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关国家审计的法律体系以满足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
(共产主义电子杂志网)越南国家审计署的诞生与运作基于政府1994年7月11日颁布关于成立国家审计机关的第70/CP号议定以及政府总理1995年1月24日颁布关于国家审计署的组织与运作条例的第61/TTg号决定。到2005年6月,国会批准通过了《国家审计法》。这是标志着越南政府在经济体宏观检查、调控系统中新机构诞生的第一法理依据,其重申了越南党和国家对在国家财政管理、使用、公开化、透明化等方面恢复秩序、重整纪纲的决心。经过近8年落实的《国家审计法》也应当得到修改与补充,为完善此领域的法律体系做出贡献。
关于完善国家审计法律体系的指导观点
在近20年制定与发展过程中,有关国家审计署组织与运作的法律文件不断得到补充、完善。值得注意的是,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审计法》,使该领域在立法方面向前迈上一大步。《国家审计法》落实近8年之后,国家审计署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其功能、任务得到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国家审计署实现审计结果公开化之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乃至全社会对国家审计机构及其活动有了更正确、充分的认识;审计工作在规模与质量上都得到提升;审议结论、建议更得到有关部门充分且认真落实。
为了体制化党的决议,使之成为国家的规定并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署的工作效力和效益创造法理依据,修改和补充《国家审计法》工作应贯彻以下指导观点:
第一,对党有关发展国家审计署的观点、主张、路线进行充分全面的体制化;使国家审计署成为党与国家在检查、管控国家财政、资金和财产管理与使用工作的得力工具;有效协助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监督及决定国家与各地方的重大事务等职能。
第二, 保证国家审计活动的高度独立性;完善国家审计署的法律地位,确保其称得起由国会成立、独立开展活动且只服从法律的国家最高公共财政检查机关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划分国家审计署与国家其他监察、检查和监督机关之间的地位和职能以更好地满足革新事业进程中国家财政、资金和财产管理的要求。
第三, 继承并发挥现行《国家审计法》的积极方面;补充尚未得到调整或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一致性的内容;废除不再符合于国家审计署实际活动的规定;确保《国家审计法》与《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 《国家预算法》等越南法律体系中其他相关法律相符且不冲突。
第四, 扩大国家审计署进行审计的范围及对象,确保涵盖国家审计署对国家一切财政资源与公共财产检查、管控工作的所有任务;朝着既维持目前审计活动又对国家不是控股股权持有者企业的国有资金和财产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的方向扩大企业审计活动。
第五,有选择性地吸取符合越南实际情况的有关国家审计署组织与运作的国际经验。
《国家审计法》中必须修改、补充的若干内容
国家审计署的法律地位
基于得到国会通过的《宪法》,对《国家审计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署法律地位的第13条进行修改,以符合《宪法》的规定。这是为国家审计署的组织与运作创造基础的规定;同时成为《国家审计法》中对国家审计署法律地位的规定符合其作为由国会成立、独立开展活动且只服从法律的最高国家财政检查机关地位和作用的法理依据。
审计的对象与范围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与范围的确定不够齐全,尚未覆盖国家所有的财政资源和公共财产。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INTOSAI)所提出的方向并基于越南近期审计工作的实践,应朝着扩大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范围与对象,确保涵盖国家预算、国家的资金和财产、土地、矿产资源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其他对象等所有国家财政资源和与公共财产的方向对相关规定加以补充。
国家审计署的任务与权限
——补充税收审计的任务
缴税是经济组织每当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执行的义务。这笔税款无论是已缴还是未缴都属于国家财政。补充国家审计署的税收审计任务是符合“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的,其为国家审计署对具有上缴义务的对象进行审计并对各种国家财政收入进行监控创造法理依据。此规定旨在确定作为有权调集各经济主体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的公权力主体的政府的财政检查权限。
——补充反腐败的任务
为了强化国家审计署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与责任,应当把反腐败的任务在《国家审计法》第15条中加以补充,具体内容如下:“通过审计活动来预防并揭发腐败现象;若发现腐败行为则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依法处理。”
——补充公共债务审计的任务
补充公共债务审计任务符合国际惯例与越南目前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同时确保发挥国家审计署在审定债务水平与国家公债安全性的功能;对有效使用及管理公债提出合理措施,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服务。
——关于为国会审议、决定国家预算呈报意见的任务
有关国家审计署任务的第15条第4项规定:“为国会审议、决定国家预算呈报意见”,对接受审计的对象以及有责任提供服务于审计工作的信息材料的主体还模糊不清,导致履行时发生困惑与障碍。为了克服上述情况,应当朝着以下方向研究并修改该规定:国家审计署对国家预算、国家的重点项目及工程进行审计,为国会的审议与决定服务。
——关于处理违反《国家审计法》行为的权限
应补充国家审计署在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审计法》行为的权限,为职能机关制定有关国家审计领域行政处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即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或政府的议定)创造法理基础。
关于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国家审计法》的第17条第3项规定:“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的任期为7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实践证明,此规定符合于国会各任期之间的连续性、深入性及继承性且符合国际惯例。国家审计署审计长任期7年的规定对越南而言还保证了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议和确认国家预算决算工作中的连贯性、衔接性(《宪法》对国会任务与权限的规定是“批准国家预算决算”—第84条第4项;《国家预算法》的第67条第1项规定:“国会最迟在财年结束后18个月批准国家预算决算”)。
关于国家审计员
应考虑更替候补审计员职称,以确保与《公务员法》相符,克服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员队伍招聘及任用时所存在的不足。
关于国家审计署的运作
——朝着对专业国家审计机构与地区国家审计机构的最高领导人在审计流程中所有步骤的任务与权限进行法律化;提高审计长在考察、收集信息以制定审计计划的指导,以及选择人员组组团队进行审计工作进而上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做出决定等工作,都要保证进度和人数符合于审计内容及范围,皆具高度责任心的方向加以补充。
——合理确定国家审计署每项审计工作的对象、规模和范围;研究并明确规定每项审计工作的时间、人员、经费等指标以保证国家审计署的工作效率。
——补充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活动中有关审计质量监控的内容、形式以及有关主体在审计质量监控中的责任的规定。审计质量监控是提高审计质量、管控国家审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树立党、国家和人民对审计结果的信任的十分重要的措施。
——提高接受审计的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在及时、全面执行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建议过程中的责任感,以保证国家审计署的权威性。
修改、补充相关法律,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及流程
研究并修改《国家审计法》和相关法律以明确划分国家审计署与国家的其他监察、检查、监督机构之间的地位和职能;同时确保《国家审计法》与《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 《国家预算法》等之间不相矛盾。 继续制定和完善审计准则及流程。到2015年,国家审计署将具备齐全的准则体系以及有关财政审计、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的流程;针对更小的专业逐步具体化,使之符合各种审计类型的审计流程,旨在不断提高国家审计署工作的质量及专业性。
职能部门颁布有关国家审计领域行政处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审计活动中,总会发生无意或故意违反有关国家审计活动行政规定的行为。无论错误性质和程度如何,这些行为均应受到处分;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具有足够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分。然而,大多数违反国家审计法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行政违法,因此,尽早颁布有关国家审计领域中行政处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其针对以下3类主要行政违法行为:
一,接受审计的单位及相关组织、个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审计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及相关法律义务。
二,接受审计的单位及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执行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论与建议的规定。
三,接受审计的单位及相关组织、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公开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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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杂志第8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