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网)腐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消极社会现象。腐败给各种公共资源带来严重损失,侵害国家组织机构的正当活动,歪曲社会正义和公平,侵蚀信心,阻碍各种减贫和发展国家、社会的努力。反腐败工作被我们党、国家确定为既紧迫又困难、复杂、长期的重要任务。

附图。来源:越通社

近期,除了经济社会、外交、国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反腐败工作有了许多积极转变,包括预防和发现、处理腐败行为。有关反腐败的信息宣传、教育工作受到关注,经济社会管理和反腐败体制继续得到完善,机关、组织、单位的行政改革及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得到集中领导、指导并取得积极结果,案事件检查、监督、监察、处理以及腐败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得以加强,多起特别复杂严重的腐败案件得以揭发并集中指导侦查、起诉和从严处置。(1),各民选机构、祖国阵线和人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逐步得到发挥,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继续得到扩大和巩固。初步抑制腐败已为维护政治稳定、发展经济社会、巩固人民对党和国家信心作出切实贡献。

上述结果得益于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高度政治决心,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反腐败指导小组、国会、政府的深入、坚强有力领导、指导以及许多正确及时的决策,各参谋机构和各级党委、党组织、部委、地方的努力奋斗,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肩负反腐败职能的机关、单位和诉讼机关的极大努力,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

然而,反腐败工作仍未满足要求,没有达到十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制止和初步消除腐败”目标。“腐败、浪费情况依然严峻,其表现日益狡猾、复杂,发生在多个领域、多个层级、多个部门,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舆论的不满,给党的领导作用和国家的管理效力带来严重挑战,对制度的存在构成威胁”(2)。

上述不足有客观和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为主。党、国家的政治决心和部分党委、政府、机关、单位、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的实际行动之间仍有差距,言行不一致。许多党委、党组织、政府,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尚未真正起带头作用、尚未加紧领导、指导、检查、敦促和实施反腐败工作。为数不少的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缺乏修养和锻炼,思想政治、道德和生活作风腐化变质。经济社会和部分领域的反腐败机制、政策和法律存在漏洞,尚未符合实践,部分反腐败规定只是搞形式主义,可行性不高,如财产、收入管控、公开化、透明化和一把手责任处理等规定,权力管控机制完善缓慢。执法及党和国家有关反腐败的规定执行不严,十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部分主张和措施制度化尚未进行或被拖延,或者尚未开展落实。尚未坚决进行组织架构安排、编制精简、干部和公务员、职员队伍结构重组。反腐败专职机关、单位的组织模式不稳定,权限未相称于被交付职能、任务,办公工具、条件有限,部分干部、公务员的质量未满足要求,仍对机关、单位揭发、侦查、处理腐败的过程施加带有个人动机的不正当影响。尚未充分发挥整个政治体系、人民、新闻媒体在反腐败中的综合实力。

从近期反腐败工作实际,可总结出以下经验教训:

第一,要把党和国家有关反腐败的政治决心化为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和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首先是各级党委、党组织、政府、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带头示范和果断有力。政治决心是决定着反腐败工作成败的首要因素,但如果没有一把手的带头示范和果断有力以及干部、党员、公务员乃至整个政治体系和全社会的参与,政治决心也无法成为现实。

第二,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把积极预防与主动发现、坚决及时从严处置有腐败行为的,或包庇、纵容、助长腐败,干预、阻碍依照党规国法进行反腐败的相关人员紧密结合起来。在当前形势下,预防为主要、基本、长远的,发现和处置是重要而紧迫的。

第三,要建设和完善配套、统一和可行的经济社会和反腐败体制体系,同时组织认真有效实施。真正注重对拥有职务和权限者行使权力进行检查、监督和管控,废除特权特利的状况,有效监控党的主张制度化为具体政策、计划,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公私合作,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管理等过程。实际显示,当权力没有得到严密控制和特权状况仍然存在、国家垄断变成企业垄断时,将滋生腐败和形成“利益集团”。

第四,充分发挥各民选机构、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机构、企业和企业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建设社会上,首先是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当中节约、不腐败文化。在不同的阶段,要确定符合国家、地方情况的核心任务和具有突破性措施,以集中领导、指导实施反腐败。各项反腐败举措要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符合民族的文化传统。

第五,注重发挥肩负反腐败职能的机关、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检查、监察、审计、内政部门),首先是进行诉讼的机关当中反腐败专职机构的核心作用。建设这些机关、单位成为真正廉洁强大、拥有实权的,确保其在行使职能、任务中的相对独立性并有紧密的配合机制,确保干部、公务员队伍的办公制度、政策、工具和条件、高度责任和廉正。强化反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

反腐败的目标、观点、主张、任务和措施已在十届三中全会决议、十一届五中全会第21-KL/TW号结论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中得以系统化确定,通过党和国家的许多规定,如中央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关于党员不准做”的第47-QĐ/TW号规定、中央书记处2012年6月7日“关于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示范责任”第101-QĐ/TW号规定、十一届四中全会和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党的建设和整顿的决议、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7日“关于加强党对发现、处理腐败案事件的领导”第50-CT/TW号指示、《反腐败法》、《信息获取法》、《干部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得以细化和制度化。

为了今后带来强劲转变、预防和逐步消除腐败,在党的十二大决议精神指引下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国防安全和党建等任务,要继续领导、指导党的决议和国家法律所提出的反腐败目标、观点、主张、任务和措施的认真同步贯彻落实,集中纠正近期的不足和薄弱之处,同时贯彻落实以下若干核心观点和主要任务和措施:

在观点上,要有效纠正左倾、急躁和右倾、停滞不前、不果断等两大倾向。据此,要充分确定:

第一,预防为主要、基本、长久的,发现和处理是重要、紧迫的。要把积极预防与主动发现和坚决及时从严处置有腐败行为的,或包庇、纵容、助长腐败,干预、阻碍反腐败的相关人员紧密结合起来,没有禁区,没有空白处,没有例外,没有特权,无论是谁。

第二,要以扎实、积极主动、有核心和重点的步伐坚决、坚持、持续进行。把反腐败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起来,把反腐败、反浪费同党的建设和整顿结合起来,发挥整个政治体系和全民在反腐败中的综合实力。

第三,坚决、坚持、抓紧制定不能腐的预防机制,不敢腐的威慑和惩治机制和不想腐的保障机制。

关于任务和措施,应落实好以下内容:

第一,继续推进党的规定、国家的政策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完善来确保反腐败工作取得效力和效率,特别是制定党的内部规章及适用于干部党员的道德原则和准则,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案)、2013年版《宪法》及党的十二大决议制定和完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国家组织机构、政治体系以及反腐败体制。

各级党委、党组织一把手、党的参谋机关、各部委和国家机关要直接领导和指导依照权限核查、补充、制定、颁布或参谋、建议职能部门颁布本机关、组织、部委、地方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体制。首先,全面修改《反腐败法》,尽早颁布《国家机密保护法》,完善党和国家有关干部、公务员、职员的规定和法律,完善刑事、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监察、检查、投诉处理等法律规定及经济社会管理的法规,特别是容易发生腐败的建筑投资(包括公共投资和BT、BOT等投资形式)、财政收支、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使用、金融银行、税收、海关、制度、额度、标准等领域法规以及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文件,确保严谨、配套、统一,发挥效力和效率。

包括反腐败体制在内的各类体制以及各领域的道德准则是具有从根本防止腐败行为作用的基本、基础性因素。也要有机制来严密管控有关经济社会管理的机制、政策和法律制定工作,旨在限制“利益集团”、“后院”、“任期思维”的负面影响,制止制定和实施政策中发生腐败的危机。建立有效监督及控制肩负职务和权限者行使权力的机制,坚决、坚持、抓紧制定一个“不能腐的预防机制、不敢腐的威慑、惩治机制”(3)和“一个不想腐的保障机制”(4)。

第二,充分发挥并进一步提高党委、党组织和干部党员,首先是党委、党组织、政府、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责任和领先带头作用。

反腐败斗争是每个机关、组织、单位内部以及每个人自己的斗争。因此要充分发挥并进一步提高党委、党组织和干部党员,首先是本机关、组织、地方一把手的作用、责任和领先带头作用。一把手要表明领先带头的责任和决心,果断、直接领导和指导反腐败工作,首先是自己负责的机关、组织、单位和地方。制定关于预防、发现、处理腐败工作效率评估标准的规定,并完善发生腐败时处理一把手责任的制度。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关于干部党员带头示范责任的规定和党员不准做的规定。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要带头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反腐败规定,党员比群众更要身体力行,干部比职员更要身体力行,职务越高的干部越要以身作则。及时严格处置违反反腐败规定的人员。

第三,严格对干部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并认真实施关于服务于反腐败的组织、干部工作相关规定。

抓紧核查、补充、整改干部党员聘用、培训、规划、挂职、任命、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对干部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加一把手在发现违法违规征兆时暂停下级干部的工作以进行检讨、核实和结论等权限和责任。

制定规定并认真落实有关有腐败表现的、引起舆论不满、工作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能力和道德品质薄弱、威望低的领导、管理干部的处理、挂职、免职、替换等。具体规定并有效落实安排部分省级、县级领导干部为非当地人的、不安排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从事容易发生腐败的工作等主张。

加紧党和国家组织机构的纪律和规矩,要采取办法及时、严明、公开处理违法违规的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核查并完善党和国家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确保党的纪律与国家的行政纪律之间的统一和配套。

加大行政改革力度,坚决有效落实组织结构重组和编制精简与公务制度改革及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重组和工资政策创新相结合。创新公共事业单位活动机制。

第四,认真实施关于机关、组织、单位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和问责的相关规定,有效管控掌握职务和权限者,首先是领导、管理干部的财产和收入。

公开化、透明化和问责是控制权力的第一条件。公开化、透明化和问责做得越好,则为各监督主体有效监督反腐败工作提供越好的条件,没有反腐败的“盲区”、“空白”、“禁区”。继续完善有关机关、单位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规定以及确保公民依法充分行使信息获取权的措施。

把掌握职务和权限者,首先是领导、管理干部的财产、收入管控得越有效,则反腐败效果越高。因此,应继续完善关于掌握职务权限者财产收入管控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申报公开、管理、检查、监督、核实,解释责任及申报违规行为处置和无法解释清楚的增加财产处理机制等内容。完善大力转型和面向实行无需现金的结算方式的规定和基础设施。

第五,集中领导、指导发现和处理腐败案事件,提高腐败追赃效果。

职能部门要采取合适、便利、安全措施来鼓励民众发现、容易反映和投诉腐败。继续提高检查、监督、监察、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案件执行工作效力和效率。一旦发生腐败则要坚决及时从严处置,确保符合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没有禁区,没有特权,没有例外,认真遵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不当影响。发现、侦查和处理腐败过程要“积极抓紧,查到哪儿就处置到哪儿,无论腐败者是谁,既然发现犯罪征兆就要起诉调查,既然做出有罪结论则要提起公诉和审判,一视同仁”(5),事件还没到刑事处分水平时则要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从严进行纪律处分。合法从严处置包庇、纵容和助长腐败,干预、阻碍反腐败的人。注重在监察、审计、检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案件执行过程中追踪并及时采用腐败资产扣押、查封和账户封锁和财产处理等措施。加快特别严重复杂腐败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进度,对目前社会舆论关心的长期亏损、导致巨额浪费的大型项目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监察、侦查并坚决从严处理。

继续按照新法规健全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健全组织机构并细化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提高中央反腐败领导小组、党的检查委员会、内政部、政府监察总署、国家审计署在反腐败的活动效果,出台规定有效防止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对上述机构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创新运作方式、巩固、补充和提高干部队伍质量,增强反腐败专职机关、单位的办公条件。长期看,要研究制定反腐败专职机关模式,争取增加其在履行任务中的权限、责任和相对独立性。

第六,强化并提升检查、监督和权力控制工作效率并建设不腐败的节俭文化,从发生腐败的根本加以防治。

经常检查、监督职能机关、单位发现及处理腐败工作以及机关、组织、单位一把手在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充分发挥各民选机构、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民众和新闻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特别是监督在反腐败及处理腐败案事件中有责任和权限的机关及人员实施责任和权限的情况,同时,严惩利用反腐败来污蔑、进行不实投诉、陷害勇于斗争反腐败者的行为。

制定权力监督和控制强化提案,建立真正有效力和效率的掌握职务权限者行使权力的监督、控制机制,旨在防止腐败。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反腐败的认识,建设不腐败的节俭文化,首先是在干部、党员、公务员、职员当中。其实文化建设是讲人的建设,不腐败的节俭文化是人们对待节俭、反腐败、反浪费问题的文明行为。因此,建设不腐败的节俭文化必须得以果断、坚持、经常、长久进行。首先,要树立自觉执行和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反腐败、反浪费的规定和法律的意识。同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要主动处理,制定并落实好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批判、谴责并反对腐败、浪费,宣传、教育对廉耻、名誉的重视,在自己和亲人腐败、浪费时懂得羞耻。

第七,逐步将反腐败活动拓展到非公区域,扩大并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效果。

腐败不仅发生在政府部门的活动中,而且还得到非公区域相关对象的有效协助。政府部门中腐化变质的干部、公务员、职员与非公区域相关对象之间的勾结是腐败犯罪目前较为普遍的征兆。因此,要逐步将反腐败活动拓展到非公区域,这样,反腐败工作才能做到同步、高效。另一方面,腐败犯罪有着国际性,是各国的共同难题。因此,要加大同各国,特别是有着传统关系的国家和越侨居住较多的国家谈判和签订各种司法互助协定、打击犯罪合作协议的力度。同各国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紧密协调配合,旨在追捕和引渡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移交材料和证据并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所得财产。积极参与各种国际倡议和论坛,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研究、交流经验。严格遵循路线图并根据越南条件和法律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并予以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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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成立以来,就中央反腐败领导小组跟踪指导的案件而言,已进行初审的案件21起、被告人247名,宣判7名被告人8个死刑、14名被告人15个无期徒刑、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0年、20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个月至30年以下;中央内政部跟踪督办的案件中,进行初审的18起、68名被告人,宣判4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30年以下

(2)党的十二大文件:党中央办公厅,河内,2016年,第196页

(3)党的十二大文件:同上,第213页

(4)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领导小组组长阮富仲在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反腐败工作全国会议上的结论性讲话

(5)越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7日“关于加强党对发现、处理腐败案事件的领导”第50-CT/TW号指示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7年2月第892期



作者:越共中央委员、中央内政部部长、中央反腐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潘廷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