关注妇女问题。解放妇女事业是胡伯伯提出的首要问题之一。他老人家认为,如果不解放妇女则无法解放一半的人类,不解放妇女等于建设一半的社会主义。胡志明主席对妇女在解放民族革命事业中的作用给予极高的评价,并且始终把民族独立和妇女解放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民族得以自由独立妇女才能自由独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剥削,妇女才能从压迫剥削中解放出来。他始终提醒干部、党员要关心教育、帮助和支持女性姐妹们进步,不应对她们持有成见和狭隘眼光,发挥妇女的作用和创新能力是全社会的责任。

在出差或到基层考察时,胡志明主席始终关心女性代表数量和比例并殷切地邀请女性同志坐到第一排,勉励她们发表意见。看见女性干部成长和进步,他及时动员鼓励。哪个部门、地方尚未关心妇女,仍持狭隘的思想,未正确评价妇女的能力,则被胡伯伯及时提醒、批评。他一直嘱咐要采取具体务实的主张、政策和办法为女性更多参与政府和团体工作并在符合女性的领域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强项创造条件。

透彻领会胡志明思想,在领导革命过程中,越南共产党始终关注女性干部工作,视之为党的干部工作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30年第一份政治纲领中,党已经确定妇女是巨大的革命力量,要为妇女参加国家发展各领域创造一切条件。“男女平等”是长期以来越南革命的一贯思想和贯穿始末的关键任务之一。

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部宪法——1946年版《宪法》也强调“妇女在一切方面与男性平等”(1)。该思想继续在之后颁布的宪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并日益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北方和解放南方、统一祖国的斗争时期,妇女及女性干部工作的巨大作用始终得到越南共产党的明确肯定。越共三届中央委员会1967年1月10日第152-NQ/TW号和第153-NQ/TW号决议均强调和进一步细化党对领导组织妇女动员工作以及女性干部工作的若干问题。解放南方、统一祖国之后,全国走向社会主义,女性干部问题显得十分紧迫和迫切。越共五届中央书记处1984年6月7日关于“女性干部工作若干紧迫问题”的第44-CT/TW号指示肯定了妇女在建国卫国事业中的重要贡献,明确指出女性干部队伍的成长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进步,为女性干部聘用、培训、培养、提拔、任命等工作指明了方向。该指示充分体现了党对女性干部工作的认识创新。据此,强化女性干部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展开妇女动员工作,还是为了充分发挥她们参与党的全面领导和国家管理事务的能力和智慧;提高女性干部在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当中的作用;女性干部工作必须置于党和国家总体干部规划的编制和落实之中;要继续培养和支持、帮助她们在提拔任命之后能够完成任务。

在实行革新事业过程中,妇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领导、管理作用继续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越共七届中央书记处1994年5月16日关于“新形势下女性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第37-CT/TW号指示强调提高女性参与行政管理、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比例是真正实现妇女平等、民主权利的重要要求,是发挥妇女能力和智慧并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条件。面对的任务是要反对轻视妇女以及女性干部评估、提拔任用中苛刻、狭隘的错误现象。

在总结革新事业10年实施的基础上,面临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干部工作,包括女性干部工作的薄弱之处得到了1996年6月召开的党的八大决议明确指出。为了克服这一状况,越共八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6月18日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干部战略”的第03-NQ/TW号决议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方向。在此之后,近期历届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也就干部工作,包括女性干部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文件(2)。在国家方面,越南出台了《性别平等法》、《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和众多全面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旨在为妇女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创造条件,同时为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各级领导、管理机关而出台培养、培训战略。值得一提的是中央政治局2014年5月30日关于“面向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各级党代会”的第36-CT/TW号指示向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政府提出了女性干部工作十分具体的要求。据此,力争党委女性委员比例在15%以上以及女性委员参加常委会;未能确保上述比例的地方要在选举中留出相应名额以继续筹备并后续补选。之后,中央政治局关于领导十四届国会和2016-202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的指示强调要提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女性代表比例。党的十二大决议继续谈及“增加少数民族、女性干部、年轻干部担任领导和党委委员职务的比例”。这是加强和发挥女性干部队伍当前在各级政治体系中巨大作用的极其重要基础。

当前女性干部队伍现状

落实党的相关主张、决议、指示和国家的其他文件(《性别平等法》、《性别平等国家战略》),特别是越共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干部战略”的决议,女性干部工作受到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政府关心指导并取得各方面的积极成果。各级女性后备干部培养、规划工作逐步进入轨道。领导、管理职务的女性后备干部来源充沛,特别是省级和县级,基本确保由下至上的配套,培训水平、行业结构、年轻女性干部、女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有所进步。在规划基础上,许多党委已经关注女性干部培训、培养、挂职、任命、提拔工作,为她们发挥作用和能力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参加各级党委的女性比例越来越高,女性领导、管理干部队伍不断增加,担任党的部门、国家机关、企业,甚至武装力量和过去仅局限于男性的领域领导、管理职务的女性干部数量越来越多。

女性干部参加各级党委

在中央层面,参加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女性占比逐届提升。党的八大任期只有一名女性政治局委员,到了十二大任期就有三位女性政治局委员(占15.79%)。妇女参加中央委员会始于党的八大。这一数字在十大、十一大和十二大连续三届呈上升趋势,分别为7.5%、8.13%和10%。在省和直辖市一级,在过去五个任期女性参加省市委的比例从11.3%增至13.3%(1995-2000年任期为11.3%、2000-2005年任期为11.32%、2005-2010年任期为11.75%、2010-2015年任期为11.42%、2015-2020年任期为13.3%)。其中有21个党部达到15%以上,而上个任期只有10个。在县级,女性参加县委的比例最近四个任期均有提升,从11.68%增至14.3%(1995-2000年任期为11.68%、2000-2005年任期为12.68%、2010-2015年任期为14.74%、2015-2020年任期为14.3%)。甚至许多地方达到20%以上。在乡级,女性参加基层党委的比例近期均迅速增长,从11.73%增至19.7%(1995-2000年任期为11.73%、2000-2005年任期为11.88%、2005-2010年任期为15.08%、2010-2015年任期为18.1%、2015-2020年任期为19.7%)。这样一来,女性参加中央到基层党委的比例近期呈上升趋势,但各级增长不均匀(最快的是乡级,其次是县级和省级)。

女性干部参加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

在中央级,最近五届国会的女性代表比例有上升趋势但不稳定,从十届的26.22%增至十四届的26.8%。特别是十三届国会有两位女性国会副主席,十四届则女性主席和副主席各有一位。目前,越南被评价为国会女性代表数量较高的国家,十三届国会女性代表比例在世界189个国家中排第39位,在亚太地区排第二位(仅次于新西兰),在亚洲排名第六位。

人民议会。在省级、县级,特别是乡级,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例迅速增长。据最近四个任期(1999-2004、2004-2011、2011-2016、2016-2021)统计,女性参加省级、县级和乡级人民议会的比例分别为21.57%、23.8%,、25.7%和26.56%;20.99%、22.9%、24.6%和27.5%;16.61%、20.1%、27.7%和26.59%。

这样一来,最近四届国会和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例均增长,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女性干部占9.76%,部级女性领导管理干部占7.86%,总局和司局级为17.02%,省级为11.9%,县级为9.98%,乡级为10.37%。级别越高,女性领导管理人员比例越低,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女性领导管理人员还少,仅占约10%,大部分担任副职,在各部门地方也不均匀。

上述情况有主观和客观原因:

第一,妇女目前仍要面临许多来源于性别成见的挑战。这是给女性干部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规划、提拔、任命、投票产生负面影响的无形障碍。

第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问题的许多指示、决议、政策、法律尚未配套,也未同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衔接,特别是没有把性别观点彻底结合到国家的法律和经济社会政策中去。许多党委没有女性参加,也没有主要负责人的政治承诺。女性干部目标、指标、比例完成与否没有被视作一项法令要求,没有带来“压力”迫使各部委地方完成女性干部工作目标。

第三,各级各部门地方在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女性干部工作的主张、路线、政策、战略、计划中缺乏同步协调。多地的实施还带有“搞运动”色彩,没有具体内容和深度,未成为规矩,导致女性干部工作转变缓慢。

第四,女性存在自卑、“安分守己”或相互牵制的状况。再者,做妻子和母亲的本分使得许多女性干部过度劳累,缺乏时间积累知识、更新信息。

加强女性干部工作的措施

面对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和广泛融入国际社会时期的要求,女性干部工作显得日趋迫切和繁重。因此,各级党委、党组织、各地方和政治体系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贯彻以下若干指导性观点:第一,女性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女性干部队伍建设置于整个政治体系的干部工作整体中,但也有特殊之处。第二,女性干部工作要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和政治体系创新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第三,政治体系中的女性干部队伍建设要符合国家发展性质、特点和水平并满足当前国际一体化的要求。第四,提高政治体系中的女性干部的领导力,旨在为促进性别平等和吸引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创造动力。第五,提高女性干部的领导力是政治体系中各级党委、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经常性任务,要同具体目标、政策、措施同步进行。

为了增加数量、提高女性领导管理人员队伍质量,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今后要贯彻落实好以下内容:

第一,广泛、经常而持续提升各级各部门地方,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和国家有关性别平等主张、路线、政策和法律的认识和观点。主要问题在于认识上的改变,同时要凝聚全社会,包括各级领导队伍,特别是各地方、机关、单位对性别平等的共识和责任感,从而采取具体而有力的主张、措施和行动来根本性扭转形势。

第二,朝着统一、联通的方向完善性别平等政策,确保妇女真正意义上的权利。目前,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系体缺乏一致性,甚至有的内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政策框架。眼下,要从性别的视角核查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补充和完善性别平等政策、法律体系,旨在为妇女参与领导、管理创造机会和确保正当权利。特别是应重新核查目前相关文件有关培训、培养年龄、女性干部提拔任用年龄、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的规定。继续指导、实施中央政治局2007年4月27日第11-NQ/TW号决议,抓紧将性别平等相关指标纳入各地方、部委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去。

第三,作好各级各部门、中央和地方的女性后备干部培养和队伍规划工作,其中注重战略级干部,确保各层级之间的连贯性,其中以党委规划为党、国家相关部门、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的领导、管理职务规划、任命的依据。这一流程的所有环节要得到同步有力展开,紧密相联,相辅相成。对于女性员工较多的部门、机关、单位,各级党委、党组织都要有女性干部参加领导、管理工作,并设有专责部门或干部为党委提供女性干部工作的参谋。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上级权威党委有权拒绝批准下级规划,或调动其他地方女性干部来参与。继续进行领导、管理人员试点选拔考试,以吸引具备能力和水平的女性干部。

女性后备干部培养和规划工作应置于国家人力资源战略之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出台女性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和规划,培养和规划要同各级各部门的竞赛指标和党委的责任,首要和直接的是负责人联系在一起。

第四,女性干部规划工作要本着“动态”和“开放”的方针进行,把规划同提拔任用结合起来,纠正形式主义、不切实际的规划状况。具体规定每个党委、单位规划当中的女性干部比例。规划要有的放矢,同提拔任用相结合。加强女性干部纵向和横向挂职。大胆安排经过磨练、考验并具备相关标准的女性干部担任合适的领导、管理职务。这样才能避免不切实际的规划,女性干部当选正职领导职务比例不会低于规划比例(4)。

第五,发挥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为妇女进步的国家委员会和政治体系各政治社会团体的作用来提高女性领导、管理人员比例。各级妇联和越南为妇女进步委员会要作好其在参谋和实施合适措施提高妇女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克服妇女的自卑、安分守己思想和相互牵制的现象,同时发挥自主团结、迎难而上、天天向上、为社会做更多贡献的精神等核心作用。主动配合并发挥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在参与围绕女性干部政策进行监督和社会论证的作用。

第六,为妇女主动克服自身困难、积极向上、争取在工作和生活中自我肯定创造一切条件。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历史性机遇和要求。在当下新形势下,妇女更要有决心,活跃创新,敢想敢为,具有独立思维,能够自己解决新发生的复杂问题。这是现代女性领导者、管理者十分需要的素质。

第七,加强监察、检查工作,定期总结性别平等法律法规,首先是培训、培养、提拔任用年龄的规定执行情况并从中吸取经验。监察、检查工作要同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措施相结合。注重总结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进而从领导、指导和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女性干部工作的主张、决议、政策和法律过程中发挥优点、克服缺陷。(完)
--------------------------------------------------------------

(1)1946年《宪法》

(2)十届中央政治局2007年4月27日“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妇女工作”的第11-NQ/TW号决议和中央书记处2013年1月18日“关于继续推进实施十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妇女工作’第11-NQ/TW号决议”的第55-KL/TW号结论、中央政治局关于性别平等的第51-CT/TW号指示、中央委员会第36-CT/TW号指示。《宪法》、2006年《性别平等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国会代表及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性别平等国家战略》、《性别平等国家战略(2010-2020)》,政府关于规定各部门、行业、各级人委会在确保各级越南妇女联合会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责任的2009年5月19日第48/2009/NĐ-CP号议定和第56/NĐ-CP号议定,政府向国会常委会提交关于十三届国会和2011-2016年任期人民议会代表的女性候选人比例的2011年2月11日第11/TTr-CP号呈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九大任期有一名女性同志参加中央书记处,十大任期有两名女性同志参加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十一大任期有三名女同志参加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十二大任期有三名女同志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4)实际显示,省市委女性后备干部比例达20.3%,常委会比例达16.4%,书记职务比例达14.3%,人民议会主席职务比例达23.7%,省市人委会主席比例达9%,但当选比例仅达5%左右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7年3月第893期



作者:越共中央委员、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何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