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在越南积极主动加入各项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背景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不断发展,运营效率不断提高,同时也因有关合作社的政策和法律仍存在短板而面临困难和挑战。因此,完善政策、法规来提高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的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越南积极主动地融入国际社会并加入各项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为集体经济部门与合作社创造机会,即扩大和进军广阔市场,发展伙伴;增加出口;促进和支持生产发展,降低成本,提高运营质量;加强国际融入,朝着先进、现代化、接近国际标准的方向提高生产能力及商品标准。
除了积极影响,新一代自贸协定的实施也给经济带来了一些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集体经济与合作社,即由于在嵌入全球供应链时缺乏满足供应链要求的能力,尤其是在产品质量、规模及数量上而遇到困难;来自贸易救济和非关税壁垒的威胁;国内市场竞争压力巨大;有关劳动和就业的挑战。
近段时间越南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第一,合作社不断发展状大,巩固、提升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在数量上增加,类型和从事领域丰富多样,在各地与经济结构重组相结合,尤其是在农业农村方面。到2021年底,全国合作社共27394个(比2020年增长7.6%);合作社联合社108个,主要分布在红河平原、东南部和九龙江三角洲地区,50%以上的合作社联合社有效运作,发挥好为成员合作社与市场实现对接的纽带作用;119710个不同名称、运行形式的合作组成立,在生产、贷款、收获、产品销售等方面上实现对接、互相支持(1)。
合作社为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者创造就业和收入,确保社员的生产投入和产出,有助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现可持续减贫。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集体经济部门与合作社继续发挥对劳动者的支撑作用,确保社会保障,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针对未受过培训的弱势群体。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每年创造4万多个新的工作岗位,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为可持续减贫做出贡献,为投资和扩大生产积累了约18.6万亿越盾的利润。全国有7000多个乡达到有关按照合作社模式组织生产的标准。许多合作社开发了与保护发展民族文化特色相结合的CCOP(一乡一品)产品,有助于保持当地政治社会稳定(2)。
部分地区参加合作社、合作组和合作社联合会的社员和劳动者人数较2020年有所增加;部分领域的合作社增加注册资本。有关社员总数,集体经济部门与合作社吸引了700多万名社员,比2020年增加了23453名,目前从业人员共2506739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总额为近50万亿越盾,平均每个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18.2亿越盾,比2020年增加8000万越盾/合作社;总资产为184万亿盾,与2020年相比增加5.4万亿越盾(3%),平均每家合作社的资产为67 亿越盾。注册资本增加的是从事交通运输、民间信贷基金、工业、手工艺、建筑、建材生产、农业、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合作社(3)。
结合国家、地区、地方主力农产品价值链以及可追溯、有品牌的产品将高科技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数量有所增加;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合作组及企业之间的融合生产增加。截至2021年底,在生产中应用高科技的合作社共4667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7%;许多合作社在管理和贸易促进方面投入技术创新和设备改进;民间信贷基金在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共有2618个合作社在产品加工和消费环节中实现价值链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比2020年增长0.5倍。
第二,合作社初步主动融入国际,用好新一代自贸协定的优惠待遇,促进出口,许多合作社实现了直接出口。
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积极参与出口农产品、“一乡一品”产品和若干优质工业产品;许多合作社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产品品牌,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的产品产量增加,质量越来越好,满足不同市场,包括苛刻市场的要求和条件(4)。许多合作社利用新一代自贸协定的优惠待遇,促进出口,特别是直接出口(191家合作社拥有产品品牌并直接出口(5),许多高标准产品出口到日本,美国,欧洲等大市场(6))。
第三,越南合作社联盟系统在增强合作社竞争力中扮演重要角色。
由中央的越南合作社联盟和63个省级合作社联盟组成的越南合作社联盟系统在提升各合作社的运行效果、竞争能力,加强合作社与国际合作伙伴的贸易促进和投资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具体而言:一是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规定针对大多数合作社,牵头动员、提供咨询、支持新成立、重组、转型,调集各种资源,建立生产与价值链挂钩、应用高科技的合作社模式;二是有效履行代表、保护社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合作社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级各部门机构处理各项建议、困难、投诉等职能;牵头检查和监督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与发挥好越南祖国阵线成员的作用;三是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并调集资源支持集体经济与合作社扩大并提质增效,开展职业培训,贷款,提供信贷机构贷款咨询;四是与150个国际组织扩大合作;在越南主办重大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签署各项合作计划,动员各国际组织支持越南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越南合作联盟系统的发展(7)。
特别是,越南合作社联盟加强和扩大了对合作社与农业部门的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主动寻求合作伙伴和市场,积极参与市场信息共享的合作活动,为越南合作社与其他国家合作社联合会开展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8);在欧洲国家、中国举办展会,举行国家博览会;实现供需对接,支持合作社销售商品;进行高科技转让并应用于生产活动;构建与价值链挂钩的高科技应用合作社模式;组织越南合作社代表团参加在中国举行的展会,以促进贸易,推动双方货物进出口(9);举办合作社贸易促进展会(10)。
集体经济、合作社发展政策和法律的若干短板和障碍
尽管成效显著,但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农业生产方面,原因在于缺乏服务于活动的土地分配和租赁机制。2012年《合作社法》规定,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领域的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社享有“根据土地有关法律规定分配和出租服务于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活动的土地”的政策,然而2013年《土地法》没有规定将土地分配给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社)用于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目的,仅规定向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社出租土地(11)。
合作社尚未属于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受益者。比如一些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产业,只允许企业参与,而合作社不可参与(经营条件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尚未确保与企业平等的营商生产环境,尚未鼓励合作社在参与市场时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使得合作社失去自主、自负责任的权利。
尚未充分规定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类型,同时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对接与合作还很薄弱,导致竞争力下降,无法利用全球一体化和竞争背景下的“规模化优势”。
合作社往往把利润全部瓜分,不积累,导致资源匮乏,难以实现增长。与其他经济类型相比,不分割的财产是合作社的一个特征。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第四条原则,每年应设立不分割的共同基金(或不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发展合作社的共同资产,吸引合作社社员加入并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推动合作社运动发展,同时减少合作社的解散和转型的状况。然而,2012年《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合作社自行决定从发展投资基金中扣除一部分投入“不分割资产”,导致很少合作社设立不分割资产、合作社的不分割资产没有增加、无法吸引社员加入合作社等现状。
合作社增资困难,合作社资本与社员资本不分开。合作社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独立资产并以该独立资产承担责任,区别于合作社社员作为法人实体的资产和负债。然而,2012年的《合作社法》尚未规定社员在出资时必须将出资所用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合作社,所以出现合作社的资本和社员的资本之间没有明确区分的情况。此外,2012年《合作社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社员出资的其他资产可兑换成越南盾,但尚未全面列出用于向合作社出资的资产种类,如黄金 、技术、其他可以估价的资产等。
2012年《合作社法》未明确规定各级地方对集体经济部门与合作社的行政管理;此外,行政管理机构与人民团体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尚未统一并细化为法规;各行政管理机构在集体经济部门与合作社中的协调效率欠佳,尚未定期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对党关于在融入国际的背景下继续革新、发展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的观点、主张和路线进行全面制度化,确保合宪性、合法性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性,与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承诺相衔接;为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框架。在总结合作社发展实践的基础上,以合作社为中心来构建总体法律框架;尽可能继承仍适合的相关规定,有选择性地吸收适合越南实际情况的国际经验。
第二,克服目前存在的短板,为所有集体经济类型在各个领域、行业运行创造具体的法律框架;为集体经济快速可持续、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将其与国际融入、增长模式改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包容性增长相结合;将生产经营与国内国际价值链挂钩,为经济增长、政治社会稳定、文化特色保护及基层党组织和政治社会组织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实现对接合作形式多样化,注重按照市场机制提高各种集体经济类型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尊重合作社的本质、目标、组织和运作原则;逐步合并各合作社以扩大规模,成立合作社联合社、经济集团来提高竞争力,将大规模生产经营与国家和地方主力产品价值链相结合。
第四,明确越南合作社联盟系统(包括越南合作社联盟和省、直辖市合作社联盟)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任务——发挥关键作用、促进集体经济与合作社发展,充当党和国家与集体经济成分之间的桥梁纽带的组织;明确规定越南合作社联盟系统职能、任务、组织结构和推动集体经济、合作社发展的资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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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合作社联盟国际关系部副主任周进达博士、越南国会常委会立法研究院黎氏香水、越南合作社联盟武山海
(1)(2)(3)参见:越南合作社联盟2021年度报告
(4)根据越南合作社联盟在关于继续改革、发展、提升集体经济效果的第13-NQ/TW号决议实施20周年暨非农业领域合作社成立10周年总结的全国会议上作出的评价
(5)155个农业合作社、36个工业与手工艺合作社
(6)代表性的是设在薄辽省薄辽市永泽东乡的永珠—薄辽卤虫(Artemia)合作社,其产品为卤虫卵,主要出口到泰国,日本,部分欧洲国家;前江省美静安合作社根据Biocert组织授予的Global GAP标准生产火龙果,总面积超过100公顷,根据丹麦Agro Managament组织授予的Global GAP标准生产椰子,总面积为10多公顷,2019年出口到欧美市场1000多吨,收入达近200亿越盾。从事手工艺领域的合作社有光明合作社、平明合作社、一致合作社,2019年对欧美市场出口额达近410万美元,其中最高的是光明合作社,达380万美元,主要出口产品有莎草垫、莎草席、水葫芦席、水葫芦编织铁架、塑料丝编织铁架等
(7)越南合作社联盟2022年3月17日同内务部举行工作会议上公布的统计数据
(8)例如韩国农业协会联盟(NACF)、马来西亚全国合作社联盟(ANGKASA)、中国合作社联盟等。
(9)2019年6月中国昆明展会;2019年8月中国广州展会;2019年9月中国南宁博览会等
(10)代表性的有2019年9月举行,规模350间展位,吸引国内外40个企业与合作社参展的胡志明市展览
(11)参见:越共九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3月18日第13-NQ/TW号决议实施20周年总结报告。
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22年10月第10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