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2013年版《宪法》(修正案)是在越南实行革新近30年后的民主、法治、开放及融入的氛围中制定的,因而包含着许多新的内容,满足在经济与政治、建国与卫国、可持续发展与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等领域上同步、全面推动革新事业的要求;为全党、全民在新时期稳步向前迈进提供坚实的政治—法理保障。

国会主席阮生雄签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几乎在新宪法所有章节、条款中阐述并作为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国家权力组织问题,都将党有关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进行深刻且全面的体制化。牢牢掌握有关上述思想和观点的宪制精神和内容,对提高认识、指导各种实践活动以促进宪法走进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首要任务是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宪法》(修正案)肯定了国家的本质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这是越南党和国家有关在建设和完善国家组织机构中坚持尊重人民主权的一贯观点的延续。在这一问题上,与此前的宪法相比,2013年版《宪法》(修正案)拥有新的内容,体现了更加深刻、充分且贯穿始终的认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是一项基础性规定,指明了越南国家权力的源泉、本质、目的及力量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在越南国家之前的所有宪法中均得以规定。然而,新的一点是《宪法》(修正案)更加充分体现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的思想。通过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人民将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和赋予了国家。据此,不仅第二条对越南国家的人民本质予以规定,而且还有许多条款也深刻而一贯地体现了有关坚持尊重人民的主权的思想。在《宪法》(修正案)的前言部分就隆重宣布:“越南人民是‘制定、施行和维护本宪法’的主体”;其后又对人民利用国家权力的各种形式予以充分补充,即不只像过去的宪法所规定的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代议民主,而且还通过当国家组织征求民意,其中包括就宪法征求民意(第29条和第120条)时的表决来行使各种直接民主形式(第6条)。越南共产党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而且还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就自己的决定对人民负责任”。《宪法》(修正案)不仅对由各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社会阶层、民族、宗教和旅居海外越南人社团的典范个人组成的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其代表并保护人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予以肯定,而且还对越南祖国阵线对国家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予以补充(第9条)。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政治社会组织,其扮演着“参与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检查、监察和监督”的作用(第10条)。这些新颖的政治—法律思维是萌生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以及国家的起源、本质、生存目的及力量均来源于人民的深刻认识的。这是保障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均属于人民并在国家生活中进一步大力发挥人民主权的宪制基础。这一宪制基础必将通过选举法、国会代表罢免法、征求民意法、人民对国家事务监督和论证法等法律得以具体化。

国会将把上述法律纳入其今后法律法规制定计划中,旨在通过各种直接民主形式逐步发挥国家权力主人的作用,为国家发展事业注入新动力。

第二,从越南国家“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2条第1款)的本质出发,《宪法》(修正案)补充了有关越南国家权力组织的新一条原则,那就是,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仅得到分工和协调,而且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均得到监控(第2条第3款)。这是有关越南国家权力组织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因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所以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控是必然的,也是正当的要求。《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扩展案)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监控是国家组织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一。为了监控好国家权力,必须形成由国家组织机构中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间和每个权力本身的内部国家权力监控以及通过各政治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及公民个人进行监控的外部国家权力监控的双重机制。基于此认识,对国家权力的监控都在《宪法》(修正案)的所有章节中贯穿始终。这是形成人民对其所赋予的每项国家权利的监督、监控机制的基础。这也是修改、补充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法律的宪制基础,旨在进一步发挥国家权力监控的作用。对国家权力进行监控是困难而复杂的问题。因为,对国家权力进行监控,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但另一方面,如何避免因对国家权力进行监控而在行使国家职能中失去应有的灵活性和弹性。因此,国家权力监控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得国家组织机构具备监控社会的能力,而更重要的是使之能够自我监控。所以,在宪法颁布之后,国家将在宪法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以合理地建设各种国家权力监控机制。

那就是由非国家监控主体(如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职业组织,新闻媒体,而更直接的是人民群众)组成的国家权力监控机制以及由国家内部相关主体进行相互监控的机制。

这也就是越南继续通过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体制的完善来预防、打击目前国家组织机构系统中存在的腐败及不良之风的宪制基础。

第三,在越南立宪史上,“人权”这一术语首次被用于1992年版《宪法》。这是观念和理论认识上的发展步伐。然而,1992年版《宪法》中对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尚未充分和深刻体现有关国家的人民本质的观念。本着人民是立宪权的主体的哲理,《宪法》(修正案)在第一章即政治制度之后就隆重宣布了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有关强调人的因素及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主要资源及目标等新的认识。这是第一次越南宪法肯定下述原则:“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的人权及公民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得以承认、尊重、维护和保障”、“在涉及国家防务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规范、民众健康的必要场合下按法律规定,人权及公民权利才受约束”(第14条)。这是为了提升国家在处理人权、公民权利的关系中的责任感,防止国家方面随便加减的根本性原则;也是所有人、所有公民在同国家的关系中维护并实行自己的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制基础。若没有强调人权及公民权利的思维,则不会有《宪法》(修正案)有关上述基础性原则的规定。在这些原则基础上,《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人权及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其中补充了若干项新的权利,诸如“人人有权享受和获取各种文化价值、参与文化生活及利用各种文化场所”(第41条)、“人人有权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且有义务保护环境”(第43条)等。这是我们继续革新体制、发挥人的因素、为发展事业注入新动力的宪制基础。今后,不但结社法、信息获取法、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政治、经济、民事自由权利的法律将逐步得以制定和完善,而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实行上述权利手续的法律也将按照新宪法的精神和内容进行研究、修改和补充。

第四,为了体现坚持尊重人民主权—越南国家的广泛政治社会基础的新一个阶段,《宪法》(修正案)已就社会利益和社会共识进行了深刻而和谐的表述,旨在营造发展的力量,特别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种族、宗教、政治、经济冲突日趋升级的背景之下。据此,《宪法》(修正案)不只有人民、民族等开启和贯穿始终的主体,而且还有科学家、人才、残疾人、贫困人、老年人、弱势人群、企业家、企业、旅居海外越南人等具体的主体。如此一来,《宪法》(修正案)不仅对人民、民族的共同利益予以肯定,而且还肯定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还对全社会和人民认同和分享的社会价值予以体制化,譬如:自由、公平、平等、民主、人权、公开、透明等价值均记录在《宪法》(修正案)的许多条款中。同时,历经建国和卫国的数千年历史,民族团结传统、爱国传统、互爱互助传统等许多美好的民族传统得到孕育和熏陶。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环境及捍卫祖国相关规定的章节中,这些宝贵的传统和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环境等领域基本政策的指南,也是国家在新条件下继续完善上述领域体制的宪制基础。

第五,为了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肯定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之原则;同时还补充上述的关于越南国家权力监控的新一条原则。这些原则是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作用和责任并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人民所托付的职能、任务和权限,限制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防止官僚主义、腐败和浪费的宪制基础。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宪法》(修正案)已对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规定予以调整,以进一步弄清和阐明每个机关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的分工、协调和监控。据此,国会被确定为人民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行使立宪、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对国家活动进行最高监督等权力;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元首,在对内、对外方面代表国家,统领所有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宪法明确指出,政府不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会的执行机关,而且还是行使执法权的机关。补充了政府在国家组织机构中这一新的地位和作用既体现国家权力分工、协调与监控的原则,又明确政府不仅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旨在为对国家和人民独立负责任的政府创造充分的地位和独立的权限。

人民法院不仅像1992年版《宪法》那样被规定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而且还被肯定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这条新规定不但与《宪法》(修正案)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组织原则相一致并明晰体现国家权力的分工,而且还强调法院在行使司法权中的责任。从今往后,国家的公平和公理最大限度体现在法院的终极审判权,社会和人民将在参与对人民所托付、授予的司法权执行工作的建设和监督中拥有具体的地址。

人民法院的角色和任务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角色和任务均有所调整,体现了《宪法》(修正案)中的新思维。对于人民法院,第102条第3款将“维护公理、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角色和任务放在首位,其次才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检察院,宪法强调其首要角色和任务是“维护法律,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其次才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致力于确保法律得到严格而统一的执行”(第107条第3款)。此前的1992年版《宪法》并没有将法院和检察院的角色及任务区分开来,两者有共同的任务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及公民的当家做主权,维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名誉和人品等任务”(第126条)。将两部宪法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宪法》(修正案)对法院和检察院这两个机构的角色和任务已有了新的认识。这一新的认识完全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建设和完善事业的要求,其中人权及公民权利通过行使司法权得到最好的尊重、维护和保障。

《宪法》(修正案)已就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权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基础作出规定。这些原则的规定得到了准确、简练的表述,并蕴藏着新的思维。“审判中的辩论原则得到保障”是越南宪法中新问世的一项原则,是对越南共产党“加强法庭前的辩论”司法改革观点的体制化,旨在革新司法诉讼、弥补目前的审问诉讼手续的不足。《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会批准对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提请(第70条第7款)。这一新的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根本性改组的宪制基础,旨在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员在执行司法权中的地位和责任。上述新内容应在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法律及司法诉讼法律中得到具体化。

为了革新地方政权组织以满足新时期国家发展要求,《宪法》(修正案)已对地方政权模式推出简要规定,为之后出台的地方政权组织法予以具体化提供宪制基础。据此,宪法规定:“地方政权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各行政单位得以设置。地方政权一级包括人民议会及人民委员会,其设置符合于农村、城市、海岛及由法律规定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特点”(第111条)。《宪法》(修正案)对中央和地方及各级地方政权之间的分工、分级的原则性问题予以规定,确保中央的统一指导并发挥地方政权的活跃创新、自主权及自负责任精神。

国家选举委员会及国家审计署第一次以独立的机构资格得到宪制化,《宪法》(修正案)单独在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这两个新的机构在越南问世,是为了继续发挥民主,实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人民在选举和监控国家权力中充分行使自己的当家做主权创造条件和机制。据此,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国会代表选举,指导和引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国家审计署对公共财政及财产管理和利用进行审计。

虽然《宪法》(修正案)尚未像党的文件所提出的就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违宪行为进行监控的专职维护宪法机构,但取而代之的是宪法如此强调:“国会、国会的相关机构、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其他机关以及全体人民有责任维护宪法”。“一切违宪行为均被处理”。“宪法机制的维护由法律规定”(第119条)。这就是未来通过修改、补充有关国家组织机构体系的法律及有关监察、监督的法律来制定更加有效维护宪法的机制的宪制基础,也是研究进而形成由法律规定的专职维护宪法机制的基础。

《宪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会于2014年11月28日颁布了关于施行宪法的第64/2013/QH13号决议,其中明确指出国会、政府、各级部门、行业及政治体系中的机关、组织都有责任组织宪法施行工作,及时展开各项措施来保障宪法得到施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组织的向各阶层人民、干部、公务员、职员、工人、武装力量战士及旅居海外越南人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旨在提升其对宪法的情感和信心,进而形成自觉执行、尊重和保护宪法的意识;确保宪法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得到遵守和严格执行到位。

从中央到各级地方部门、行业的国家机关应充分认识自己在组织宪法落实过程中的责任。据此,应通过修改、补充有关国家组织架构的法律,及时对组织机构、职能、任务、权限等进行核查和调整。同时,应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在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内容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撤销和颁布等。

按计划,为了落实宪法有关国家组织结构及政治体系相关机构的精神和内容,自今至十三届国会十次会议召开的2015年10月,国会及国会常委会将审议通过26项法律、法令草案。在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领域上,自今至2016年,国会将审议通过15项法律草案;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环境领域上,自今至2016年,国会将审议通过38项律草案;在捍卫祖国领域上,自今至2015年,国会及国会常委会将审议通过10项法律、法令草案。如此一来,国会按照新宪法的精神和内容办事,预计在未来几年审议通过89项法律、法令草案之后,国家的组织机构体系必将出现根本性、多方位的革新,为全面推动国家在革新及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期之发展创造新的动力。(完)


作者: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国会主席阮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