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退股和提质增效的若干问题

黄英
越共中央委员、国资委主任
08:59, 27-06-2021

(共产主义杂志)修改股份制改革(即改制)、退股的相关规定,是反映和处理市场规律与社会主义定向保障之间,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个复杂问题。然而,这又是国民经济十分根本的问题,亟需及时破解,以便提高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让国有企业始终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力量,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进步作出贡献。

越南煤炭矿业集团旗下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采煤炭 _图片来源: 资料图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退股的问题

与既定进度相比,越南的国有企业改制和退股进行得比较缓慢。2020年上半年,全国只有六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批,十家企业进行退股,收回6780亿越盾。据政府总理批准的2016-2020年阶段改制清单的更新结果,迄今才实现了计划的28%。这一状况的原因较多,其中客观原因是新冠肺炎大流的冲击导致市场的购买力下降,上市企业的股票价值下滑。再者,改制或退股企业规模大、活动范围广,涉及大量土地和复杂交易。在主观原因方面,最典型的是确保企业估值全面严谨,充分保证国家的利益;必须在决定改制之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方案并获得批准。这是政府20171116日“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第126/2017/NĐ-CP号议定所规定的,因此改制和退股的程序和手续更多,时间更长。

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管理的越南煤炭矿业集团、越南邮政电信集团 (VNPT)、越南化工集团、北方粮食总公司、Mobifone电信总公司、二号发电总公司 (EVN Genco2),是属于改制企业清单的。在接收之后,国资委承接并在每个集团、总公司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狠抓指导和实施,但在过去一年半主要集中于核查、统计土地并提请各地审批规划和提请管理部门批准。例如VNPT集团,多达4500块土地需要测量和统计,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这一工作,并进入提交规划以及方案获批的步骤。

在上述企业中,国资委狠抓EVN Genco2改制工作指导。这是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够按照第126/2017/NĐ-CP号议定完成改制、在2020年内完成既定计划进度的大型企业(国有资本近12万亿越盾,总资产超过25万亿越盾)。

关于对工贸行业12个低效项目的处理工作

国资委于2019年底从工贸部接受处理12个低效项目的责任。近九个月来,国资委继续狠抓核查、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围绕具体内容召开四场会议;同时向国会、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同志和中央经济部提交了16种报告,以便提出建议并接受指导。

在政府总理、政府常务副总理兼12个项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直接指导下,国资委提出请示和建议,迄今确定的实施路线图如下:

已将12个项目分类成三个组,以此为采取合适举措和指导的依据。具体,第一组包括海防DAP2项目、海防PVtex项目的有恢复可能的项目组;第二组包括广义生物燃料项目、榕桔造船工业责任有限公司、河北氮肥与化工股份公司、DAP 2和越南钢铁总公司的两个项目在内的可以重组和复苏的项目;第三组包括不可能重组和复苏的、必须坚决予以破产、解散、出售项目或实施其他方案以便减轻国家损失的项目,如富寿生物燃料厂、平福生物燃料厂、宁平肥料公司、南方纸浆厂。这种分类是动态的,也就是说根据评估时每个项目的结果而可以在不同小组之间互换。

—在分组的基础上,建议将海防DAP2项目从清单中删除,以便按照现行规定实施退股,符合政府总理2017929日关于“批准工贸行业部分进度缓慢、效益低下的项目、企业短板和薄弱之处处理提案”的第1468/QĐ-TTg号决定。同时,建议将富寿生物燃料厂和平福生物燃料厂项目从清单中删除,以便处理抵押资产并办理破产手续。这两个项目都有越南油气集团子公司的参股,参股率为29%39%,未达到控股和作决策的比率。

—正在建议并密切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寻求法律措施来破解与承建商长期纠纷导致的EPC合同最终结算障碍。其中,针对五个存在纠纷的项目提出允许在尚未完成EPC最终结算时进行退股的方案。这是现实意义较大的办法,因为这些项目纠纷很难处理,如果先处理纠纷就需要较长时间,不符合指导要求。

此外,国资委建议领导小组继续督导相关企业寻求办法去谈判并解决纠纷;甚至为依法参与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总体上看,上述12个项目都是“疑难病例”。在企业薄弱的困难条件下“把准脉”都不简单,“开对方”就更加困难。积极的一点是国资委已经汇报领导小组和政府总理,上述的处理路线图和方向获得了一致认可。

关于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和破解瓶颈

202092日国庆节和筹备中央直属党部大会、面向党的十三大之际,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党的十三大文件小组组长阮富仲发表了“准备并办好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推动国家步入发展新时期”的重要署名文章。阮富仲总书记、国家主席在该文中强调了涉及国有企业的两点:一是必须创新并提升国有经济部门和国企运作效率;二是国有经济尤其是国企运作还在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这是多年来,尤其是过去任期提出的问题。总书记、国家主席同志在当前背景下强调该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企提质增效就是说企业必须盈利,资本规模增加,市场份额维持和发展,尤其是保持其在国内市场的地位,进军并开拓国外市场。至于困难和障碍:许多意见认为,国企有着许多未得到挖掘的优势,这是正确的,也就是困难和障碍的表现。这些困难和障碍正得到较为清晰地认识,即体制和机制使得国企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

为落实阮富仲总书记、国家主席同志的指示,促使国企提质增效,为其化解困难和障碍,越南需要细化并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国企提质增效的问题。国企的存在是包括发达市场经济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客观现实,不同之处只是规模水平和活动领域。在越南,国家主张将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从民营部门能够提供更好、更高效、更具竞争性的产品、服务的产业和领域退出来。就是说,哪里更高效就让民企去做,这样一来,国企主要从事效益更低的产业和领域。在此趋势下,国企数量继续下降,仅在那些需要国家保持投资的部分产业和领域展开活动。但企业的国有资本总值还很大,集中于那些正在国企部门超过80%的资产和注册资本金的大多数重要的集团和总公司。仅仅六家集团(不包括国防部下属的Viettel集团),资产总值就超过1400万亿越盾。

这样一来,问题是企业的国有资本还很大,但企业又仅仅从事那些需要国家保持投资的、效益更低的产业和领域,那么如何继续保值和长期发展下去。这是很大的挑战。国企部门2017年的资产收益率为2.2%,低于整个企业部门2.9%的平均水平,远低于外商直接投资部门7%的水平。国企部门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1.4%,尽管高于企业10%的平均水平,但低于外资企业18.1%的水平。

为了破解这一具有冲突性的难题,越南需要继续加大重组、核查、分类力度,以便安排国有企业更集中于那些关键、必要领域,重要区域和国防安全以及那些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不参与投资的领域。此外,根据每个集团、总公司的具体条件,考虑支持那些基于“现有”优势的高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

例如,近年来,越南橡胶工业集团每年平均盈利三到四万亿越盾。然而,收益率仅为7.5%10%,低于国有企业部门平均水平(11.4%),远低于外资部门水平(18.1%)。该集团的橡胶提取产量处于亚洲地区领先水平,可以说,越南橡胶工业集团在农业这个主营领域的效率已到了极限。因此,应该支持并推动该集团投入工业园区领域。政府总理审议,重要的是各地支持越南橡胶工业集团根据地方的土地使用规划,在其橡胶种植用地上投入工业园区项目。

越南化工集团也处于类似的状况。目前,该集团70%的资本资源投入化肥生产,但并没有给集团带来利润,甚至由于投资贷款成本太大,还面临资金亏损的状况。化肥生产经营效益低下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关于“修改补充税收相关法律若干条款”的第71/2014/QH13号法规定,将化肥产品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导致集团旗下的企业没有获得退税,然而如果规定税率为零,该集团会像目前那些正在进口化肥的企业一样得以退税。该集团剩下的30%资源才带来主要的收入,每年约5000亿越盾左右。该收入来源于基础化学品、清洁剂、电池、汽车轮胎等生产领域,这是按规定必须退出国有控股水平(也就说国家可以出售全部股权)的领域。

在此趋势下,未来两三年左右,越南化工集团不再能收益,只是维持活动并将逐渐衰弱,而其他企业在壮大起来。

上述两个例子,说明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灵活进行,有缩小也有投资扩大,以便达到市场机制的效益指数。这种“投资扩大”应建立在企业“现有”优势的基础上,甚至如果土地属于国有企业使用权之下的,就允许投入都市项目,这样才能保持国家的利益。

第二,关于为国有企业化解困难和障碍,具体是体制的问题。在国资委成立之后,迄今逐渐发现了两类正带来障碍的体制:一是对企业及其产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的体制。

对于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典型的障碍是投资的相关规定。如果单独审视每一部涉及投资的法律,就都有合理、逻辑的内容,如《投资法》、《建筑法》、《公共投资法》,包括《土地法》、《林业法》(涉及森林用地)、《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在现实中,企业必须同时执行所有法律,导致审批事项数量大幅增加,其中许多事项内容重叠,不清楚先后顺序,甚至有的规定不同或矛盾。大约20152016年以来,主要大型投资项目仍在审批过程中。包括经过四省的云峰—永新500千瓦输电线路工程筹备了三年,但如今由于要补办森林土地使用审批事项以确保符合2019年起生效的《林业法》规定,导致再度拖延。

出台行政管理规定是必要的,有助于创建共同运行框架。然而,需要确保相关法规衔接协调,实现一个顺畅一致的流程,才能方便企业遵守并节约时间和成本。

上述障碍是多年存在的。支持国资委的建议,政府通过了2020521日“关于处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企业部分投资项目面临的障碍”的第75/NQ-CP号决议。之后,国会同意在近期修订的《投资法》、《建筑法》和《公共投资法》中细化规定。然而,还不能彻底处理当前存在的所有障碍。

对于国有出资人对投入企业的资金的管理体制。按目前规定,有五级部门参与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

—政府:以议定形式颁布一般性规定。

—政府总理:决定企业的一些重要具体问题,如负责人任免、战略、所有权转换。

—综合部委:财政部负责企业财政机制,审批财政报告和利润分红;计划投资部负责企业分类重组、审核企业战略、企业成立;劳动荣军社会部负责年度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内务部负责企业的管理人员。

—行业管理部委负责企业的产业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

—出资人代表,包括一部分由国资委派出的,更重要的是在企业的出资人直接代表(董事会),因为这是被赋予出资人权利,同时直接调控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人。

在当前的背景下,多个部门参与行使国有出资人权利,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透明度和凝聚共识。此外,需要确定牵头部门,来协调和对接多方的参与,确保相向而行,共同面向一个目标。

鉴于上述实践,越南需要考虑及时修改和完善对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体制。同时,向国资委赋予协助政府总理统筹实施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的牵头部门的职责,以便保证配套和一致。眼下,将中央企业创新与发展领导小组划入国资委,以便政府总理和政府副总理指导国资委行使这一牵头和协调的职能。(完)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011月第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