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民主已成为革新事业的目标和动力。民主问题在发展经济社会、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和融入国际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主进程的成就正为建国卫国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回顾革新30年,我们总结出以下经验教训:革新要始终贯彻“民为本”的观点,造福人民,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作用、创新精神和一切资源,发挥全民族团结力量。

越共十二大选举民主制度发扬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图片来源:越通社

我国革新时期对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

有关民主的理论在马列主义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奴隶主民主到资产阶级民主,再到无产阶级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前进的步伐。他们已对资产阶级民主进行了客观评价,虽然它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但较之封建专制制度,仍是进步的。同时,他们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本质,即少数剥削和专政者对多数劳动人民的民主。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阶段中,无产阶级必须成为统治阶级,必须“夺取民主”。只有夺得国家政权,无产阶级才能建设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即把人民,首先是劳动人民变成社会的主人翁___一切权力的最高和唯一主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思想说明了属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新社会的民主本质。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民主的思想,列宁弄清了民主发展过程的辨证道路:“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1)。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民主是随着国家的诞生、存在和灭亡而诞生、存在和灭亡的。列宁曾写道:“理所当然,民主制度也是一种国家形式,且必然在国家灭亡时不复存在,但这一点只有在社会主义完全胜利并得以巩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之时才发生”(2)。我们当然都理解,民主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将灭亡,但作为一种价值的它即使在国家灭亡时仍将存在。

与恩格斯一样,列宁特别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列宁要求马克思主义者永不忘记地提问,那是为了那个阶级的民主。列宁提出区别无产阶级民主与之前不同民主制度的标志:“无产阶级民主是多数对少数的统治,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3)。

列宁强调了把为民主斗争与社会主义的胜利结合起来的必要性。他认为,一方面,只有通过为了新民主制度的斗争才能促成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客观和主观前提的成熟;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将不会保持胜利,如果未能充分实施民主制度。如此一来,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原有属性,一种本质性的属性。

作为全部民主进化历史的巅峰,社会主义民主是该历史进程中达到的全部民主价值的结晶,并且还出现了质量上的新民主价值。在此,民主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深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关系,覆盖人类存在的所有方面,为解放人类一切创新能力创造越来越充分的条件。因此列宁已经强调,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社会主义民主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民主,是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不排除阶级斗争,它坚决反对一切违背民主准则、违反人民真正民主价值的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民主和专政是分不开的,民主与法律、纪律、规矩息息相关。

继承和发展马列主义的民主思想,胡志明通过一种简短的表述提出了颇具特色的民主观念:“民为主”、“民作主”、“民为本”、“我国是民主国家”、“民主是万能钥匙”。肯定人民在社会中当家作主的作用,胡志明说道:“权限和力量都出自人民”,更重要的是胡志明还强调必须让人民获得在社会中当家作主的实际权利。从“民为主”发展到“民作主”已经是民主在质量上的发展步伐。胡志明认为,必须让人民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拥有当家作主的条件,懂得享有当家作主权,同时懂得如何使用当家作主权。要想如此,人民必须具备当家作主的能力。这一能力并非无中生有,并非从天而降,并非“颁赐”而有之;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制定合适的机制、政策和法律,另一方面,民众要奋斗、磨练,要学习民主,要提高对民主的知识水平、践行民主的方法和践行民主的本领。唯有如此,人民才拥有真正的民主权利,避免笼统的民主、形式上的民主。

胡志明认为,为了让民主权利在生活中得以实现,这些权利必须被制度化为宪法、法律,并且通过国家的相应机构得以实现。在这里,民主和法律,民主和纪律没有相互排斥和否定;相反,两者共处于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互为对方的发展条件和前提。实际显示,无政府主义和独断专权都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缺乏法律、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能有民主的。

在革新时期,越南共产党在有关民主的理论认识和践行民主中迈出了重要步伐,在实现社会生活民主化中取得了重要成就,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成为国家革新和发展的动力。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民主状况

国家正处在朝着社会主义定向发展的时期,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也在逐步得以形成,正在建设之中,因此尚未达到成熟的水平。但在革新30年之后,社会上的民主有了根本性的进展。

所获成就

一、经济上的民主

经济上的民主是其他领域民主的基础。在革新期间,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路线已为实行和发扬民主开创了空间。越南共产党主张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依法展开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均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同长久发展、合作和健康竞争。为了将这一主张制度化,国家颁布了宪法和多部经济方面的法律,以为国民经济的运作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法律框架,如《投资法》、《招标投标法》、《合作社法》、《企业法》、《土地法》、《破产法》等。因此,民众获得了自由经营权、劳动生产中的当家作主权、财产所有权以及从事法律不禁止活动的权利。民众也有权为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主张、政策建言献策,参与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合作社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有权平等享受国家的经济成果。经济活动中的民主、公开、透明精神越来越突出。民众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动创新不断得到发挥。国家关照民众,让他们能够就业;关照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以提升生活质量、扶贫济困。

二、政治上的民主

在革新期间,政治上的民主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我们已对政治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进行了革新,社会主义民主因此不断得到发扬。已经并正在进行党内革新和整顿、党的领导方式革新,因此党内民主不断提高。实行了差额选举,颁布了党内质询条例。实现各级领导机构运作制度化使得党的领导日益有序且更加民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制定和实施党的路线、主张、政策的参与日益广泛并取得成效。党内民主生活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些进展有力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扬。

我们继续建设和完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先后颁布的1992年《宪法》、2013年《宪法》修改和补充了有关人权、公民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权的许多新内容。颁布了有关各国家权力机关、各政治社会组织、各经济成分的组织和运作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许多公民权利和人权已得到具体化和制度化。国会的活动越来越民主,加强国会、国会常委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其它委员会会议上的质询和解答质询活动,对由国会、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任职者进行信任投票,全民为修改1992年《宪法》而建言献策,改进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工作,实现差额选举,加强人民群众对各项法案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建言献策。

法院和检察院的活动也朝着发扬公民的民主、加强律师的作用和庭上辩护以限制冤案错案的方向得到大力革新。

在行政体制、组织机构、干部公职和公共财务等四大方面进一步改革了国家的行政制度,旨在减少给人民带来的不便。

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逐步革新了活动内容和方式,发挥监督和社会论证、代表人民并保护其合法正当权益、关照团员会员的利益、实行民主和建设健康社会等作用。除了实现集聚群众的形式多样化,我们也实现了这些组织的职能多样化。一系列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相继问世,满足了人民对按照不同性别、年龄、职业、学问、家乡、心灵等集聚群众的多样化、多视角的需求。中央政治局近期颁布了《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监督和社会论证条例》和《关于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团体和人民参与为党和政权建设建言献策的规定》。

实行民主的各种形式(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逐步得以完善。《基层民主规制》和《乡、坊、镇实施民主的法令》已广泛深入了各基层人民中去,使得基层的民主气氛日益起色、颇有生气。

三、社会文化上的民主

国家保障人民各种基本权利,如信息获取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创新自由权、为党和政权建设建言献策的权利、讨论和表决社区文明生活建设重要问题的权利。人民有权讨论和监督有关社会保障、扶贫减贫、自然灾害扶持等项目。为了给发扬社会文化领域民主创造法律框架,国家颁布了《新闻法》、《出版法》、《知识产权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革命有功者优抚法令》等法律。从而发挥了人民在精神文化生活以及社会活动中的当家做主权,为人民享受民族文化的成果、吸收人类文化精髓创造条件。此外,在科学理论活动中,民主环境取得了进展,为科学家自由思想、争论、讨论、发挥自己的创新力,对党和国家的主张、政策及中央和地方各经济社会计划、项目提出论证和建议创造条件。

总之,经过30年革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成就是十分重要的,为推进革新事业、促进建国卫国事业注入动力。正如越共十一大文件所评价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了进步”、“党内和各组织以及社会上的民主得以扩大和提升,人民当家做主权得以更好地发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处理违法行为等工作得以重视”(4)。

关于不足和缺陷

——部分干部、党员和人民对民主的认识还存在许多不足。部分人将目前的民主和充分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完全等同化了。一些人又幻想在许多客观和主观前提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立即达到高度发达的民主水平。由于不理解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因此部分民众误解其为社会主义也要追求的最崇高价值。民主与纪律、民主与法律之间相互偏离,甚至是对立的状况依然存在于不少人身上。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仍被曲解,变成了官僚主义集中或无组织民主。

——行政改革未达既定要求,行政手续仍给组织和公民带来许多不便。行政机构的官僚主义状况使得各种经济社会管理过程以及人民当家做主权发挥迟迟难以到位和取得高效。

——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的组织方式、活动风格基本上未能走出官僚主义状况,未能贴近各阶层人民和基层,许多政治社会团体的干部仍处于“行政化”、“职员化”等状况。

——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人民的当家做主权被侵犯。民主的践行重形式轻实质。过度民主、极端民主以及独断专权仍发生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仍存在许多缺乏务实性的表现,未能发挥好自己的作用。

——党内民主没有得到充分实行,仍有形式主义民主状况。党内缺乏民主常跟领导、管理独断专权,甚至是专横跋扈连在一起。相反,也有民主没有与纪律、规矩结合在一起,言行不一,多言少行的状况,党的决议、国家的法律没有得到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违规行为。一把手和党组织、政府的责任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履行不到位,导致“争功于己、诿过于人”——有成绩争给自己、有过失推给集体的状况。

这些不足和缺陷来自于客观和主观原因

——民主作为一个政治问题,由经济发展水平所规定。我国当前经济的低下水平以及正处初始阶段、尚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将大大限制社会上民主的发展。

——我国跳过资本主义制度,直接走向社会主义也意味着跳过资产阶级民主阶段,人民还没有践行民主的意识和能力,没有经过资产阶级民主的“学校”熏陶,没有必要水平的民主文化,没有在一个法治国家中遵守法律的习惯,因此容易陷入极端。

——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逐步得以建设,法律体系还匮乏,且缺乏同步性、一贯性。我国还缺乏许多实施民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权的机制、制度和机构。

——民主与人民知识水平密不可分,但人民的总体知识水平还低。

——市场经济和国际融入的负面影响,各敌对势力利用民主、人权问题,利用我们的疏忽和过失以破坏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

——许多党组织、国家组织和党员尚未成为社会上名副其实的民主的榜样。

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面临的问题

——继续研究阐明政治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模式、“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机制以及该模式当中实行民主的机制。

——继续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以阐明如何在唯一共产党执政,不实行政治多元化、多党制的条件下仍充分发扬针对人民的真正民主、仍维持党的领导,党内廉洁、强大,干部、党员不陷入腐化变质、与群众脱节的状况。

一党执政状况的负面作用是容易滋生主观、自满、骄傲、特权和特利、官僚主义、与人民脱节等现象。要想预防和克服,必须依靠人民来建设党,“依靠人民来修改政策”、“纠正干部”(胡志明);为人民群众监督党、监督干部党员提供机制。有关党的主张、政策的所有问题应在党内讨论并在党做出抉择之前诉诸全民广泛讨论。党是光明正大的,是道德,是文明的表现,党的利益与人民、民族的利益相一致,因此这样做对党只有好处无坏处。

——进一步研究以继续革新党的领导内容和方式。发扬民主要求党要以民主方法和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领导。

为了实现党内广泛民主,关键的是正确认识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党员都有权商榷、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事务,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事务到制定党的纲领、路线等重大问题。党员有权争论、提出个人意见并向最高领导层保留自己的意见,党要鼓励讨论、争论、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甚至是相反的意见,旨在达成观点上的统一,但在达成集体的决议后就必须尊重,所有党员的言行都要遵循决议:各级党委要认真倾听下级和党员的意见,懂得集聚党员的智慧和创意以及党员的丰富工作经验。实行经常而认真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是党内民主问题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着党内民主精神进行合情合理的自我批评和批评,党员相互理解和同情,本着坦率的同志精神相互帮助。

——进一步研究制定和推进各基层居民社区(乡村、街坊)自管模式基于不违反法律的乡约、规约的各种活动,重视村寨长老、村长以及有威望者的作用。

——进一步研究发挥社会主义定向民事社会机构在建设真正民主社会、限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并弥补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性的作用。我国目前对“民事社会”问题的认识还各不相同,也有错误的认识,甚至还有国内外各敌对势力和政治投机势力利用民事社会问题破坏我们制度的阴谋。应深入研究民事社会问题,为的是:一方面,既凝聚内部认识上的统一,又反驳错误、敌对观点;另一方面,可运用合理的因素来发扬民主、促进国家发展。

若干措施

第一,制定党内民主规制。虽然已有党章,但党章不能涵盖党内民主的一切内容。继续推进党内自我革新、自我整顿,党必须是组织上和活动中的民主榜样。建设并完善保障党内和社会上民主的机制,如人民对党的检查、监督机制等;将党在社会上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制度化;将党与各政治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制度化。

第二,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改进选举工作。
——完善各选举活动中的民主机制。党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选举以及国会代表、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

鼓励德才兼备者参加竞选,党组织应克服狭隘的弊病。应面向通过竞选进行选举。党和国家领导机构的代表结构应以标准为首要的。

扩大基层的人民民主权,采用全民直接选举乡坊级和村级人委会主席的形式。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目前的党委选出的,面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也由同级大会选举产生的。

——实现干部考核评价民主化。制定民主的干部考核评价流程。

第三,制定并完善人民监督和检查党、政府的机制。譬如,人民可以监督哪些内容,向谁反映,通过哪种形式,反馈机制如何?

第四,继续提高各种实行民主形式的质量(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

第五,提高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的监督和社会论证活动质量和效果。

第六,研究、制定和颁布征求民意法、游行示威法、结社法、信息获取法等,为解决社会上的紧迫问题提供法律框架。

第七,落实好十一届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25日“关于党政机关政治理论研究中的民主”规定,旨在确保各组织、个人在符合现行法律前提下自由创新、独立思考、提出建议,获得尊重、吸收意见、运用和利用政治理论研究活动的研究成果的权利和义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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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6年2月第880期

(1)列宁全集:进步出版社,莫斯科,第33卷,第206页


(2)列宁全集:同上,第27卷,第327页

(3)列宁全集:同上,第32卷,第164页、597-598页

(4)越共十一大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158页





作者:中央理论委员会副主席黎友义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