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在干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梅文正
中共中央委员、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03:58, 28-03-2023

(共产主义杂志)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产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保证意志和行动统一,发扬民主,凝聚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有效保证党的领导力和战斗力的因素。 面对越共十三大提出的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完善干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机制来适应新形势要求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越共谅山省平嘉县代表大会(任期自2020年至2025年)决议 _图源:越通社

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产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生前,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们始终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作用和重要性。这是集体领导的体现,保证党的主张、路线始终得到讨论并按多数的意志决定; 同时,可以集聚党员队伍的经验和意见,尽量避免主观、唯意志主义的表现。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提高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党的决策成为智慧的产品并体现着全党的统一意志。列宁曾断言:“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1。列宁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组织原则,是工人阶级真正的革命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原则。 据此,“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2;“把民主集中制同官僚主义和公式化混为一谈,是再错误不过的了”(3

胡志明主席也多次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作用和重要性。他老人家指出:“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就是有统一的党章、统一的纪律、统一的领导机关。 个人必须服从集体,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地方必须服从中央”(4;“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来行使政权。这便是民主。各政权机关是统一的、集中的。从乡人民议会和乡行政抗战委员会到国会和中央政府,一律少数须服从多数,下级须服从上级,地方须服从中央。这就是既民主又集中”(5;“从省、县到支部,都要遵循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 内部必须真正团结。一切都经过民主和集体讨论”(6。胡志明主席指出,“实行民主是解决一切困难的万能钥匙”;然而,民主必须与集中、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他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始终需要齐头并进的……集体领导是民主。个人负责是集中。集体领导、个人负责便是民主集中制”(7。 正确认识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将使我们的党更加强大,在思想上、行动上更加统一,做到“我党虽然人数众多,但战斗时,却只像一个人”(8

93年来,越南共产党在领导革命事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将其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指导党的整个组织建设和活动,保证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从党的本质,从党的历史要求和任务,从各国际共产党和工人党的经验出发的。 越南共产党多次申明:“原则的严密性是党的根本问题,是党的活力、纯洁性和力量的最重要保证”(9

党章规定:“党是一个严密的、 意志和行动统一的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 导,个人负责”(10。 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2.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各级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党的领导机关是中央委员会,在各级是党部、党支部委员会。3. 各级党委向同级大会、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报告工作,并对自身活动负责;定期向直属党组织通报自身活动情况,开展自我批评与批评。4. 党组织和党员要执行党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党的各级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5. 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获得本机构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有效。表决前,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个人意见。持少数意见的党员可以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全国代表大会反映,但必须严格执行决议,不得传播与党的决议相悖的意见。上级党委应研究、审议其意见;不区别对待持少数意见的党员。6. 党组织依据自身权限对各项问题作出决定,但不得与党的原则、路线、政策、国家法律和上级决议相悖(11

贯彻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组织和活动的一项特别重要的要求; 确保党始终是统一、团结、廉洁、强大、战斗力强的组织。 忽视、不正确、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会损害党的威望和力量; 是导致官僚主义、专制主义、漠视集体等弊病和分散化、小圈子、无纪律现象的根源。

在干部工作中认识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事工作是党委、党组织、政治体系各机构按照党的主张、决议、结论、指示、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的全部领导、指导、组织实施活动:建设具有足够的品质、能力和声望,肩负起任务的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建立干部标准,干部选拔、考核、规划,干部培训和培养,干部任命和参选提名,干部轮换、调动、安排、任用、免职、同意辞职,干部政策落实、奖励、处分,检查、监督、控制权力以建设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素质不断提高、适应革命事业要求的干部队伍。 在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由于党的历史要求和政治任务不同,干部工作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明确:党统一领导干部工作和管理干部队伍,推荐那些有能力、有素质的优秀党员进入政治体系的各个领导机关。在干部工作中,要“保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的原则,同时充分发挥个人责任,首先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工作和干部管理中的责任”(12。贯彻并严格执行这一原则,是保证党的领导作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落实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重要因素;确保干部工作民主、客观、公正、透明进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出有足够品质、能力和声望的人。

在革新时期,与革新、广泛融入国际事业的成就以及新时期任务要求相关的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已为有效开展干部工作和建设干部队伍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集中指导研究、颁布了一系列决议、规定、条例,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细化到干部工作中去。 各级党委和党组织领导集体和成员在干部工作中的权限、责任、工作关系越来越明确(13。建立、梳理、补充并逐步完善了干部工作文件体系(14,保证了党的集中领导; 同时继续在干部工作中突出责任担当,发扬民主。

贯彻并认真落实党的决议、规定和条例,近年来干部工作不断创新,更加科学、严谨、有序。 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干部工作流程,保证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干部工作并管理干部队伍; 同时,强化党委、领导集体和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 党的十三大强调,党和政治体系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全面同步深入推进,成效显着,突出了党委的责任、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表率作用;发扬民主,加强党内团结统一; “党章规定的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基本保证了综合性、全面性、完整性和适当性……;党章和中央各项规定、指示关于党的组织和活动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已被各级党委、党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15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得到认真、细致、公开、透明地开展; 试点实施了通过考试选拔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方式,做到民主、客观、公开、透明、严谨。 大多数当选和任命的干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充分发挥了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受到干部、党员和人民的信任。 干部选拔、管理、考核、规划、培训、培养、轮换、安排、任用和干部政策实施,由各级党委、党组织民主讨论并按多数的意志决定。定期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信任投票,这项工作越来越规范有序,有利于建设一支具备足够品质、能力和声誉,肩负起任务,满足新形势任务要求的干部队伍。

然而,除了取得的成绩外,“一些党组织落实党建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仍然不严格,甚至违背原则”(16; 党委、党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中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原则,有的规定内容尚未切合实际情况,特别是集体、个人和主要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导致违背原则的行为发生时,很难确定个人的责任”(17。在过去几个任期,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各级党委对多名干部进行了检查和纪律处分,其中一些集体和主要干部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工作条例。

通过继续细化完善党的干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机制来满足当前要求

党的十三大明确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各级党委、党组织在干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责任的一系列任务举措。 为继续完善党的干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机制,满足当前要求,要做好以下主要任务举措:

一是不断提高认识,深入领会并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民主集中制原则。 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党对干部工作的指导观点、规定和条例; 严格贯彻落实党统一、直接、全面领导干部工作和管理政治体系干部队伍。关于干部路线、主张、政策、考核、规划、培训、培养、安排、任用、任命、免职、撤职、停职、调动、轮换、借调、奖励和处分等问题,必须由权威的党委、党组织和领导集体进行民主讨论、按多数决定。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与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领导集体意见有分歧的,必须报请权威部门研究决定。 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负责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集体关于干部工作的决策。干部、党员必须遵守党委、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下级党委必须遵守上级党委在干部工作的决定。

二是继续梳理、补充、完善党关于干部工作的文件。 制定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工作和干部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的规定。继续完善关于职称标准、干部考核标准和机制的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任投票,细化人民群众对党的建设建言献策的机制;补充相关规定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和任命的竞争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具体是候选人在任用前必须提出行动计划并承诺落实;梳理、完善和创新党内选举工作,实行差额选举;扩大厅局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选拔考试试点。实施若干试点政策,如主要负责人在后备干部中选拔并提名作为实施其副职干部选举、任命流程的人选;党委书记按照一定程序提名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对自己的提名负责;授权主要负责人任命在后备干部中任命,免去直接下级正职领导职务并对其决策负责等。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条例,党委、党组织需要细化出台干部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同步性、一致性,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

三是经常梳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和党组织的工作条例。 建立、完善和落实好党委工作条例,对于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党委委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责任,处理好党委在干部工作中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的规章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织需要结合实际,对工作条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党委委员的责任、权限、基层党委与上级党委的领导班子、常委会、各参谋、办事部门之间,与机关、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认真组织落实工作条例,有利于形成正确、完整的对党的生活原则,特别是干部工作中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等原则的认识。 将集体和个人对于领导和指导履行政治任务的作用和责任的检讨与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联系起来;深入检讨工作条例遵守情况,汲取条例实施经验教训,把制定落实好条例作为提高领导力、战斗力,加强党组织团结统一的措施之一。

四是充分发挥党委、领导集体成员、党委书记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为在干部工作中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党组织集体、党委书记、各地方、机关、单位领导集体需要着力领导、指导认真充分落实干部工作各项原则、规定、制度、流程;经常自我检查,及时整改那些错误,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工作各种短板、缺点承担责任。领导集体成员必须正确、全面履行自己在干部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及时、全面、准确、诚实地向权威部门报告其被分工跟踪、管理的人事相关内容;明确表达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可保留意见并在推荐人选以及评价、考核、确认其所负责人员的档案、履历、相关文件时承担个人责任; 对被分工管理、负责的地方、机关、单位、领域在干部工作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违纪违法行为负责任。 充分发挥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在指导严格落实干部工作原则、规定、制度和流程中的作用和责任;按规定公开透明开展干部工作各项内容;根据党委工作条例,指导编制完整的人事档案并提供给相关委员;及时指导人事流程的实施;为集体开展真正民主的讨论留出足够的时间;不游说、操纵、强加主观意见、施加影响、干扰信息、施加压力来迫使他人按自己的要求发表评论、意见、表决、投票、作出人事决策;全面、准确、诚实、客观地总结讨论内容; 及时、全面、诚实、客观、准确地向权威部门报告领导集体的意见,特别是对干部工作中仍有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是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党委、检查委员会要重视制定并落实好干部工作及干部工作中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方案和计划。 加强定期、不定期的,按专题、专业的,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和监察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同样重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警示、预防和处置。注重对各参谋、办事部门、下级机构及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公务员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对各级、各部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取消、撤回干部工作的错误决定;及时从严处理那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纪国法的集体和个人,严明干部工作纪律和规矩。公开、透明地执行人事标准、流程、程序和人事档案;必要时提供、交换信息并作出说明。 发挥民选机构的监督作用,越南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 强化干部工作中的质询和问责机制。 研究合理扩大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满意度评价意见的征求形式。以合适有效的形式健全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向党委、党组织、地方、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通过媒体提出的建议、反映、申诉、控告的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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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06 年,第41卷,第253页

(2) (3) 列宁全集:同上,第36卷,第185、186页

(4) (5) 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八卷,第275、263-264页

(6) 胡志明全集:同上,第12卷,第438页

(7) 胡志明全集:同上,第五卷,第620页

(8) 胡志明全集:同上,第六卷,第17页

(9) 党的文件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04 年,第37卷,第830页

(10) 越南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011年1月19日通过):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 年,第五页

(11) 参见:越南共产党宪章(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1月19日):同上,第17-19页

(12) 越共中央政治局2022年8月18日关于干部分级管理和干部任命、参选提名的第80-QĐ/TW号规定

(13) 如:越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2月12日“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为党和政权建设建言献策之规定”第218- QĐ /TW号决定,中央书记处2016年10月3日“关于省(市)委领导班子的任务和工作关系”第42-QĐ/TW号规定、2018年7月25日“关于省(市)委参谋、办事专职部门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的第04-QĐi/TW号规定、2018年12月5日“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党组工作条例范文”的第162-QĐ/TW号决定,中央政治局2018年12月12日关于“省(直辖市)党委及其常委会职能、任务、权限和工作关系”的第10-QĐi/TW号规定,中央书记处2018年12月28日“关于印发中央直属省(市)委工作条例范文”的第168-QĐ/TW号决定、2019年8月2日“关于县级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职能、任务、权限和工作关系”的第202-QĐ/TW号决定等

(14)越共中央2014年6月9日“关于印发党​​内选举条例”的第244-QĐ/TW号决定,中央政治局2017年8月4日“各级领导、管理干部任职资格框架和评估标准框架”的第89-QĐ/TW号规定、2017年12月15日“关于中央挂职锻炼干部的调动、分工和工作安排原则”的第24-KL/TW号结论、2018年3月8日“关于政治体系集体、个人年度评估考核和质量评级工作”的第132-QĐ/TW号规定,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2018年5月19日“关于着力建设具备品质、能力和威望的,肩负起任务的各级干部,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的第26-NQ/TW号决议,中央政治局2019年2月25日“关于干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的第179-QĐ/TW号规定、2019年9月23日“关于在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和防止跑官要官的规定”的第205-QĐ/TW号规定、2020年1月2日关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任职资格和评估标准框架”的第214-QĐ/TW号规定等

 (15) 越共十三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年,第二册,第267-268页

(16) 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一册,第90页

(17) 越共十三大文件:同上,第二册,第273页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3年2月第10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