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创新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活动

阮和平 博士、副教授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03:19, 17-03-2023

(共产主义杂志)历经20年按照党的各项决议落实司法改革战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提升法院地位、面貌、声望及其运行结果作出了贡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越共十三大决议和十三届六中全会决议,需要继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创新;建设独立、专业、现代、公平、文明、廉正、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各级人民法院体系。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中)和各位代表出席人民法院线上审判监督调控中心揭牌仪式 _图源:越通社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现状

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主张和方向,特别是通过落实中央政治局202212日关于“今后司法工作若干核心任务”的第08-NQ/TW号决议以及中央政治局200562日关于“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49-NQ/TW 号决议,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活动发生了许多积极变化;法院的地位、面貌和声望得到提升。2013年《宪法》首次规定:“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1。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成各级人民法院体系组织机构。其中,构建四级法院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县、郡、省辖市人民法院);朝着吸收法庭辩论模式的理性内核的方向改革法庭组织方式;改革庭审室形式;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也得到巩固和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权限得到更明确、更具体的确定,县级人民法院的权限得到扩大。民选机关对各级人民法院活动的监督机制得到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素质得到提高2;法庭辩论质量显着提高;法院的司法行政手续得到改革,以提高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法院的判决、决定和另外若干活动实现公开等。

除了所取得的成绩,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权限仍存在短板,导致法院运行效率欠佳。法院干部和公务员短缺3;司法人员的待遇制度和政策与任务要求不相称。诉讼手续仍存在不足,降低了法院审判活动的效果4。经费、基础设施尚未满足主动履行法院职能和任务的要求5;司法国际合作有限6。党对法院的领导机制和民选机构的监督存在不足。

当前,国际、地区和国内形势都在快速变化,给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经济正在使经济社会生活发生巨大转变。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和全球供应链的不稳定,国内经济面临困难。违法犯罪和纠纷日益复杂;出现更多新的犯罪形式、新的罪犯,特别是信息技术犯罪、非传统犯罪;腐败犯罪虽然得到遏制,但仍错综复杂,引发社会不满。

与此同时,司法改革面临超负荷工作状况与编制精简要求,按规定执行制度和政策与按实际要求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司法内容和诉讼法律仍存在诸多短板,尚未满足解决纠纷以及打击犯罪、违法、腐败、浪费等的实践。人民群众和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干部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真正成为人民在维护正义和人权中的依靠;是保护社会主义法制、有效打击各类犯罪的有效工具。

面对司法体系仍存在上述诸多短板和障碍的状况,为实现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越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司法改革的各项核心任务,具体如下:一是完善与司法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正确确定法院的权限,充分而正确行使司法权;二是明确一审、二审、判决复核、再审程序裁定等审判任务,建设电子法院;三是建设以审判为中心、法庭辩论为突破口的司法诉讼制度;确保司法诉讼民主、公平、文明、现代、严明、无障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法庭审理机制的效率。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活动改革是更好地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必然过程。其中专注于以下具体任务:一是建设独立、专业、现代、公平、严明、廉正和高效的越南司法制度;二是确保法院有足够的权限和能力处理违法行为、解决社会纠纷和行使国家管辖权;三是健全法院人力队伍,首先是清正廉洁、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法律精明、大公无私、百折不挠、纪律严明、富有仁爱之心的法官,对法官实现专业化,对司法职称进行改革和重组; 四是朝着精简方向创新组织机构,充分履行司法职权;五是提高法院的运行质量、效率和权威,使法院真正成为公道和正义的化身;六是逐步实现法院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电子法院。

今后创新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活动的若干措施

第一,明确司法权的内容、特点和行使主体,以此为建立明确分工、密切协调与加强国家权力行使控制的基础,满足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参考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司法权观念来完善法律体制,并明确规定:司法权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案件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法律解释,审理国家机构和公务员的行为以及各部法律法规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司法权包括:一是审判权;二是决定与人权和公民权有关的问题的权利;三是决定法律法规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权利7

第二,完善有关各级人民法院权限和活动的规定,以充分、正确行使司法权;明确一审、二审、再审任务按审判级别划分,而不按行政分权划分;阐明处理与人权有关的要求的权限和手续。对各级人民法院内部治理机制进行改革,研究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履行与审判程序不直接相关的任务。设立国家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法院运行的战略和计划、司法活动的制度和政策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参合议庭的每一个成员的权责。明确法院在与其他诉讼机构的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法庭辩论手续,特别是有关证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的规定,确保法庭辩论更具实质性。建立保护人权的司法诉讼机制。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确保可行性、一致性和适用性。

第三,朝着实现司法职称结构改革,从级别档次结构和各级法院法官分配去完善法官制度、监督与违法违纪法官处理机制等方向提高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素质,使之具备专业、智慧、担当、仁爱、敬业和公正之心。对法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改革;扩大后备法官来源;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力资源培训质量。为司法干部制定合适的制度和政策,例如工资制度和待遇政策;建立保护法官的有效机制以维护司法独立性。

第四,加强基础设施和资源保障,其中着力完善法律体制,正确认识法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从而制定机制来确保行使司法权的资源充足。朝着同步、现代的方向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体系的基础设施,无愧为司法机关的地位。制定专门的财务机制,合理分配财政预算,满足法院的工作要求。

第五,建设电子法院,将法院的部分业务从实体空间转到数字空间,以提高法院的运行能力和效率,为人民群众快捷方便地获得公道提供服务。建设电子法院,面向在数字平台上实施和提升法院管理能力。据此,电子法院助力提供公共司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支持法官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与此同时,电子法院有助于提高法院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与其他数字平台实现连接以共享资源并服务于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进程,提高国家调控和治理的效力和效果。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其中着力巩固和完善有关国际合作的法律体系;加强谈判并签署司法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首先是与周边国家、地区国家和拥有传统关系的国家、拥有现代化、发达司法制度的国家。建设一支精通国际法的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开展有关法院诉讼的国际合作活动的干部队伍,满足国际融入要求。加强司法领域国际经验交流,提高法院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机构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审理涉外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加强国际合作。

第七,加强党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的领导是确保司法改革工作取得成功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党领导法院,但仍然确保尊重司法独立原则,不干预影响公正的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须朝着最高人民法院党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一审人民法院的党组织组成的方向建设党组织模式并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直接领导。成立直属省、直辖市党部的,由各二审人民法院和地区一审人民法院的党组织组成的二审人民法院党部。安排各级法院院长以高于目前且符合不同区域的级别参加同级党委。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在各直辖市和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心的人口大省,二审人民法院院长为省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其余省份,二审人民法院院长为省委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专门一审人民法院院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委员。地区一审人民法院院长是二审人民法院党委委员。(完)

-----------------------

12013年《宪法》第102条第三款

2)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系统有教授、副教授3人,博士47人,硕士2205人,学士10939人,其余具有符合职称和工作岗位的水平。政治理论学士及高级水平的2342人,政治理论中级水平的4187

32012年,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级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303848/年)来分配编制数量。迄今,每年要审理的案件数量几乎翻了一番,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增加,而由于需要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15417日“关于编制精简和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结构重组”的第39-NQ/TW号决议,被分配的编制数量还低于2012

4)例如,仍然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责任;没有严格处理不提供材料和证据的对象的制度;尚无关于电子诉讼的具体规定来增强民众获得公道的便利;不够重视诉讼程序的可行性、经济性,导致法院判决的执行效率有限

5)向法院分配财政的机制仍然取决于政府,限制了法院管理和使用财政的主动性,并导致对法院的地位以及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独立性的不正确的认识

6)有关刑事和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国际条约数量仍较少;法官和法院干部在外国法律方面缺乏经验,外语能力不足

7)参考美国宪法第三条,在网址https://www.judiciary.uk/about-the-judiciary/our-justice-system/jud-acc-ind/judges-and-parliament/ 了解更多英国的体系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31月第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