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杂志)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既是肯定法人资格的因素,又是衡量国家独立能力的准绳,其意义十分重大。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每个国家至高无上的目标。当代国际生活正见证着一个悖论:小国本着能够增强国家实力、牢牢捍卫本国主权的希望,积极参与经济、政治、安全、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但实际上,所获结果不完全如此。小国的国家主权正在不同程度上以许多形式受到更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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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国家主权的各种形式

毫无疑问,在实际上,自2008年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侵犯小国主权的事件出现得比前一阶段更频繁,其手段五花八门。这些侵犯主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主要形式:

第一,来源于具有“集体性”的决定

虽然在决定参加某一个国际组织或任何多边机制之前,小国都必须对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深思熟虑。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社会生活或者这些小国本身的变化使得国际组织、合作机制的“游戏规则”突然间让成员小国“支撑不住”,特别是新出现的规定。譬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洲央行对帮助希腊应对公债危机的援助款项所提出的条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了能够拿到那些援助款项,希腊总理萨马拉斯的政府不得不执行紧缩开支(亦称‘勒紧腰带’)的政策。这对希腊来说,确实是“苦涩的药方”,而能否治愈公债之疾却是个未知数。

因为自从2009年陷入公债危机困境以来,刺激增长政策才被视为能够帮助希腊政府应对失业状况、经济停滞不前或者由于员工工资持续被消减所导致的游行示威、罢工等状况更加合适的政策。应该进一步强调的是,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欧元区各国内部也曾出现以德国总理默克尔为代表的支持“勒紧腰带”政策的一派与以法国总统奥朗德为代表的支持刺激增长政策的一派之间的激烈争论。结果,默克尔总理一派占上风,而作为欧元区成员之一的希腊政府当然不得不接受“勒紧腰带”政策的各种条件,因为反抗意味着希腊经济将走到破产的边缘。

另一个实例是联合国安理会2012年有关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像欧元区有关勒紧腰带政策的决定一样,第1973号决议在联合国安理会13个成员投票支持、俄罗斯和中国投票弃权的情况下获得通过。利比亚卡扎菲政府对该决议反抗的后果是,利比亚的主权在北约以执行第1973号决议为由所进行的轰炸之下几乎付诸东流了。

第二,来源于各国之间的竞争

全球化进程,一方面助推小型经济体进军发达国家市场,另一方面,又为侵犯主权提供出许多机会。要想参与欧盟或美国的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必须遵守这些国家极为苛刻的标准体系。通过了核查后,发展中国家还要面对其具有贸易保护性质的政策。发达经济体的所谓“倾销”标签可在它们在竞争中感到失利时随时贴上来自更小经济体的任何商品。

全球金融经济危机更是为各种保护政策发展创造条件。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之后,越南水产、海鲜、鞋类或纺织等产品一直要面对被扣上倾销帽子的风险。此外,欧盟、美国的标准体系还迫使小国更改其对内政策,从税务系统到生产流程,甚至于宏观管理模式等方面必须进行改革。当然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能力等有限,所以在这场竞争中,小国的自决权始终受到来自更强经济体的影响。再者,各小国的主权由于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容易受到伤害。在竞争中,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小国是被迫自行调整政策的,因此在形式上产生更像“自愿”的感觉,而不是主权被侵犯。

当大国为了争夺影响和利益而展开竞争时,小国的权益往往被搁在一旁。乌克兰危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2013年11月起,乌克兰局势在亚努科维奇总统拒绝同欧盟签署经济协定之后变得紧张起来并渐渐恶化,远远超出了政府的管控能力。在亚努科维奇总统于2014年2月22日被推翻之后,俄罗斯和西方的竞争使得乌克兰维持社会稳定和振兴国家都陷入困境。

第三,来源于国际一体化进程

信息全球化条件下的开放政策也为每个国家内部的权力分散创造有利的环境。各种贸易关系,特别是跨国公司、外国投资商对每个地方的渗入使得国家的权力被缩小。这一挑战对宏观管理经验缺乏的小国来说,是不小的。社会分化日趋激烈的后果是,在许多地方,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内政和外交政策自决权”执行能力。长达三年之久的叙利亚内战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再者,北非—中东各国所发生的政治社会动荡表明,中央的权力还被各种社交网站所侵蚀。掌握着有限资源的小国政府是难以有效管控通过社交网站滚滚而来的多方面信息渠道的。这对国内经济受到全球金融经济危机影响而变得十分糟糕的小国来说,确实是极其危险的。

第四,来源于“大国权利”的思维

经济危机来临,许多大国也遇到困难但凭借其优越的实力,他们却认为这是让小国屈服于大国意志和利益的机会。大国侵犯他国主权的事件常以轻视国际法、在援引国际法时基于主观意愿去解释相关条款,甚至特别严重的以武力相威胁等形式发生。

中国2014年5月1日公然在越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纵深海域非法部署“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可被视为汇聚了上述所有侵犯主权形式的行为。这一事件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双边协议(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以及多边协议(东盟和中国所签署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方为了保护其侵犯行为出动了大量军事和准军事舰船前往“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架设区域。中方则通过援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词夺理地为自己的行径辩护。

如此一来,在全球金融经济危机以及大国争夺影响的背景下,小国的主权正被更多、更复杂、更狡猾地侵犯或者威胁侵犯。

侵犯小国主权行为增加的原因

归根结底,小国的主权被侵犯均来源于大国的行为方式。正因如此,大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侵犯小国主权事件发生的频率增加是出于以下若干原因:

第一,许多小国对国际事务的积极参与使得大国对其利益被缩小感到担忧。为巩固权力,某个大国侵犯小国的主权是难免的。

第二,国际法系统面对风云变幻国际社会生活时暴露更多不足之处,其原有的漏洞变得越来越多。目前,国际法的最大不足之意在于执法监督系统的一片空白。譬如说,在联合国某一项决议不正确或者几乎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的情况下,联合国没有任何机制来修正这项决议。这一不足之处导致了联合国安理会在其多年经营过程中的一个事实,那就是通过一项决议是十分困难的(原因在于大国一致原则),但审议甚至于撤销这项决议更是加倍困难,正确地说是未曾发生过。各大国并没有寻求办法对这些不足之处加以弥补、排除,反而彻底利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漏洞,服务于自身利益。

导致小国主权容易被侵犯的另一个不可错过的原因是当前“一超多强”的格局。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欧盟、日本等传统权力中心的实力被消减,而这又是新兴强国崛起的大好机会。自从2008年起,掌握着主宰国际关系地位的超强大国美国与新兴强国中国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正是最为突出的例子。各小国的主权被置于大国对影响力的争夺之中,因此大国侵犯小国主权的事件并非罕见。

在全球金融经济危机中,或许是因为要面对过多的困难、挑战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各大国将毫无畏惧地侵犯由他们自己制定出来的准则—国际法,旨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大国也始终想方设法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从危机中产生的有利条件来巩固自己的权力。

最为重要的总体的原因是,“自我赋予犯法权利”的思维仍主导着各大国的决策。

维护小国主权的方式

由于国家主权是证实一个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的因素,所以小国要寻求一切办法来保护主权是理所当然的。近期,各小国常依靠以下两项主要措施来维护自己的主权,分别是:

一、 和平措施及其不足之处

能力有限的小国主要希望通过和平措施来维护本国主权。直接展开对话以及同多国增强合作,同时通过多边机制寻求国际社会的帮助,是小国目前选择的最普遍的方法之一。

为增强国家实力,从而缩小小国与大国之间的差距,小国将寻求办法同若干“境遇”相同的小国携手合作。这一办法落实起来相对容易,因为这些小国将快速找到共同的声音,但是这些国家的数量再怎么多,甚至于像不结盟运动或者77国集团那么多,由于利益上的多样性以及各大国所采取的分裂政策,这种合作关系的力量要与某个大国抗衡起来还是不够的。

要想抗衡来自一个大国的压力,部分小国又通过与另一大国结盟的方法,为自己寻求一把“保护伞”。这一措施将帮助小国的实力快速提升,但又容易“避坑落井”摆脱某大国控制后依赖另一大国。这一措施可带来一时的效果,但不会是长久之计,因为当今大国之间在利益上存在彼此难分的约束,他们不希望发生太大的摩擦。

为了避免这种依赖状况,许多小国寻求同所有大国保持关系平衡。然而,这办法的合理性却使之在实际上难以实现,特别是在各大国小国利益交织复杂可导致小国在所有行动中变得谨小慎微并渐渐“自我丢失主权"的当前背景之下,恐怕不能实现。

这些和平办法的共同特点是,小国要懂得忍让并重视对话。在各国特别是大国在经济上均有增长的20世纪90年代,和平措施已帮助小国以并不高昂的成本维护自己的主权。然而,在近期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阶段中,各种和平措施正显得效果不佳,甚至在大国执意实施单边一意孤行政策的情况下容易陷入僵局;如今投入各种和平措施的成本已大大提升,这不是任何国家都有能力落实的。

虽然存在上述困难,但在当前背景下,和平措施对小国来说仍是最合理的选择。

二、强硬措施及其后果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任何小国均希望能够选择和平措施来捍卫国家主权,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一些小国被迫选择以军事手段对峙到底的道路,即使他们深知将要遭受难以预测的损失。

小国可以采取的另一项强硬措施是,进行各种经济制裁办法。1973年,一些中东石油出口国曾采取这个办法,致使资本主义工业国陷入“石油危机”。然而,其后果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石油价格高涨而受到更大的损失。在目前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由于对大型经济体的更大依赖而不断增加,抵制商品、封锁投资等诸如此类的经济应对措施,小国实现的机会更少。

难以否认的现实是,大国不仅在各方面都强大,又占领国际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位置,如担任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职务等,因此无论通过什么方法,由于在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因此许多小国的主权仍在遭受侵犯,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还遭到极其严重的侵犯。小国要承受的损失是不可衡量的。

如此一来,若不想让和平与繁昌仍只是遥远的梦想,如果所有国家真正希望创建文明和民主的“共同家园”,人类应该着手共商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完)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大国应汇聚优越于其他小国(世界的剩下部分)的实力、意志(表现在政策,首先是对外政策)以及影响力(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等充分因素。总而言之,大国、小国是通过包涵上述所有因素的权力指数区分开来。

在本文章的范围内,由于国家主权被置于国际法系统之中,所以在提及大国时,笔者只想谈到拥有全球规模权力的国家,诸如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德国、日本、印度等冷战后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强国。区域或次区域范围内的强国未属分析对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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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4年7月第861期

作者:外交学院 杜山海 博士